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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定品牌的基层采购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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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slssszq
时间:
2007-5-2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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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定品牌的基层采购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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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定品牌的基层采购现状
梁希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据此,所有的政府采购工作者就都认为:政府采购领域不得指定品牌。
笔者从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多年,在实际采购操作中却面临着许多苦恼和困惑:一般的询价采购(指定品牌,基本上以价格取胜),采购人、供应商都无话可说,倒是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不指定品牌,综合评价)等采购方式中,采购人、供应商却意见纷纷,投诉不断。政府采购就真的不能确定品牌吗?
个别现象也许不是问题,但普遍现象就应是共性问题了,任何逃避、敷衍、强势不理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实事求是地说,我们的政府采购操作过程绝对是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但政府采购,不能只管采购过程(程序规范),更要看采购结果(效率效益),否则,采购人、供应商就难免屡次三番的发牢骚:“你们中标的不是我们想要的产品,我要它何用?”“你们采购的价格比我们自己以往采购的还要高,还不如我们自己采购!”“你们凭什么说我的产品性价比不行?”……
毫无疑问,不指定品牌也难。如今的基层采购实际操作现状是:招标公告不指定产品品牌,但采购人、招标机构会在采购中变通处理,要么直接写明品牌和型号,要么在技术指标上有倾向性,或者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出现三四个品牌供选择投标。
存在未必合理,但存在必有原因:不定品牌采购操作执行难。
一、对于一般货物采购
不定品牌,招标机构难操作。
首先是标书制作,招标机构最头疼的就是采购需求。采购人、招标人不可能行行是专家,拿不出统一、通用、规范、科学的采购需求,即便咨询专家也茫然。由于国家现在的市场不是很规范,没有统一的配置标准,各种货物五花八门,产品品牌千奇百怪,货物型号千差万别。
这里面有政府未能进行必要的干预、管理的原因,也有制造商人为制造混乱,模糊视线,故意浑水摸鱼的可能。所有人都是是非非,云里雾里,不是行业圈内的人士根本就无从知晓内情,专家都无法知道内幕,采购人、招标人就更难提供统一的符合广大供应商入门的配置标准了。
采购人无法拿出科学的采购需求,就只好以某一个商家(中意的商家)的技术配置上报,修修改改、反反复复。即便有心找几家供应商商谈,采购配置标准也是模棱两可,莫衷一是,招标机构操作起来也就非常难堪: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抽象、简单了,投标人老是打电话咨询、澄清,却谁都说不出所以然;采购需求复杂、详细了,有内定品牌之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
不定品牌,采购人难满意。“政府采购资金所有权属政府,采购权属政府采购,使用权属单位。”但九九归一政府采购是以使用者满意为最终目的。由于各人的爱好、习惯等等不同,采购人钟情于某一品牌(没有谁会钟情劣质品牌产品),也确实想买到价廉物美的产品,但即使你再怎样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你采购了采购人不中意的产品,一切都等于零。
譬如采购公务用车:采购人要求购买2.0的灰色无极变速车,而市场上哪款车不能满足这些需求?谁和谁都差不多,谁中标都有可能,你采购了奥迪,他偏喜欢富康,咋办?
不定品牌,专家评委难评标。由于行业管理没有跟上,国家并没有公布统一、规范的标准和等级,专家评委评标时对于有些技术部分往往只能凭感觉、认识打分,评委虽于心不忍,却又无可奈。
以电脑采购为例,联想、方正、蓝星、同方、神州等品牌(对任何产品的评价不外乎质量、价格、服务,而现在的知名品牌电脑质量、服务差不多都在同一条水平线上,差别就在价格),一样满足采购需求的配置下,你凭什么说谁是一线品牌谁是二线品牌?凭什么说你的品牌性价比该得10分、9分而我的品牌只能得5分、4 分?有文件规定吗?
反之,若专家评委不给大家心目中认为较好的品牌加分,同样的配置下,低价位的品牌肯定中标,采购人又不满意。你就能够强势地说:“我们是公平公正公开采购操作的,是专家评委说了算的,你不要也得要!”?
