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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所争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抹黑”的问题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rgdsh2002cn    时间: 2015-8-24 17:27
标题: 大家所争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抹黑”的问题的探讨
大家所争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抹黑”的问题的探讨


支持理性和专业:越讨论越清楚


lanjoy :《方案》的4-7条 写的很明确,《方案》话没说死还是依托原来的平台整合。政府购买服务是一个方向,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采用。


:《方案》中所说的平台是个大概念《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


但是这也是:《方案》的局限性,平台的运行又是很多部门在运行,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明确写出来,还有产权交易中心 还有机电设备中心 这些单位管理并不是说简单的整合就能运行起来。所有的交易中心其实除了集中采购有法律地位,招标条例也是提的交易场所,和平台是一一对应的。

另外很多人对交易中心和交易平台的理解不一致:我来说一下我们本地的模式(不代表本地就是最好的)。


我们本地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公管办 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交易场所,这种架构在有些地方 是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平级 有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一个办公室。所以大家对这些比较模糊。


另外有的公管办 对招标是有监管权限的,有的是部分有监管权限(比如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除外)。公管办是监管机构的对招标文件公告履行备案手续。制定本地区的交易规则,所以有很多人对这个觉得权利很大,的确是焦点访谈曝光的有的地区乱收费 设定门槛,这个是不争的事实  


《办法》出来以后 明确的监管权限的回归这个是好事,监管权按照法定各回各家各找各妈。避免出现公管办乱设定门槛,乱作为,越位或者缺位,把市场的关系都屡顺了。

随着问题来了,《办法》上平台的整合是对交易中心的整合,平台是由很多个交易中心合并的,人员隶属就是很大的问题这样多交易中心 各种编制各种人员,不是一个《办法》就能解决的,集中采购机构更加是国中国,产权交易呢?土地拍卖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当然也不是说不能解决,这需要时间。

国家对现有的公共资源体制是否定,其实否定的是化学整合的公共资源,单独或者依托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原来属于各部门的监管权拿来,人员你愿意来我们接受,不愿意来我们招人。


办法支持的是物理整合的公共资源,政府主导或者购买一个平台所有的交易中心到这个平台来操作。原来的监管还是在法律规定的监管部门,有点大杂烩的概念。所以《办法》是屡顺监管和操作的一个中心思想,同时也是一个方向按照法定的监管和操作的一个分离,所有对于原来交易中心的上级监管部门是一个悲剧,对于交易中心说实在的没什么区别。反正都是干活的单位。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24 18:35
看来很多同志还是没读懂《方案》。


答记者问(实录)那里说得很清楚,什么化学整合、物理整合,都不是方案的精神。方案更强调的是生态整合和信息共享,打造一个生态,互联互通的服务平台。


发改委发言人说:四是统一服务平台。其中一个核心的内容是要统一网络服务平台,目的是要打造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生态系统,在这个统一平台上市场主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选择符合专业需求的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可以从不同地区的一个端口进入,就可以查询掌握和使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源,从而使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的平台体系,最终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


也就是说,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质是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而非建立某一类特定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中介机构),这个平台与物理场所无关,”并非全部进场所,将来更是完全不存在场所的“(某专家言)。


估计很多人脑子还转不过弯来,认为”入场交易“才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目的,而场就是场所,其实《方案》里所构建的真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本不需要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那样的工作!平台建成后,真正发挥的是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服务平台的一个资源共享平台,并不需要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标书费、取代代理机构开评标、规定供应商入库管理、取代集采机构这些工作。

试看,发言人[李朴民]说:三是引入竞争机制,优化竞争环境。工作方案要求转变政府一手包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传统做法和思路,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交易系统等建设和运营,减少政府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对那些已经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要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鼓励进行跨区域的整合。


