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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骥伏枥,为回归《招标投标法》鼓与呼——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 [打印本页]
作者: 长河浪子 时间: 2015-4-21 20:58
标题: 老骥伏枥,为回归《招标投标法》鼓与呼——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
为充分发挥本刊在业内的舆论宣传主阵地作用,宣传招投标事业的发展轨迹及成就,展示行业精英职业生涯里的传奇与梦想,本刊特推出“行业精英”专栏,重点介绍业内精英人物的先进事迹。 |
本期特介绍评标专家钱忠宝的从业历程及为招投标事业做出的贡献,以期抛砖引玉,希望全国各地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及从事宣传工作的同志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踊跃来稿。 |
老骥伏枥,为回归《招标投标法》鼓与呼
——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钱忠宝
(原载《中国招标》周刊2015年第13期,作者:本刊记者 洪 鸿)
钱忠宝,1992年初至今从事招标工作,曾任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多年来,主持了2000多个项目的评标,编写、阅审招标文件2000余份,阅审投标文件10000余份。 |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六次修订参与者,其中担任2014年版、2008年版、2007年版和2005年版的修订执笔,综合评价法的撰写者。 |
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论坛总版主(网名Laochan),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管理》杂志编委会特邀专家,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招标与投标》杂志编委会主任。 |
钱忠宝从事招标工作23年来,做出了两件轰动业界的大事。 |
2014年6月,该书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后,立即受到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全书30万字,共九章,是他从业23年来的工作经验、心得体会和深入思考的结晶。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评价因素权重分配和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即,提出了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业内学者陈川生先生将这两个定理称为“钱氏定理”。 |
第二件事是他呼吁和呐喊了8年的“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努力已初见成效,特别是招投标行业的高层管理者也纷纷赞同他的观点,并表示要加快回归《招标投标法》的步伐。 |
毫无疑问,钱忠宝完成的这两件大事,足以使他成为我国招投标领域最权威的专家。当然,能使他拥有今天这样令人瞩目的成就,不仅与他多年的勤奋坚韧、严谨治学有关,更重要的是,离不开他爱岗敬业、为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的执着精神。 |
今年的春节前夕,冒着初春的丝丝寒意,记者采访了这位心仪已久的古稀老人。虽然他年过七旬,却仍然为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呕心沥血、续写着招投标人多彩的中国梦。他怀着喜悦的心情对记者说:“我从事招标工作23年来最值得欣慰的就是做了这两件事!” |
1992年4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使钱忠宝开始从事招标工作。 |
钱忠宝回忆说:“那时我已快50岁了。现在算起来,退休前从事招标工作12年,退休后继续从事招标工作11年,至今已从事招标工作23年了。” |
据钱忠宝介绍,1992年初,安徽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拓展新的招标业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当时的招标中心主任王宗植先生给他打电话,问他是否愿意到招标中心从事国际招标工作,他在电话里稀里糊涂地回答一句:“可以啊。”于是,他就这样来到了招标中心,从此开始了他的招标职业生涯。 |
“当时对招标真是一无所知,更不用说国际招标了。”钱忠宝一脸的谦逊,笑着对记者说。 |
钱忠宝做的第一个招标项目是两条化纤(涤纶和丙纶)长丝生产线,这是一个机电成套设备采购项目,也是他招标生涯中最为艰难的一个项目,但也正是这个项目奠定了他从事招标工作的基础。 |
钱忠宝在单位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编制或审阅招标文件及主持评标。由于所在单位的独特管理模式,让他有机会主持评标2000余个项目,编制或审阅招标文件2000余份,主持评标时审阅了10000余份投标文件。 |
23年来,钱忠宝一直工作在招标第一线,天天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打交道,因而,亲眼目睹和体验了中国招标事业的发展和演变。特别是2001年后,他明显感觉到招标人的正当权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限制有与时俱增的趋势。 |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思考之余,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他终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由于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
自2006年起,钱忠宝就开始连续撰文,先后在《中国招标》周刊发表了《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论定标权的归属》、《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分析》、《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文章,呼吁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
“可喜的是,我的呼吁和呐喊得到了中国招投标当事人的认同和支持,更值得欣慰的是,我的呼吁和呐喊也得到了中国招投标行业各级管理层的认同和支持。我相信,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已指日可待了!”说起这个,钱忠宝还是激情满怀。 |
面对本刊记者,他客气地说:“值此新年来到之际,作为一个招标界的老人,我也要借此机会,对贵刊多年来持之以恒地为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鼓与呼、敢于为招标投标人说真话、说实话表示由衷的感谢,并祝贵刊越办越好,内容越来越丰富精彩!” |
探索焦点问题呕心沥血
最近四、五年来,业内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也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还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
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是钱忠宝正在探索的课题之一。 |
钱忠宝认为,在理论上,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法律关系应该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即,招标人将评标这件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委托关系的成立是《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致,并不存在招标人的具体委托行为。因此,在现实中,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的关系。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但是,在现实中,招标人连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权利都没有,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没有任何事实上的关系,招标人也从未将评标工作委托给评标委员会。(其本人关于这一问题的文章已刊登在《招标与投标》杂志2015年第2期上。) |
