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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本次)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打印本页]

作者: zoulinzbcg001    时间: 2015-6-3 09:06
标题: (本次)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本次)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本公司的一次设备招标,领导采用两次开标:第一次只开技术文件和不含价格的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评分后,取前三名开价格文件,其余价格文件退还。本次开评标符合法规要求不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3 12:10
价格应该开启,全部的投标人的价格均应开启,唱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6-3 13:00
若前三名的价格超过控制价,那么不是要流标了?
作者: suweng    时间: 2015-6-3 13:03
其实,这就类似有限数量制,允许通过前三名。只要文件规定“前三名通过”即可。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5-6-3 15:25
1、《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36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如果按照开标来说你这种做法是违反招投标法的。
作者: 钟爱一生    时间: 2015-6-3 15:34
不行,按照综合评分法,价格分也是总分中的一项。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6-3 19:54
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是可以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3 20:28
其实你多虑了,他既然这么规定,那我敢保证那三家必定不超控制价,甚至有相当可能,是紧贴着控制价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3 20:3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是可以的。 (2015-06-03 19:54)
不敢苟同,现在各种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做法,哪个不是白纸黑字的写在招标文件里面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6-3 22:14
这个属于“双信封评标法”,过去交通部常用,对于含方案的招标项目很好使,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新的交通部范本已经取消。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6-4 01:40
这样做,遵循了标的物最优原则。只要采购人有足够的资金,无可非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4 08:5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也就是说,楼主所述案例中的评标方法属于违法行为。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收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都应当拆封唱标。
作者: lvhm99    时间: 2015-6-4 09:11
两步开标法定义和操作流程?
1)两步法开标定义:主要适用于设备国内招标项目,是指在招标项目开标前增加技术开标步骤的操作方法。即招标人在技术开标时收取全套投标文件;在技术开标后,由负责该项目的专业人员组织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含价格的其它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审查、比较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投标人评标价格的调整幅度,并依据该幅度和商务开标价基本确定预中标人。
由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评议时价格尚未开出,因此能最大程度降低价格对评标委员会的影响,从而达到公正、客观评议投标人的目的,并通过答疑澄清使各投标人的投标范围达到一致,有效控制评标周期,提高招标效率。
2)两步法开标流程:
第一步:技术开标,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议。
投标人递交所有投标文件,但价格部分不公开。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审。必要时组织投标人答疑澄清。
第二步:价格开标和价格评审
打开投标文件价格部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价格评审,并结合技术开标时所作的评议,确定中标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6-4 16:00
这样问题很大,如果是综合评估法,应是技术标与商务标等评分总和最高中标,您这样仅取技术分高的进行商务评审,并不能保证其总分最高。如果采用经评审最低价,应是在通过资格、技术审查的其中选择价格最低,您这样做也不能保证。因此,您这样做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四十一条。
       如果您想这么做,还是先资格预审吧。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5-9-7 09:37
如果这是政府采购,不太符合政府采购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不知道招标文件里技术和商务的侧重点在哪,如果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很苛刻,技术实施方案要求很高,那么一些新生企业或相对弱势企业的报价竞争优势就荡然无存,不过另一个角度,法律规定实质性响应投标不少于三家,所以虽然违背精神,但不违背法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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