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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昌平区原采购中心副主任因受贿帮企业中标获刑10年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4-16 11:02
标题: 北京昌平区原采购中心副主任因受贿帮企业中标获刑10年  【转贴】
北京昌平区原采购中心副主任因受贿帮企业中标获刑10年

2015-04-13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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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原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廖春燕,为供应商提供招标便利,在收取5万元好处费后,又让对方垫付10万余元为自己购买私家车。两年后,廖春燕担心事情败露,还上购车款。昨天上午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廖春燕有期徒刑10年。
  
>>案情
  
操纵招标让供应商买车
  
今年50岁的女子廖春燕原系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2007年7月至2014年1月,廖春燕利用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顺利投标、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三家公司共计5万元好处费。
  
2007年7月9日,廖春燕请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孔某帮助自己购车。得知廖春燕看中一辆飞度轿车后,孔某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廖春燕购买车辆并付款104531元。2009年4月8日,因怕事情败露,廖春燕通过其弟退还孔某96431.41元,并叮嘱孔某对外称这笔钱是借给自己弟弟买车的。
  
2014年3月26日,廖春燕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二审
  
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刑10
  
昌平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廖春燕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案款15万余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廖春燕不服提起上诉。她辩称,购车借款已于2009年归还,没有非法占有孔某给其垫付的购车款的故意,并提交病历、彩超等证据证明因其丈夫患病导致其未能及时归还“借款”。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证人孔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廖春燕的当庭供述都表明,在购车之前,廖春燕与孔某只是一般的工作关系,双方无经济往来,在购车之时,廖春燕主动约孔为其挑选车辆,孔替廖支付了购车款。廖非但未向孔询问花费的金额,且在带有现金7万余元的情况下仍未将部分钱款先予归还。
  
虽然廖春燕表示没有及时还款是为了保证丈夫住院时能够交足住院押金,但是其丈夫李某患病是在购车一年以后,且其丈夫看病的费用能够报销,其家庭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法院不予采纳该说法。
  
最终,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廖春燕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证言·供词
  
怕被查,车登记在弟弟名下
  
孔某在证言中称,2007年夏天,廖春燕电话约其陪她去看车。看车时,廖春燕说看上了一辆本田飞度车,但没带够钱,于是孔某刷自己的银行卡为其结了车款。随后,孔某的公司将这笔购车款报销。
  
购车三个月后的一天,廖春燕向孔某要银行卡号,称要还其购车款,但此后并未归还。
  
两年后的一天,廖春燕突然打电话约孔某出来,称昌平采购中心有人被查了,想到孔某给她买的那辆飞度车,廖开始担心害怕。
  
廖春燕说这车当时买的时候落在了弟弟的名下,为了避免到时候被查出来,让孔某和弟弟说买这车的钱是孔某借给其弟弟的,借的车钱已经还给了孔某。很快,廖春燕的弟弟给孔某的卡上打了9.6万余元。
  
案发后,廖春燕供称,毕竟轿车是孔某买的,担心如果落在自己或者爱人名下,很容易被发现,因此购车时将车辆登记在了弟弟名下。(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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