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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各位大神,这事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biaow1982    时间: 2015-8-31 10:38
标题: 请教各位大神,这事如何处理?
请教这里的各位大神:有个项目情况如下:
        本项目为资格预审项目,经抽取的资格审查评委评审共入围20家单位入围。项目开标后,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有投标单位投诉其中一家单位(非中标候选人)业绩不符合要求,招标人组织了重新资格审查,确定了那家单位业绩不符合要求,导致重新计算了评标基准价,改变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请问有没有想关文件可参考,不得改变评标基准价?或者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如何维权呢?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8-31 10:48
关于评标基准价,有的在招文里面写到不可以改动,如果没有写,就表示可以重新计算基准价。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8-31 10:54
在招文“确定中标单位”之类里面应该会有说明。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8-31 14:31
有时资格预审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其实有时往往采取资格后审还比较合适。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8-31 1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8-31 17:54
看来是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否决条款 是不是太严格了点 或者说没必要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9-1 11:02
只要评标过程合法,评委评审合法合规,就可以参考条例第五十五条,不必重新计算基准价。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9-1 13:00
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没有问题。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5-9-1 17:40
投诉人咋知道被投诉人的这些资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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