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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5条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3-10 17:01
标题: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5条疑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疑问:1、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是3家以上供应商分别提供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分别对自己方案报价?
   2、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是采购人确定3家方案中的一种方案,然后供应商就采购人确定的方案来报价?
   迷惑中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3-10 20:29
个人理解这是当采购人自己需求不清时被赋予了谈判后方案选择权!3➕方案和3➕价格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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