钱忠宝对记者说:“我现在探索的第二个课题,是关于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常被用于博彩活动中。人们普遍认为,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是最公平、最公正的。首先将随机抽取的方式用于中国招标的,是《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是:“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随后,有的地方法规又将随机抽取的方式用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等。 |
钱忠宝认为,既不能一概反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也不能在招投标活动中无条件地滥用随机抽取方式。若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基本上是无差异的。只有当抽取对象基本上无差异时,抽取的结果对于抽取对象才是公平、公正的;第二个基本条件:抽取主体(招标人或采购人)是自愿的。只有当抽取主体自愿时,抽取主体才会对抽取结果认可并负责。 |
他给记者举例说,例如,在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 |
其前置条件之一是,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无论是价格因素还是非价格因素都差不多,即便存在一些差异,也都在招标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否则,对中标候选人中的优秀者是不公平的。其前置条件之二是,招标人(采购人)自愿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愿意对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负责,否则,招标人(采购人)就难以对随机抽取的中标人认可并负责,一旦出了问题,就会推脱责任,将责任归咎于随机抽取。如果具备了上述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那么,从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也是无可非议的。 |
如上所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已经执行了15年。据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如何公平推进政府采购“支招”:“能不能设计一个随机选择专家评审的办法,让专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选中,让企业不知道该找谁‘走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压缩可能的寻租空间?”李克强总理进一步指出,“这些评审专家,既要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又必须做到遵守规则。这些专家如何产生,也需要一套‘随机抽取’的规则。”很明显,李克强总理的意思是,用一套严密的制度、规则设计,让“糖衣炮弹”失去市场。 |
对此,钱忠宝认为,为能够执行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李克强总理的指示,首先应该在专家库的建设上下大工夫,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规定,建设好专家库,使专家库中的“这些评审专家,既要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又必须做到遵守规则”。 |
钱忠宝对记者说,只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建设好专家库,才能满足上述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基本上无差异的。 |
但是,遗憾的是,现实中的专家库不乏滥竽充数、鱼目混珠者。显然,这样的专家库不具备随机抽取的基本条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已执行了15年,15年的实践表明,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李克强总理的指示,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清理已刻不容缓。 |
钱忠宝向记者强调:“只有当专家库真正做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那样,真正做到李克强总理的要求那样,才有可能使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做法成为招标人的自觉自愿行为,也只有这样,招标人才能对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认可和负责。” |
钱忠宝正在探索的第三个课题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深圳有关规章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其研究成果已刊登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管理》杂志2014年第12期上。) |
当务之急是回归《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行业曾一度出现“九龙治标,哪条龙也管不好”的无序状态,业内很多有识之士对此也颇有微词。 |
在谈到这个问题时,钱忠宝对记者说:“主要是各部门的规章太多,而且许多规定不科学、不合理。各部门是各唱各的调,但基调都差不多,都是以限制或剥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为基调,从而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解决目前状况的途径是回归《招标投标法》,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给招标人松绑。” |
钱忠宝介绍说,我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满足招标人的合理选择。我的原则是,百分之百执行现有的法规,尽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努力满足招标人的合理选择。对于我主持评标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未中标的投标人都有可能投诉。一旦有投诉,招标代理机构是不能败诉的,必须胜诉,如果败诉,表明招标代理机构有违规之处。至今,我一共遇到36个招标项目的投诉,监管部门的处理都是维持原结果。 |
在谈到我国招投标行业的发展前景时,钱忠宝说:“这是一个宽泛而复杂的问题。” |
钱忠宝进一步解释说,就招标本身作为一种采购方式而言,将会是永恒的。“招投标行业”应该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前景将取决于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政策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法规政策的适应力。对于现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最需要完善的地方是回归《招标投标法》,维护《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