按照现行体制,怎么鼓励市场,引入竞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的规范)打造完毕后,服务场所可由市场来提供,这才是《方案》的精神。
作者: ntaa    时间: 2015-8-24 19:41
作为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只想说在现有的机构设置里像《方案》中所提的中心短时间内无法实现,要知道机构只会越精简越多,难道让中心人员下岗吗,监督下岗吗?所以说吃这行饭就得受,谁说都有理,他们在争权,只能忍呀。s:310] [s:310] [s:310] [s:310]
作者: 初生牛犊    时间: 2015-8-26 09:19
[s:125] 支持理性的讨论。那些动不动就破口大骂交易中心的人,而交易中心的人又有几个在网上破口大骂他们的,我觉得素质就自然而然的体现了。
作者: rgdsh2002cn    时间: 2015-8-26 14:21
也不是所有代理 都那样,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8-26 14:34
公管办按理说应该是一个统筹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个行政部门,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是一个平台,原有的交易中心其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应整合进来。政采中心等属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不应整合。
        现有的公共资源体制主要是乱,因为没有顶层设计,出现了各种模式,有的是化学的,有的是物理的。因此出现的乱象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 rgdsh2002cn    时间: 2015-8-26 14:42
业主+监管机构+代理+操作机构+平台                                        的模式?
业主+监管机构+代理+操作机构(服务员)+平台                       的模式
业主+监管机构+代理 +平台                                                        的模式 ?


哪个更加现实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26 17:30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公管办按理说应该是一个统筹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个行政部门,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是一个平台,原有的交易中心其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应整合进来。政 .. (2015-08-26 14:34) 
《方案》并未提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应当设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实际上按照《方案》精神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不应该设置。因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何一定要“公管办”这个部门监督管理?《方案》精神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问题很明确是定位服务,并非监管。

几大媒体均有消息“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需清理整顿。”
很多同志还是习惯了一办一中心这个模式,固有思维脱离不了原来的桎梏,因此对《方案》理解不透彻。

