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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案例,大家看看有什么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5-5-7 21:34
标题: 一个案例,大家看看有什么问题
案例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 0141125_4315693.htm


本人认为该案招标人松藻公司与11月14日及11月26日对异议做出回复,时间上已经超过3天的回复期,另外投诉人紫光公司于11月29日向发改委提出投诉,已过投诉时效,发改委应是不予受理,怎么却又受理了该投诉。超过投诉时效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而不是行政救济。大家怎么看?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5-27 13:21
投诉期10日;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月27日答复质疑人,质疑人11月29日投诉。所以没有超过投诉期。
此外,重新招标没有问题。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5-5-27 16:19
我觉得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为什么没有追究评标专家的责任?专家能够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投标人评成第一中标候选人也是奇葩了。单纯从法院的判决及发改委的裁定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从廉政的角度来说,8个投标人,选择一个没有主体资格的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不说里面存在问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5-27 16:43
到了这个时候,那个临时机构“评标委员会”就遁了。。。。。。。。。。
还有复审的评标委员会,都干了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27 21:25
这个问题,又应当还谈起“顺位递补”和“重新招标”的问题。两种选择由招标人自由决定,一念之间的决定,似乎没有对错。而对于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来说,天壤之别。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27 21:27
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8593这是个人探讨过的一个案例,似乎又在重演。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27 21:34
1、判决书中写到的“质疑”不对,应当是“异议”。
2、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在判决书中几乎没有反映?
3、如果屡屡“可能无辜的投标人”告来的结果都是重新招标,今后谁来告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5-28 08:31
评委没有按照初步审查的规定来评标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6-1 16:03
个人认为,本判决没有问题。
至于其他坛友纠结的放弃中标的第一候选人的处理问题、被投诉的第一、第二候选人的调查处理问题、评标委员会可能的问题等等,非本案的范畴,应是依法依规处理的其他事项,一码事归一码事哈。举个例子大家就能理解了:比如一个受贿案件,被判的肯定是受贿的人,判决书肯定也就是此受贿案件的判决书,而行贿的,肯定得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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