钱忠宝认为,首先应回归《招标投标法》,维护“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维护招标人的定标权,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以《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取代现有的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 |
其次,应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实在在地给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给招标人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组建评标委员会方式的权利。如果依然只准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那么,首先要满足专家库中的专家都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都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并且有足够的数量供随机抽取。否则,应该由招标人(采购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也并未规定必须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方式为:“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在《招标投标法》的这个规定中,措词是“可以”,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措词,“可以”一词表明,《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是否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既“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
再次,应让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但在现实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规章规定,招标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这明显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钱忠宝认为,应让招标人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不得以随机抽取的方式剥夺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钱忠宝告诉记者:“每当《招标投标法》颁布N5周年的时候,总会有人提出修订《招标投标法》。2014年是《招标投标法》颁布15周年,也有人提出修订《招标投标法》。我不反对修订《招标投标法》。但我认为,修订《招标投标法》的时机尚不成熟,目前急于修订的话,有可能修订出一部‘《条例》版’的《招标投标法》。我认为,目前急需修订的应该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至回归其母法——《招标投标法》。” |
谈及新一届政府加大简政放权的政策力度时,钱忠宝比较看好。在采访快要结束时,他对记者说:“我认为当前的简政放权,不会造成招投标行业管理上的混乱。准入制度放开后,‘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发挥作用,将会迫使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准入制度放开后,监管部门也势必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这对于成熟的、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有利的。” |
长谈了近两个小时,依然沉浸在招投标事业里的钱忠宝,谈兴颇浓,毫无倦意,炯炯有神的双眼,让人绝对想不到这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此时窗外春寒料峭,但记者从他那双充满热情的眼睛里,分明感觉到暧意融融——是啊,一个充满希望的招投标人的春天已经来了。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4-22 09:21
本帖内容重复了,重复网址:论坛-中国招标采购社区>职场人生>老骥伏枥,为回归《招标投标法》鼓与呼——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1601,请楼主今后注意!
支持作者原创,也希望今后能够分享更多原创文章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5-4-22 10:05
钱老啊,呼吁半天有用吗?换个话题呼吁吧,比如国有资金项目,强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比什么都好。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5-4-22 10:06
一切不是最低价中标的项目,都是耍流氓啊。[s:86]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4-22 10:50
按照我的理解 :涉及对 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 访谈等帖子, 正规的/应该发到 “职场人生”板块。
考虑到 作者是新人;不太熟悉,暂不删除了,望以后注意 !!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4-22 11:19
请不要在不同版块重复发帖!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4-22 11:51
钱老的第二件大事其实是在不断促进招标人走形式招标,投标人不断串标、围标,最终取消招标。
简单试想一下,没有一个明确的中标规则,投标人为了中标能怎么做?一是找招标人,二是组织围标争取更多的入围。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4-22 13:25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钱老的第二件大事其实是在不断促进招标人走形式招标,投标人不断串标、围标,最终取消招标。
简单试想一下,没有一个明确的中标规则,投标人为了中标能怎么做?一是找招标人,二是组织围标争取更多 .. (2015-04-22 11:51)
如果路线错误,知识越多越反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4-22 13:49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钱老的第二件大事其实是在不断促进招标人走形式招标,投标人不断串标、围标,最终取消招标。
简单试想一下,没有一个明确的中标规则,投标人为了中标能怎么做?一是找招标人,二是组织围标争取更多 .. (2015-04-22 11:51)
非常认同!多年来,我一直对钱先生的此类观点持非常反对甚至反感的态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4-22 13:55
副标题:访评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钱忠宝,从专家简介情况来看,建议改成“ |
标专家、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钱忠宝”,呵呵 |
作者: 长河浪子 时间: 2015-4-22 15:08
谢谢各位大虾的关注!虚心接受批评,以后尽量不重复发帖子。至于对钱老的学术观点有持不同意见者,可以共同探讨。学术争论本身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希望各位不要言语过激。本刊也欢迎各位同仁来稿进行探讨,共同促进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我的投稿邮箱是:zgzbzkhh@163.com
作者: 烟雨江南 时间: 2015-4-22 15:46
一直觉得招标是“招生考试”,招标人是出卷人(“口述”抽象的要求),代理是出卷人的代笔者(具体的可评审的要求),投标商是考生,专家是改卷人。
招标人在“出卷子”的时候就“定标”了:我需要什么样的学生(投标商)。
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考啊!关系到你们能不能入学!至于能不能进我们学校,看我们校长“怎么选”,不以成绩为主!
