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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假资料的认定和处理,再次请教各位老师,非常头疼 [打印本页]

作者: maomaoxiong1    时间: 2015-5-5 09:34
标题: 关于假资料的认定和处理,再次请教各位老师,非常头疼
关于(报名时)假资料的认定和处理,再次请教各位老师,非常头疼


       招投标报名阶段,报名单位提供了虚假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证明,但是在资格预审阶段该证明已经是真的啦,疑问是在报名提供的假资料让这家单位报上名了,要不然就直接不能报名。这种情况怎么认定啊?


       个人意见认为是不是提供了虚假资料导致的中标,因为原来连报名资格都没有,代理机构是不让报名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5-5 10:23
我觉得报名并不是招标的一个法定环节,最好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约定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处理办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5 10:38
没有报名这个环节
楼主类似帖子发了很多遍了 何必继续重复发帖
作者: maomaoxiong1    时间: 2015-5-5 11:0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没有报名这个环节
楼主类似帖子发了很多遍了 何必继续重复发帖
 (2015-05-05 10:38) 
有投诉,不知如何处理,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按照提供虚假资料中标来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5 11:17
标题: 回 maomaoxiong1 的帖子
maomaoxiong1:有投诉,不知如何处理,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按照提供虚假资料中标来处理。 (2015-05-05 11:00)
你觉得可以么
所谓报名程序都是违法的 拿违法程序中产生的问题来处理正常程序中没有差错的所谓问题 合适么
招投标法中所述的弄虚作假指的是投标人提供伪造变造的许可证、资格文件、项目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证明等。
而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提交了投标文件才能成为投标人。在此之前均为潜在投标人。
你这个如何处理?拿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于投标人的处理办法来处理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何在?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自由的选择项目经理,自主考虑报价等等实质性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澄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这是投标人的自由,你们人为的设置一个所谓的报名程序限制剥夺投标人的合法自由权益,现在还想推脱责任,变着法子找依据来处理投标人,有意思么
作者: iceraining    时间: 2015-5-5 13:03
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5-5-5 13:36
由你处理投诉,你一定是行政监督部门的,好好学习法律法规条款,你的结论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啊!!!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5 14:1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觉得可以么
所谓报名程序都是违法的 拿违法程序中产生的问题来处理正常程序中没有差错的所谓问题 合适么
招投标法中所述的弄虚作假指的是投标人提供伪造变造的许可证、资格文件、项目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证明等。
而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提交了投标文件 .. (2015-05-05 11:17) 
支持此意见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5-5 16:18
4楼答的好!
他们肯定是有意思呀,不是目标单位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5 16:42
报名非法定环节,在此环节出现问题还是得以您的公告、招标文件等作为处理依据。但就您这个案例,项目经理无在建证明应该在开标时无在建工程即可,提前到报名环节有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5-5-5 21:08
购买时审材料只能提醒投标人存在哪些问题,符不符合要求是评委会做出的,代理机构没有权利做出符不符合的判断。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5-5-6 09:06
发售文件就在搞资格预审或资格预预审了,哪儿规定的?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5-19 10:18
其实作者的问题并不是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而是提供了虚假的资料,当然,招标人要求在报名环节就要无在建项目,这个是否合规另当研究。虚假资料的处理在招标文件看有没有规定。再:《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5-19 13:03
实际上这涉及两个问题:
(1)报名是不是法定环节
(2)如何确定一个时间点
举一个例子,5月3日9时投标截止,5月1日投标人邮寄送达了投标文件,5月2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账号交了保证金,5月3日8:30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正,那么,保证金的缴交是有效地(你不能以他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来衡量),对投标文件的修正也是有效的,即使被修正的内容涉及计算错误甚至是造假。退一步来说,投标人也可以在9:00点以前撤回投标文件。因而,确定时间节点非常关键。
在本案例中,报名显然不是法定环节;时间点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没有问题就行了。
要求在报名阶段没有在建项目不合理(缩小了竞争范围)也不必要(谁来审核?评判?)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9 13:49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其实作者的问题并不是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而是提供了虚假的资料,当然,招标人要求在报名环节就要无在建项目,这个是否合规另当研究。虚假资料的处理在招标文件看有没有规定。再:《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 .. (2015-05-19 10:18)
什么是投标人
响应招标并参与投标竞争的才是投标人
招投标法中如此规定
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所有的意向参与单位都是潜在投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均有是否参与此项目 选择谁作为项目经理 以及撤回投标文件放弃投标的权利 人为设置所谓报名环节 限制潜在投标人因有之权利 乱来行为
其次你用针对投标人的准则规定来处理这个案例中的潜在投标人 没有任何依据  完全不适用 驴唇不对马嘴
楼主这案例中 投标时 项目经理确实没有在建工程 证明材料属实 何来弄虚作假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5-19 15:3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什么是投标人
响应招标并参与投标竞争的才是投标人
招投标法中如此规定
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所有的意向参与单位都是潜在投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均有是否参与此项目 选择谁作为项目经理 以及撤回投标文件放弃投标的权利 人为设置所谓报名环节 限制潜在投标人因有之权利 乱来行为
.......
作者原话:招投标报名阶段,报名单位提供了虚假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证明,但是在资格预审阶段该证明已经是真的啦,疑问是在报名提供的假资料让这家单位报上名了,要不然就直接不能报名。这种情况怎么认定啊?
  个人意见认为是不是提供了虚假资料导致的中标,因为原来连报名资格都没有,代理机构是不让报名的。

