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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人数不足3家的几问 [打印本页]

作者: diwei3000    时间: 2015-8-17 14:25
标题: 关于投标人数不足3家的几问
    目前,我地各招标公司在项目公告中普遍做如下规定:1、投标人应符合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初审合格后方能购买招标文件;2、只有购买招标文件的视为投标报名供应商。实际中很多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公开招标转二家谈判或单一来源,大部分理由都是: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注:不是投标截止期)只有一家(二家)购买招标文件,由此视为只有一、两家参与项目投标,因此采购人提出更改方式申请。据此请教:
一、招标公司有关1、2的规定是否合理?
二、采购人提出的更改方式申请可以在文件发售期结束即可提出,还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提出?
三、对于转成单一来源的项目,应在哪些环节进行信息公开。
四、首次招标失败后,可以马上申请更改方式,还是必须进行二次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8-18 09:08
一、目前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都是资格后审,购买招标文件时可以要求提供一定的资料,但是无论是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的审查并不能作为投标人是否合格的依据。
二、不足三家变更采购方式应该按照18号令进行(目前还未修订)。对于转变采购方式,应该按照新的方式,发出响应的文件,并按照74号令的要求组织谈判。
三、所有采购方式的结果都需要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告。
四、可以。
作者: aaxx    时间: 2015-8-18 09:47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但根据政府采购法释义的解释,应该是在评标时对这些进行审查,实际上这条也没什么意义,评标时由采购人进行审查,所以不应该在出售招标文件时以投标人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出售招标文件。
三、74号令,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函明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单一来源的,肯定要公示。未达到的没明说,但是最好也公示。其余信息和别的采购方式一样,该公示的都得公示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8-18 17:46


招标公司的规定,想法很好,做法不妥。

举例:某一项目需要原厂商针对此项目出具唯一指定授权,那么供应商拿来的授权书不符合要求,招标公司不提出问题,还把招标文件卖给供应商,等到开标让评委去评定,这样做是不是不厚道?再有甚者,有相同品牌的产品供应商都来投标(本来要求原厂唯一指定授权),把标书都卖给各家供应商,到开标再去评定无效投标,是不是也不厚道?招标公司是不是应该指出来呢?

明显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公司应该将各种厉害关系,告之供应商,既不能不吭声,就将文件卖出去,也不能以不符合资质条件为由拒绝供应商购买文件,否则有引起质疑和投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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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招标项目,除非下次仍采取相同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想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都需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单一来源项目,
一、如果刚开始就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
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需要公示,且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
2、达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2、如果刚开始采取招标方式,准备改为单一来源方式,像上面提到的,需要向监管部门提出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这也分为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和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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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林    时间: 2015-8-19 11:18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而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明确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情况后(比如报名单位数量、购买招标文件单位数量或者交纳投标保证金单位数量),是否能确认投标人数量不足?还是必须要进行开标程序来确认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8-19 15:33
标题: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根据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而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明确投标人数量不 .. (2015-08-19 11:18) 
目前来说还要到开标,因为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是可以通过变更延长的。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5-8-19 16:08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目前来说还要到开标,因为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是可以通过变更延长的。 (2015-08-19 15:33)
其实很多时候即使通过延长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也不能达到投标人的数量满足开标条件。很无奈。。。这样确实降低了采购效率----在明知无法开标的情况下还要组织开标,采购方式无法提前应变,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来投标的供应商来说,经常是千里迢迢带着投标文件赶来投标,却还得抱着文件再回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8-19 18:55
标题: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根据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而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明确投标人数量不 .. (2015-08-19 11:18) 
这里有特别适用情形 即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提交投标文件的不足三家(为两家)或者评审厚实质性响应的为两家 才可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当然不可以 程序问题另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18号令 除不可抗力外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作者: dreamerzhang    时间: 2015-8-20 17:34
招标采购转非招标采购时,可参照7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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