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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局或者地方授权机构是否可以代为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 [打印本页]

作者: 六安瓜片    时间: 2015-5-12 10:20
标题: 招标局或者地方授权机构是否可以代为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
招标局或者地方授权机构是否可以代为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   

对于进场项目,部分地市招标局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采用直接转入或者转入指定财政征收账户的办法对保证金的收、退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好处自然是有的,但弊端也有:


1、对于非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保证金也要监管,是否越权?


2、招标局或者地方授权机构代表招标人管理保证金就一定好吗;


3、对于保证金所产生的受益去了哪里,这由谁来监管,应该如何公开;


4、产生的权利寻租如果监管。


各位网友有无遇到这样的情况,能够留言晒一下具体的做法及单位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12 11:45
我觉得关于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取问题不大(条例中关于基本户的规定也是出于防止串标围标),尤其是现在要退还利息。


        而履约保证金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担保,此时已经与招标没有太大关系,不宜在由交易中心收取。


        但是,部分交易中心将政采中心整合其中,政采中心要进行验收工作,交易中心收取履约保证金倒也问题不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5-12 14:31
有退利息的吗?如果没有,这部分也不少,


哪里去了???
作者: 烟雨江南    时间: 2015-5-12 14:5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有退利息的吗?如果没有,这部分也不少,哪里去了??? (2015-05-12 14:31) 
我们这边以前都没有退息的,靠人工工作量太大了。。

[s:58]最近在开发系统,网上自动收退保证金,开始要退息了= =!不知道算不算一个进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12 15:4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有退利息的吗?如果没有,这部分也不少,哪里去了??? (2015-05-12 14:31)
        退利息的肯定有,有的地方交易中心关于利息出过办法(前两年看到过)。目前好像是湖北吧已经有电子系统了,银行代收、代退保证金及利息。
    如果没有退的话,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无息,那么利息这部分收入,投标人可以索取。如果约定了,那么这部分利息就归交易中心或上交财政了。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12 15:58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退利息的肯定有,有的地方交易中心关于利息出过办法(前两年看到过)。目前好像是湖北吧已经有电子系统了,银行代收、代退保证金及利息。
    如果没有退的话,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无息,那么利息这部分 .. (2015-05-12 15:47)
招标文件约定?条例要求利息退还投标人
作者: 撒哈拉的羊    时间: 2015-5-12 22:2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有退利息的吗?如果没有,这部分也不少,


哪里去了???
 (2015-05-12 14:31) 
正常情况下利息是必须退的。至于招投标当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就不好说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5-5-13 09:28
对于政府、政府部门以及被授权机构而言,其公权力的来源为法律、行政法规(注意,目前国内仅在这两个层面有授权,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源于前述两个层面的授权),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讨论政府、政府部门以及被授权机构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看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规定予以支持,若没有,则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合法,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要求予以撤销。


回到楼主的问题,根源在于,缺少或者说很难对于政府、政府部门以及被授权机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这种体制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在现实世界,各种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层出不穷。


一句话,代收行为不合法。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25 15:31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招标文件约定?条例要求利息退还投标人

(2015-05-12 15:58)
可以参考条例的释义,利息是否退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5-26 08:5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有退利息的吗?如果没有,这部分也不少,


哪里去了???
 (2015-05-12 14:31) 
保证金应该是专户,不能提现,只能转账,傻子才会动专户的钱。我个人猜测利息要么一直在账户里;要么就入国库。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6-4 10:29
在下不止一次看到了“招标局”,这是个什么机构?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6-4 10:39
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无授权即禁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23号令修改)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那地方“招标局”或交易中心所谓的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依据何在?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4 16:19
依据是地方法规,很多地方人大立法了,部门规章的效力应当等同与地方法规,SO...
顺便提一句,拜托各位代理公司的同仁,不要一味的钻牛角尖,这不合理那不合法,这样很不好,心思用错地方了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4 16:20
代理公司做好代理公司该做的事不是很好吗?
作者: 六安瓜片    时间: 2015-6-4 22:33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依据是地方法规,很多地方人大立法了,部门规章的效力应当等同与地方法规,SO...
顺便提一句,拜托各位代理公司的同仁,不要一味的钻牛角尖,这不合理那不合法,这样很不好,心思用错地方了 (2015-06-04 16:19)
你这明显就是错误思考逻辑和老爷思维,法无授权即不可谓,地方立法一而再再而三的冲突上位法,还逞论维护公道和公正。这个问题跟代理机构实际上是没有关系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伸出了那只看得见的手,拿了一些本不该他拿的东西。还叫嚣着我是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 yc8639    时间: 2015-6-10 10:17
政府部门应该做好政府的事,不能插手市场。这些事情应该是市场的事。中心的手伸的太长。代招标人收取,也不看招标人愿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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