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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提起公诉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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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4-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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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提起公诉 【转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提起公诉
新华网
2015年04月03日 09:00:27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3日电 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王佳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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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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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4 16:42
【聚焦】“天字一号案”为何选择天津?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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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相比,
周永
kang
身居政治局常委,级别更高、影响更大,可谓前所未有,天津能够中选,是不折不扣的的
“
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
文|马浩亮
天字一号案不属于李天一,
周永kang
才是。
无论从政治影响力、法律影响力、社会影响力,还是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敏感性、困难度而言,
周永kang
案都当之无愧。4月3日,
周永kang
案由天津一分检向天津一中院提起公诉,两个“天一”会同办案,真是名副其实的天字一号案。
对于距离京城近在咫尺的天津,
周永kang
一点儿都不陌生,甚至还颇有好感。2003年、2008年、2011年、2012年,他曾经多次到天津考察调研;全国两会期间也曾到天津代表团参加审议。2012年8月20日,距离卸任政治局常委不足两个月时,
周永kang
还到天津视察,在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反贪局,他还要求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如今形成绝妙讽刺的是,他自己成为天津市检察院、法院的起诉、审判对象,成为自己所提要求的亲身实践对象,这也算是他对司法的一点
“
贡献
”
吧。
中国曾经审判过的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的腐败分子,迄今只有三例。依次是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
天津是四大直辖市中唯一幸免的。而如今审周的重任就落在天津,堪称是一种有趣的巧合。
上世纪90年代审判陈希同时,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判,而陈良宇、薄熙来则都是选择了异地指定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方式。其中,陈良宇的受审地也是天津。
但陈良宇案有特殊性。最初侦办的机关是吉林省检察院。等到需要起诉时,则移交给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公诉。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指定管辖需要考虑司法硬件设施、司法队伍能力水平、交通、安全、距离羁押地远近等各方面因素。将陈良宇从羁押地北京押送天津受审,显然比远赴吉林更为稳妥。
此次审周大戏选择在天津上演,估计是考虑到同样的一些因素。与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相比,
周永kang
身居政治局常委,级别更高、影响更大,可谓前所未有,
天津能够中选,是不折不扣的的
“
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
。
须知,能够成为指定管辖,对于一地的司法机关意味着高度的肯定。2011年,四川省高院工作报告还曾将“成为大案要案的指定管辖法院”作为重要政绩。再者,天津这些年接连出现了数只“政法大老虎”,仅省部级的就有原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协主席宋平顺,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和最近的市政协副主席、公安局局长“武爷”武长顺,数量之多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此次能够承担审周重任,对于天津市政法系统来说,是重塑形象的重要契机。
不过,审周显然不是轻松的活儿。中共历史上,唯一曾对政治局常委进行司法审判的案例就只有文革之审判四人帮。但与周案相比,时过境迁,司法运作方式、公共舆论环境、信息传播技术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审周没有前例可循。
办案的检察官、法官,需要面对全国乃至全球的关注目光,压力山大。
4月1日、2日,薄熙来案的主审法官王旭光就在互联网上“被自杀”,这一并不好笑的愚人节谣言,就折射了当前舆论生态的复杂。
如今,公众对周案的主要关注点有二。一是案件内情,譬如泄密、滥权的具体内容;二是量刑结果。官方的通稿有几处值得推敲玩味的细节。第一,
周永kang
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担任中石油副总经理、四川省委书记以及后来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期间。这其中有一个时间缺口,那就是其从1996年至1998年担任中石油总经理和1998年至1999年担任国土资源部部长期间,没有犯罪情节。这三年或许是
周永kang
为仕途更上层楼而选择的“蛰伏期”。
这一时间缺口的重要现实意义是:可帮助外界从侧面厘清
周永
kang
的政坛关系网,即一些曾在国土资源系统任职的干部,或许并没有像中石油、四川、政法系统的干部那样深度地卷入
周永
kang
的团团伙伙。
其二,对
周永kang
的指控罪名只有三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没有故意杀人罪,这是对坊间曾经传闻的
周永kang
雇凶杀害前妻的直接“证伪”。没有这一罪名,对于量刑的影响巨大。
对比曾经与
周永kang
惺惺相惜的薄熙来,2013年受审时被指控的也是三项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其中两项与周相同。这些罪名之中,量刑最重的是受贿罪,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可判死刑。薄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单单受贿罪就判处无期徒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滥用职权罪判处七年。受贿罪可谓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滥用职权的最高量刑是十年,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此罪就被顶格判决十年。
而
周永kang
独有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较之“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程度更深,官方通报
周永kang
“情节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
通常意味着泄露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泄露三项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以
周永
kang
昔日的地位和职权,其泄密程度和后果可想而知,即使顶格判处七年也并不奇怪。
因此,在
周永kang
的三宗罪中,滥用职权和泄密对最终判决量刑影响相对要小得多,最重要的同样要取决于受贿罪的认定。从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只有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等寥寥数人,刘志军因受贿六千多万被判处死缓,刘铁男受贿三千多万、薄熙来受贿两千多万均被判处无期。虽然两年来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显示,
周永kang
案的涉案规模巨大,但毕竟这与具体犯罪认定还有很大不同。总之,
周永
kang
的命运主要系于受贿罪的认定。
不过,无论如何,他应该要在囹圄之中了此残生了。
回溯薄熙来案,从2013年7月25日济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到同年8月22日济南市中院开庭审理,经过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按此类推的话,
周永kang
走上法庭,当在四五月间。正是北方春暖花开时节。到时候,京津城际铁路就将成为大批中外记者的“热线”。
十八大以来迄今为止打虎的最高潮,即将上演!
(来源: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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