不定品牌,采购效益难提高。任何产品的价位基本上是由厂家依据市场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是固定的,价格波动的往往是经销商:追求利润,不择手段。不定品牌(实际采购时往往都已定了品牌,至少也在意料中的二、三种之内),其实还是“我”中标,经销商肯定会抓住利润不放。
以一次询价采购为例:某校一次性采购9台某知名品牌投影仪,确定了非常明细的采购需求。投标商家共有8家,唱标后发现报价令人惊讶:一模一样的东西,最高报价(与采购人接触过的商家)与最低报价竟然相差近一倍。询价小组认真评审后,确定最低报价中标,采购效益非常可观。依此类推,如果不定品牌,不是一样的产品,没有了可比性,那中标的商家利润该有多大?采购人又该蒙受多少损失?
不定品牌,商业贿赂难防。政府采购是反暴利的,而商家则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市场经济下,没有哪个商家会做亏本的买卖。如果可能,商家肯定会选择私下和采购人达成采购合同而绝不愿意通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
确定了品牌招标,以价格取胜,谁都无法控制中标结果;不确定品牌招标,商家肯定会找采购人、招标机构、专家评委活动,找门路、托关系,以确定、内定自己的品牌,追求最大利润,势必滋生腐败。
不定品牌,供应商投诉难面对。中标结果出来,总有供应商投诉:都符合你们的采购需求,都是知名品牌,都是五星级的售后服务,我们价格最低,凭什么说我们品牌技术分比别的品牌得分要低?凭什么说我们不能中标?你们在暗箱操作,我要投诉!面对投诉,我们能够解释的无非是苍白的一句话:这些都是专家评委评标决定的。
不定品牌,不是我们不能;确定品牌,也不是我们所愿。但现实确实如此,不定品牌,实际采购操作却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二、对技术含量不高的货物采购设想
对于基层政府采购机构来说,日常采购活动中,我们采购最多的不外乎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电器、公务用车等,采购的金额不是很大,采购的货物基本上都是通用设备,市场上货物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招标机构让采购人自己确定品牌,拿出尽可能详细的采购需求,确保采购效益,也未尝不可。
同样存在竞争。不指定品牌,目的是担心竞争缺失。但任何竞争必须是有序的,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与其不指定品牌,让各种各样不在一条线上的品牌杂乱无序的竞争,倒不如指定品牌(或确定几种品牌),让一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有序的竞争,通过竞争促使供应商用较低的价格提供更好的货物和服务。
谁都有机会中标。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不同,采购的产品品牌也就有别。譬如电脑:根据实际需要,我今日要采购联想,你明日要采购蓝星,他后日要采购方正,对于厂家、商家来说,谁都有机会中标。
而不指定品牌,按照目前普遍推行的综合评分法,最有可能中标的则是实力雄厚的大品牌、大公司,而小品牌、小公司几乎都在扮演陪太子读书的角色,这也与政府采购保护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利益的政策不符。
采购效益明显。同样以电脑采购为例,由于现在的电脑品牌较多,经销商家也多,市场竞争激烈。你指定品牌,经销商互相杀价,每台政府采购中标价与市场价相差有时高达1000元左右,采购效益非常明显。
竞争越激烈,笑得最甜的却是采购人,这也恰恰是我们政府采购最愿意看到的。而不指定品牌(其实私下已经内定),商家就都有一个投机的心里,反正你要在我这采购的,挖一下是一下。
如一次我们为某校公开招标采购102台品牌电脑,校方要求指定品牌,我们“据理力争”,没有指定品牌,但确定了较为详细的配置需求,也规定各供应商投标时必须要有厂家针对此次投标的授权书,结果定标后发现本次中标的每台电脑价格比上次询价采购(确定品牌)同样品牌、同样配置的电脑价格高了200多元……
评委好评标。专家评委只需评审供应商的技术力量是不是能够满足采购需求,在同样满足的条件下,价格最低者中标,简便快捷、天经地义。或者无须聘请专家评委,采购人、招标机构自己就可以以价格定标。采购人、招标机构、专家评委也是人,都难避免人情关系的纠缠。
以采购100台空调为例:海尔、格力、美的三家投标,三家在当地的市场反响、售后服务都差不多,市场价海尔每台2400元、格力2200元、美的2000 元,投标时海尔每台报价2000元、格力报价1800元、美的1600元,假如你是专家评委:你说咋定标?说谁中标都可能、都合适,人情关系来了你咋办?而若明确采购海尔:三家每台各报价2100元、2000元、1900元,采购人、招标机构、专家评委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让1900元中标。
无人投诉。一模一样的东西,谁价格最低谁中标,愿投服输,没有人会无理取闹。采购效益可观,招标机构、采购人也皆大欢喜。
有效地避免了商业贿赂。指定了品牌,投标人(供应商)谁都不能保证自己中标;只要符合采购需求,只要报价最低,谁都有可能中标,任何人都控制不了中标结果,商业贿赂无处下手。