先明确作者的意思:“虚假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证明”、 “已经是真的啦”、“提供的假资料让这家”,首先要作者要先明确一下”虚假的...证明“是指什么?是不是实际有在建的工地而证明写没有在建?还是该证明虚假的是其他的东西,例如同名同姓的两个项目经理,一个在建,一个没有在建,因为疏忽,没有发现。第一种情况招标人在报名阶段就要求没有在建不合理,第二种情况直接纯属的弄虚作假。
作者一般想表达第一种情况,就目前全国的招投标来讲,不是法定环节(非法定环节不代表违规)、有排斥、有不合理要求的招标文件多得去了。例如综合评标方法的项目,里面隐含的排斥条件很多,不合理的更多....个人意见:招标文件或公告发布时可以质疑、投诉,否则之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5-21 08:40
资格预审“报名”还要提供这么复杂的东西,是不是想限制投标人数量?
作者: chcnjs    时间: 2015-5-21 08:49
个人认为:以资格审查时为准,前面报名不能算是招标的一个法定环节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1 08:55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作者原话:招投标报名阶段,报名单位提供了虚假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证明,但是在资格预审阶段该证明已经是真的啦,疑问是在报名提供的假资料让这家单位报上名了,要不然就直接不能报名。这种情况怎么认定啊?
  个人意见认为是不是提供了虚假资料导致的中标,因为 .. (2015-05-19 15:30)
违法就是违法了 报名压根就没有这个环节 报名过程中采取类似资格审查方式 对于提供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拒绝报名或出售文件 这是根据哪部法律执行的 这已经不属于招投标应有的环节了 中国式自创  难道除了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还有个报名审查么 代理人员充当关卡 这不本末倒置 胡来么 明显违法 不纠正 以没有人投诉便继续违法 是典型的知法犯法  没有质疑投诉的原因有很多 也许是投标人不懂 或许其他原因 倘若没有这些私自采取的没有依据的程序 何来现在的投诉
其次该如何处理 根据哪部法律哪一条来处理 之前已经解释过了 招投标法中关于弄虚作假的定义 主体为投标人 人家在所谓的报名环节还没参与投标竞争 顶多算是个潜在投标人 怎么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放弃投标 修改投标文件 更换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配备或者其他内容 这是投标人的权利 不容他人干涉 以所谓报名阶段的内容限制投标人自主选择项目经理甚至其他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哪来的底气和权利  难道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位营业范围变更了 就因为与所谓报名环节营业范围不同 而否定该投标人 或者该投标人在职员工中符合要求的建造师的在建工程结束工期正好处于所谓报名时间之后 开标之前 以此限制该公司的投标权利 目的不言而喻 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须满20天就是为了让投标单位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甚至是将原本不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 在这段时间内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变更为符合要求 比如变更了经营范围、资质提升或者人员聘用、授权文件等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1 08:57
标题: 回 y254927193 的帖子
y254927193:资格预审“报名”还要提供这么复杂的东西,是不是想限制投标人数量? (2015-05-21 08:40) 
资格预审那是合法程序 可楼主这是所谓的报名环节 采取的一个什么报名审查 代理人员充当关卡的行为 典型的自作自受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5-21 09:05
报名不是法定环节,在此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都可以忽略不计。楼主所说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资料,但是在开标时没有审查出来,这应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责任。现在应该做的是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投标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5-21 11:12
标题: 回 gcjlzyq 的帖子
gcjlzyq:购买时审材料只能提醒投标人存在哪些问题,符不符合要求是评委会做出的,代理机构没有权利做出符不符合的判断。 (2015-05-05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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