《方案》连续用了诸多个“不得”来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越权行为表明了清理和整顿的态度。同时,对于监督是这样表述的:
1、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在没有立法授权“公管办”这样一个机构具有监督执法职能的时候,监督权只能依法由各个部门来履行。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据互联互通及电子化等手段,强化动态监督。
这才是方案所说的监督,而非一办一中心式的监督。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8-26 18:02
恩恩恩,县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探索综合监管,这个好像实施条例有这样的话。很多省出台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有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这样的用词用语。
作者: 河南鑫汇招标    时间: 2015-8-26 18:24
黑不是摸出来的,是自己长出来的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26 19:01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恩恩恩,县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探索综合监管,这个好像实施条例有这样的话。很多省出台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有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这样的用词用语。 (2015-08-26 18:02) 
说真的,不能“好像”。正因为很多地方发布文件不按法律,所以现在更强调依法治国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8-26 21:32
原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起草法规的老师培训的时候就说这是结合各地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加的这句话。口号谁都会喊,每个省省政府出台文件都经过法制办审核的。他们比我们懂,水平不比我们差。
作者: rgdsh2002cn    时间: 2015-8-26 21:34
县级的委托监管是个很难破解的难题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8-26 21:56
标题: 回 rgdsh2002cn 的帖子
rgdsh2002cn:县级的委托监管是个很难破解的难题 (2015-08-26 21:34)
确实是的,一委一办一中心,肯定会清理,清理的是办和中心的关系,达到分离。每个地方的公共资源管理局(办)很多地方已经变成政府组成部门了,不再是参公事业,这也是很多省政府文件里的综合监管部门,并且很多在机构为参公事业单位的时候,已经通过报省政府同意,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将招投标方面的监督权委托公管局行使,变为政府组成部门后,作为行政单位,更名正言顺。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26 23:38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原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起草法规的老师培训的时候就说这是结合各地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加的这句话。口号谁都会喊,每个省省政府出台文件都经过法制办审核的。他们比我们懂,水平不比我们差。 (2015-08-26 21:32)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了,作为某法律《实施条例》的其中一条,能拿来作为依据违法,也是荒天下之大谬。
这一条肯定会废,因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后除特殊情况,只能作为市级分支机构存在。也就是说,从制度上杜绝绕开法律另立机构监督。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8-27 07:16
此真乃神回复,可以预测法律法规会废除,我无言以对,只能说:按你说的办。另外请看清楚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这个和分支机构无关。顺道提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改革分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一种是自下而上倒逼顶层设计的。谁都不能否定小岗村大包干。言仅尽此,看你们讨论,静待省一级方案。
作者: rgdsh2002cn    时间: 2015-8-28 07:37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此真乃神回复,可以预测法律法规会废除,我无言以对,只能说:按你说的办。另外请看清楚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这个和分支机构无关。顺道提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改革分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一种是自下而上倒逼顶层设计的。谁都不能否定小岗村大包干。言仅尽此,看 .. (2015-08-27 07:16) 
江苏省对公共资源监督的讨论稿出来了,是以各地政务中心牵头协调各监管主体和平台的关系。所以监管和操作肯定是分开了。综合监管的问题肯定要被废除了,为什么是县级市是分之机构。2层意思。你县级市就想要模糊监管机构,也逃不掉地级市这个级别。江苏一般地级市的监管权还是在法定的部门。
作者: rgdsh2002cn    时间: 2015-8-28 07:41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恩恩恩,县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探索综合监管,这个好像实施条例有这样的话。很多省出台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有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这样的用词用语。 (2015-08-26 18:02) 
综合监管的这个概念肯定要被抛弃的。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8-28 08:40
标题: 回 rgdsh2002cn 的帖子
rgdsh2002cn:综合监管的这个概念肯定要被抛弃的。 (2015-08-28 07:41) 
湖北、安徽、海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或办法均提出综合监管机构这个概念,江苏不代表全国,湖北和安徽两个地方招投标工作是做的比较有特色的地方。
湖北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成立了综合监督机构,安徽市县一级成立了综合监督机构。
只能说每个省的做法不一样,有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是挂在政务服务办公室的,有的是单设的。
招投标制度的改革是由下而上的倒逼改革,我个人认为综合监管是趋势。或许N年后,国家发改委底下设个副部级的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也说不定。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28 13:20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湖北、安徽、海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或办法均提出综合监管机构这个概念,江苏不代表全国,湖北和安徽两个地方招投标工作是做的比较有特色的地方。
湖北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成立了综合监督机构,安徽市县一级成立了综合监督机构。
只能说每个省的做法不一样,有的公共资源监督 .. (2015-08-28 08:40)
于是这些典型的地方全部都被国务院出台的《方案》批评了,没有肯定,只有批评。
安徽的改革,在业界一出,专家哗然,不断有文章指出违法。焦点访谈更是直接对准蚌埠开炮痛批!

还希望存在倒逼改革?还寄希望于小岗村?现在小岗村的贫穷与落后大概大家都有耳闻了吧。

国家不出台统一方案,都希望出,出了之后呢就叫嚣不合理,对着《方案》指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种种弊端和现象、对着《方案》的严厉批评视而不见,这是什么心理?鸵鸟心态?
与中央唱反调么?
西方民谣说:两个好主人,不如一个坏主人。综合监管=没有监管。新的管办不分、越权监督、干预交易主体自身权利,《方案》痛批的就是这些现象。
论坛里交易中心的同志,你们还没真正认识到吗?
在《方案》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定论的情况下,在这个论坛讨论交易中心的好真的就是个错

请有点政治觉悟和政治思维吧!
认真领悟《方案》精神,准备改革才是真的为国家好,为人民好。
作者: rgdsh2002cn    时间: 2015-8-28 13:33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于是这些典型的地方全部都被国务院出台的《方案》批评了,没有肯定,只有批评。
安徽的改革,在业界一出,专家哗然,不断有文章指出违法。焦点访谈更是直接对准蚌埠开炮痛批!

还希望存在倒逼改革?还寄希望于小岗村?现在小岗村的贫穷与落后大概大家都有耳闻了吧。
....... (2015-08-28 13:20)
我就知道《方案》出来以后,监管和操作分离是肯定的。

在《方案》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定论的情况下,
《方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什么定论?

代理的一手遮天的时代到了?

