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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5条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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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3-10 17:01
标题: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5条疑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疑问:1、
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是3家以上供应商
分别提供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分别对自己方案报价?
2、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是采购人确定3家方案中的一种方案,然后供应商就采购人确定的方案来报价?
迷惑中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3-10 20:29
个人理解这是当采购人自己需求不清时被赋予了谈判后方案选择权!3➕方案和3➕价格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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