当然,确定品牌采购,最怕的是供应商串标、围标。招标机构应采取对策:一是尽可能多邀请外地供应商投标、参与竞争;二是掌握好采购预算和市场调查,如果中标价格高于一般的政府采购价,可提出废标;三是要求采购人预留质量保证金,避免商家以次充好;四是留心收集供应商档案资料,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做好日常基础工作。五是如果可能,参加省市联动协议供货,共享资源。
三、灵活应变,实事求是,在规范中出效益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目的。
翻开报纸杂志,大家讨论得最多的都是采购过程,讨论操作程序上的细节,讨论怎样在报名时间、保证金收取、注册资金、授权书、合同鉴证等等方面如何规范、公正,操作过程过分追求细心、复杂(明哲保身免遭投诉),却很少讨论如何保证采购结果出效益,这是否本末倒置、避重就轻?形式与内容、规范与效率、过程与结果,究竟孰轻孰重?如何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绝不仅仅是专家评委的事情,招标操作机构更是责无旁贷。
同样的产品看质量,同样的质量看价格,同样的价格看服务,“一分钱一分货”。严格地说,想采购价廉物美的产品,不过是我们自己的一厢情愿。价廉必定物次,物美必定价贪,没有人会拿高端产品来报低价,同样也少有人会拿低端产品来报高价。对于一般货物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我们能够做的,应该是尽量帮采购人把想要采购的产品的价格降下来。
不可否认,对于技术含量较高、市场较为短缺、一般人完全不懂的专用设备、专用材料采购,肯定不能指定品牌,必须从质量、技术、配置、价格、服务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规范评标过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一切由专家评委决定。但对于通用设备采购,则应该就事论事、实事求是,可要求采购人确定一种或某几种同处一线的品牌,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操作,力求政府采购效益。
政府采购也应该讲求实事求是。招标公告上不确定品牌,其实采购人、招标机构根据实际采购需求早已默认了一个或者几个品牌。模糊发布招标公告,通知别个来投标,是否有忽悠之嫌?同时也显得不厚道。
以某次不定品牌公开招标采购电梯为例,共有九家供应商报名,且都符合采购需求。实际评标时,专家评委结合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和意见,标书看都不看,首先就去掉了2个最高报价和2个最低报价,在剩下5家内评标,最后报价最低的中标了。
此举不能说评委评标方法不对或不负责任,因为采购人的采购预算确实如此,但对处于弱势的投标人呢?公开招标一般都实行综合评分法,而综合评分法中因为考虑到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和采购效益问题,商务报价部分得分是有差别的。
事后事实证明本例中最高报价的产品与市场价相比报价很低,而最低报价的产品与市场价相比报价很高,但不是一样的品牌产品,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硬要捆在一起评标,何谈公正二字?最终吃亏的又是谁?本例中,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要采购某种品牌电梯或采购某几种同在一条水平线上的品牌电梯,抑或直接公布采购预算,结果肯定就不是这样了。
招标公告应该明确采购需求或采购预算。对于采购一般技术含量不高、市场热销的通用产品,与其吞吞吐吐、遮遮掩掩的不确定品牌,倒不如直接就在招标公告上公布详细的采购需求(明确详细的规格、型号、配置等)或公布采购预算。
又譬如我们上街买一双鞋,如果说“不定品牌”,就说要买“真牛皮、39码、黑色、尖头、男鞋、一脚蹬的”,采购需求应该说是非常明细准确了,但是,商家怎么供你挑选?符合你要求的鞋子,50元、100元、200元……的各种各样品牌的都有,你怎么“投标”?如果明确说我要买“老人头”的皮鞋,给我选最便宜的;或者明确说我要买200元左右的皮鞋,给我选质量最好的,就很容易挑选了。采购预算、详细需求(价格与质量)二者必定其一,否则采购难免空中楼阁,也难说公正公平。
多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如何确定采购方式?通常的做法是:参考采购金额。一般各地方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都有如下规定:“采购预算达到多少多少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这样规定未免死板,也不合理。
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实际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只要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只要质量、服务过关,只要政府采购效益可观,也都可以确定品牌。
(作者单位:湖北省阳新县预算外局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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