想多了吧?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8-28 13:48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于是这些典型的地方全部都被国务院出台的《方案》批评了,没有肯定,只有批评。
安徽的改革,在业界一出,专家哗然,不断有文章指出违法。焦点访谈更是直接对准蚌埠开炮痛批!

还希望存在倒逼改革?还寄希望于小岗村?现在小岗村的贫穷与落后大概大家都有耳闻了吧。
....... (2015-08-28 13:20)
简直是笑话,省委政府水平没有些人高?安徽省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鼓励公共资源市县一体化”,宣贯会上发改委老师就明确指出,这条达不到国家方案的最终要求,可见定稿没公布前,内部已经了解。别动不动硕政治思想觉悟,小岗村的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另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督结合,并不是取代。
我说的和平台有关系么?我说的是监督管理。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28 13:55
标题: 回 rgdsh2002cn 的帖子
rgdsh2002cn:我就知道《方案》出来以后,监管和操作分离是肯定的。

在《方案》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定论的情况下,
《方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什么定论?
....... (2015-08-28 13:33) 
首先,我不是代理,我是公务员。
其次,想看定论是吗??
《方案征求意见稿》是这样表述的:

但由于缺乏统一指导,各类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模式多样、性质各异,建设和运行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要是:不同地区、甚至同一辖区内各交易市场规则不统一,同一类资源的交易市场交易流程也不统一,有的甚至相互冲突;一些地方、行业违规设置审批或备案,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仍然存在;一些交易市场定位不清晰,“管办不分”、同体监督,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行为和乱收费问题突出,有的甚至直接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业务;交易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行政监管与市场操作边界不清晰,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有效运行,影响统一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方案》正式稿是这样批评的: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最后,方案提出了整改要求:
1、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最后,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措辞何其严厉!!!这份方案,是在充分阐述了打造平台指导意见外,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体制做了严肃批评,还连续用诸多“不得”“一律”对现存现象直接表明了痛批的态度。
不知道有些同志是怎么看方案的?还问有什么定论???这就是定论!没有赞许,只有批评!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5-8-28 15:15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首先,我不是代理,我是公务员。
其次,想看定论是吗??
《方案征求意见稿》是这样表述的:

....... (2015-08-28 13:55) 
不管这份意见措辞如何严厉,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就是一个天大的进步,以前,以财政部门(我私下里认为你是财政部门的)为主的部门,是完全反对这个“平台”的,现在勉强同意采购中心以独立法人地位进入这个“平台”操作,就是肯定了采购中心是一个官办代理机构,他只能由财政部门监管。
所以无论这个意见的措辞如何,这在国家层面还是第一次提到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而且还要限期建成,这是对已经建了类似于“交易平台”的“交易中心”的各个地方政府是一个天大的鼓励,至于问题嘛,反正以前没有类似的“中心”时,各个部门管理交易时,问题照样不少,现在国务院重视了,说不定在全国大一统的环境下,还真能解决一些呢。
所以,我们不认为这是对“平台”本身的否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是你国家上层没有设计造成的,现在你设计了,我们地方政府照着做就行了,现在师出更有名了呢!!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28 15:28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不管这份意见措辞如何严厉,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就是一个天大的进步,以前,以财政部门(我私下里认为你是财政部门的)为主的部门,是完全反对这个“平台”的,现在勉强同意采购中心以独立法人地位进入这个“平台”操作,就是肯 .. (2015-08-28 15:15) 
当然“师出有名”,本来就要打造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不过不管安徽、湖北,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也就是说各地方政府既往做法,一律要清理而已。如此便是我们之间的共识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8-28 16:39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方案》并未提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应当设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实际上按照《方案》精神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不应该设置。因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何一定要“公管办”这个部门监督管理?《方案》精神对于公 .. (2015-08-26 17:30) 
        您是未明白公管办的定位(假如要设立的话),公管办首先不是行政监督。一些地方将行政监督职能整合,其实是造成与交易中心新的管办不分。
       至于是否要设立方案中有说明“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如果要设立其应行使的是管理职能(即统筹协调),达到的目的是与行政监督职能相分离,防止权力滥用。(提到这点其实要说明的就是防止、制约现有的行政监督部门权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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