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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新闻发布 [打印本页]

作者: zycnethome    时间: 2015-7-9 09:31
标题: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新闻发布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新闻发布会(转帖)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省发展改革委欢迎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记者朋友们,衷心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全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委印发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下面,我就《办法》和《目录》的相关情况,向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简要介绍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2014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4〕37号),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作出决策部署。2014年11月,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依法明确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省与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以下简称“六个统一”)的运行机制。


   为细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监管职责和交易中心服务职责,落实六个统一的运行机制以及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信用管理、行业自律、违规追责等规定要求,依法有序推进省级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规范交易平台运行,加强进场交易全流程监管,切实提高交易质量和效率,根据《研究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1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5〕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出台《办法》。


  
《办法》为进一步落实“一集中”(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统一集中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三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行业监督单位、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协同监管)、“六统一”(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评价)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求,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目标导向。细化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监管职责,以及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责,为加快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二是问题导向。紧扣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监管体制特点,突出市场化程度不均衡、交易竞争不充分、制度规则不统一、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向,扎牢制度篱笆,增强《办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务实管用。以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共性流程为主线,优化设定项目进场交易流程,规范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行为,界定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管理职责,创新投诉渠道,着力解决场外交易、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招投标、评标失真与不公等问题。


   四是安徽特色。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健全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工作机制。


    三、《办法》的总体架构


   《办法》共6章47条,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和省市共建交易平台的基本要求。第二章明确了进场交易范围、制订修订和发布交易目录的规定。第三章明确了交易流程,从项目审批核准到履约监管全流程,对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交易、服务、监管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界定了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交易中心的职责边界。第五章对应进未进项目的责任事项和责任主体,以及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第六章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依托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市共建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为省级公共资源项目提供集中统一进场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省有关单位对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督,重点监督交易方案核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定标、标后履约等重点环节,及时依法纠正、查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理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分别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界定了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交易中心的服务责任,明确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构建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齐抓共管,省市共建交易平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服务工作机制。


   (二)实施统一集中进场交易。《办法》明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作出规定。根据《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6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对省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省直单位资产处置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规模与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统一集中进行交易。


   (三)加强交易活动流程管理。把握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共同属性,《办法》明确了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流程,对交易办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方法、交易担保、交易结果公示内容、项目履约等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了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在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四)推进进场交易规范进行。《办法》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详细规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作了补充规定,对于有时限要求的条款,统一用“法定时限”表述。对于具有行业特殊需要的,明确由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旨在推进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运行,避免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缺位、越位和不到位。


   1.对评标方法的规定。考虑到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不同特性,《办法》仅对评标方法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具有通
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在符合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具体规定由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2.对评标专家抽取及管理的规定。为保证评标专家公平公正评标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对抽取时间、需要外聘专家,费用支付以及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3.对交易担保的规定。为规范交易保证金缴纳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严防泄露潜在交易主体信息,《办法》规定了由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交易中心建立省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保证金专户。竞争主体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一律从其基本账户缴纳至交易保证金专户,投标和竞买截止时间前,对所有人保密。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交易保证金专户,并依法办理保证金本息的退还。


   4.对交易结果公示的规定。《办法》对交易结果的公示时间、公示内容以及主体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要求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或交易成交报告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评标评审涉及的主要业绩和拟成交或成交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号码、评标评审涉及的主要业绩等内容。


   5.对投诉办理的规定。为方便竞争主体及时提出合理诉求,解决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办法》规定投诉人在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也可直接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投诉材料。通过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投诉材料的,交易中心应根据投诉事项分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时以电子方式分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调查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送达投诉人。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对应进未进的省级项目单位等责任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违反《办法》的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以及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办法》的贯彻实施举措


   《办法》出台实施,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交易平台运行、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将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办法》和《目录》的贯彻实施力度。一是落实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月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交易中心,加快推进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公开交易。二是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抓紧拟订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抓紧修订《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认定、抽取使用、评标评审、评价考核、奖惩退出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评标评审专家的责任,完善评标专家动态评价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四是拟订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省级公共资源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专家、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监管提供标准化服务。五是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现交易全流程的实时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六是建立全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强化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综合执法,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谢谢大家!




附件: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三)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
(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七条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八条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九条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第十条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交易事宜。项目单位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要约邀请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
第十二条项目进场交易应当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进场登记、场所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技术资料等,在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及其交易事项。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卖许可、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内容、方式、规模,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安排交易场地及其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将交易信息分类发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具体规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在符合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以符合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不得采用抽取、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具体规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交易中心设立和管理交易保证金专户。
竞争主体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接收和退还。
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进场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为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或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需要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批准。
专家的评标评审费、隔夜评标评审住宿费,由项目单位按有关标准支付,项目单位与其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或交易成交报告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和拟成交或成交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号码、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当及时在交易过程的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或质疑之日起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质疑、投诉均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在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也可直接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通过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投诉材料的,交易中心应根据投诉事项分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时以电子方式分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交由交易中心反馈投诉人;对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交由交易中心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存在异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质疑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交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要求竞得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时向竞得人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
项目单位应当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副本提交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交由交易中心存档。
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报告、备案、存档等。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负责成交项目的履约管理,并定期将履约情况报告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第三十一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履约情况,包括合同价款、约定人员、服务内容和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网站公开。
第四章交易监管
第三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交易制度、交易目录、交易场所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分行业统一的监管制度、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四)协调进场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六)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拟订监管制度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二)负责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并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接受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的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以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的公开;
(四)协同综合管理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五)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至交易合同签订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受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委托,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可以配合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者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进场交易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负责进场登记、场地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
(三)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
(四)归档留存交易资料、录音录像,保障交易档案规范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五)负责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活动信息;
(六)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承担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网上竞价等电子化交易,实现对交易活动全流程、电子化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九条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评价和信息公示制度。
各类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四十条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应当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业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竞争主体或竞得候选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竞得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驳回其异议或质疑,行业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其投诉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由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zycnethome    时间: 2015-7-9 09:37
省市共建,旷古未闻。以前九龙治水,好歹大家各自管自己的那条河,现在是真九条龙坐一起治理一条河,咋整??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5-7-10 00:04
好!发展改革委抓制度,抓制度落实,才有出路。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14 11:32
内容很多,需要仔细学习。


初步印象 :好像没有提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条例》。


是不是不需要依靠它们???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7-14 11:36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好!发展改革委抓制度,抓制度落实,才有出路。 (2015-07-10 00:04)
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制定、由人落实、由人实施、由人保证、由人监督的,但如果人本身就出了问题,制度再好又有何用?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7-14 11:36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7-14 16:47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内容很多,需要仔细学习。


初步印象 :好像没有提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条例》。

....... (2015-07-14 11:32) 
安徽向来这样
合肥模式都剥夺了发改委、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国土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7-15 08:39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制定、由人落实、由人实施、由人保证、由人监督的,但如果人本身就出了问题,制度再好又有何用? (2015-07-14 11:36) 
你对现行体制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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