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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司“视察员”收钱操纵招标获刑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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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5-1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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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司“视察员”收钱操纵招标获刑 【转贴】
铁路公司“视察员”收钱操纵招标获刑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5-05-05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卜某,在京石客运专线河北段招标时,利用职务之便打通关系,违规运作帮助盈都桥梁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共收受136万元的好处费。记者昨天获悉,卜某因受贿罪被四中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据了解,2010年底,京石公司河北段中间站站房及雨棚钢构件项目即将对外招标。盈都桥梁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邱某商定,如果能帮助该公司中标,将按中标额的5%付给邱某中标咨询费。
邱某为了帮该公司中标,找到了时任大秦公司人力资源部视察员卜某。卜某于2008年10月起担任大秦公司人力资源部视察员,2013年10月退休。在其间的一段时间内,卜某负责协助京石公司技术装备部负责外资采购供应。二人商定帮助盈都公司中标,所得的利润二人平分。卜某找到负责此次招标工作的京石公司技术装备部部长林某,请求他给予关照。
在评标中,林某向评委会提出建议,推荐并非最低报价的盈都公司中标,而盈都公司也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入选。2011年2月,盈都公司中标该项目。此后,盈都公司向邱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转款388万元,邱某又分两次向卜某实际控制的河北联合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06万元,另给卜某个人30万元。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卜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卜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其退缴的受贿款136万元上缴国库。但卜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其身份和职务认定有误,其收取的款项是其付出劳动的合理所得,不是受贿款项,因此提起上诉。
四中院审理认为,卜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的136万元实为受贿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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