[s:58] 从来不觉得定标权能解决现在招投标的弊端。。
倒是钱老呼吁的其他两项比较符合实际:招投标的多头监管问题、专家制度的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4-22 16:37
也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半年效果分析》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1603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5-4-22 16:59
钱老啊,呼吁半天有用吗?换个话题呼吁吧,比如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中去,比什么都好啊。另外比较不赞同公权个人化,那还有个方圆么。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4-22 19:55
标题: 回 烟雨江南 的帖子
烟雨江南:一直觉得招标是“招生考试”,招标人是出卷人(“口述”抽象的要求),代理是出卷人的代笔者(具体的可评审的要求),投标商是考生,专家是改卷人。
招标人在“出卷子”的时候就“定标”了:我需要什么样的学生(投标商)。
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 .. (2015-04-22 15:46)
比喻很贴切,非常同意!钱老担心的是“出题人”和“阅卷人”不是一条心,但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两者行为来解决,而不是让打分不算数!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4-23 00:33
钱忠宝介绍说,我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满足招标人的合理选择。我的原则是,百分之百执行现有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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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这一段,有几点疑惑:
1.钱先生在从事招标直到退休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两部法规都还没颁布呢,先生又如何百分百按照现有法规执行?
2.退一万步说,即使当时已经颁布,钱先生不是一直认为标法实施条例违背上位法吗?一直呼吁招标人大胆违背标法条例回归招标法吗?自己又如何会百分百去执行这一法规呢?
3.结论:要么是自相矛盾,要么是先生连什么叫法规都没弄清楚。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犯迷糊,先生对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和法理的那些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论断,又如何让人信服?
作者: 鸡蛋壳 时间: 2015-4-23 11:23
作为外行人,个人觉得哈,关于“定标权”的争论,其实反映的是某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想要实现的两个有点相互背离的目标(防止招标人滥用资金腐败以及保证招标人采购到真正所需物品)孰轻孰重的问题。
一方面是要保证招标人能采购到满意的物品或服务,一方面又要极尽可能地防止招标人为所欲为,这种制度本身就充满了纠结和矛盾。
钱老的观点可能认为,招投标本身是一种采购制度,不应该以防范招标人作为主要目的;
但是,如果这种观点再纯粹一些,就应该到达:招投标制度可以没有,招标人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自主采购来进行,假设招标人完全值得信任。
另一种观念可能认为:防范招标人是招投标制度的重要目的,对招标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招标人本身就不应该具备什么“定标权”。
这种观念再纯粹一点,也能到达:招投标制度可以没有,凡是涉及到公共资金或其他招标人不受信任的状况下,完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来进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4-24 00:14
标题: 回 鸡蛋壳 的帖子
鸡蛋壳:
作为外行人,个人觉得哈,关于“定标权”的争论,其实反映的是某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想要实现的两个有点相互背离的目标(防止招标人滥用资金腐败以及保证招标人采购到真正所需物品)孰轻孰重的问题。
一方面是要保证招标人能采购到满意的物品或服务,一方面又要极尽可能地防止招标人为所欲为,这种制度本身就充满了纠结和矛盾。
.......
一、非常欢迎您参与讨论!
二、老朽赞同您的上述关于“纠结和矛盾”的分析。《招标投标法》关于定标权的规定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可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老朽呼吁和呐喊9年了,就是为了让招标人能够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老朽的愿望仅此而已!
三、老朽非常欣赏您深入思考和讨论问题的态度!本论坛需要您这样的态度。
四、期待您继续参与讨论!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4-24 10:3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非常欢迎您参与讨论!
二、老朽赞同您的上述关于“纠结和矛盾”的分析。《招标投标法》关于定标权的规定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可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老朽呼吁和呐喊9年 .. (2015-04-24 00:14)
请您再仔细看看《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这里面没有“中(拼音一声)”这个字,推荐的侯选人可以是多个也可以是一个,之后的条例才加以说明。用条例反推招法,再用招法说条例违法,这是要穿越的节奏啊!
作者: b0679 时间: 2015-4-24 15:36
“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考啊!关系到你们能不能入学!至于能不能进我们学校,看我们校长“怎么选”,不以成绩为主!”
”
有报道说,某中国学生考SAT各科获得基本满分的出奇高分,被美国某名校校方拒绝接受,据说理由是该学生除了学习成绩优秀外没有特点。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4-24 17:44
标题: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给招标人所谓的“定标权”就好像说:这次考试大家努力考啊!关系到你们能不能入学!至于能不能进我们学校,看我们校长“怎么选”,不以成绩为主!”
”
....... (2015-04-24 15:36)
记者都看不下去了,觉得非常规、不合理,所以才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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