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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3 16:46
标题: 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目前一评标结果公示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查证该公司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时转账的账户,不是该公司的基本账户。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要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现在查证后,该如何处置该投标人?


1、因该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所以,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因其在开评标期间,投标保证金缴纳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要求,取消中标资格后,处以一定处罚?


问题:


此种情形,1和2的处置方式是否妥当?如果可以,那么应该选用何种处置方式?


再线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2-13 17:26
太马虎了 这一般开标前就查验的差不多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3 17:27
开标前,没有环节查验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3 19:26
早去干吗了呢?这个一定是投标人去查出来的,招标代理严重过失,讨厌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2-13 19:36
还得讨论下投标人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这个事情没查应该谁的责任?


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呵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3 21:04
如果招标文件有约定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其实不约定也行,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回标分析有缺陷,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尽职责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2-14 13:0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如果招标文件有约定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其实不约定也行,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回标分析有缺陷,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尽职责 (2015-02-13 21:04) 
实际工作中就没见过代理机构给评标委出示过转帐证明,专家提出这方面疑问代理都说没问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2-14 14:30
标题: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实际工作中就没见过代理机构给评标委出示过转帐证明,专家提出这方面疑问代理都说没问题。 (2015-02-14 13:06) 
我们都是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比对 直接给评委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2-14 16:25
经查证该公司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时转账的账户,不是该公司的基本账户。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要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我的个人理解:这是为了防止“围标;串标”的一个措施。


实践中,投标人可能有多个账户;也可能使用别人的账户。……


应该对着 “使用其他人账户”的情况,进行追查;而使用非基本账户的情况,属于“缺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2-14 17:59
无论电子投标与否,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形式只有两种:每次缴交或年金。
每次缴交的,应提交基本账户的证明和缴交证明。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交基本账户的证明,那么评委(尤其是商务标的评委)就无法判断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评委就没有责任。
以年金方式缴交的,不需要提交基本账户的证明,但是要看是否在有效期内。曾遇到超期而废标的。
案例5-82:某次施工招标,发现某投标人的商务标所张帖单据系将投标保证金转到履约保证金帐号的单据……案例5-83:某次施工投标,在完成了资格后审、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审后,准备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定标环节,代理机构发现某投标人的保证金一直未到指定帐户……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136页。
若未从基本账户但从该单位账户转出,属于失误;
若从外单位账户转出,且该账户只转出一笔投标保证金,那么不能作为串标处理;
若从外单位账户转出,且该账户只转出不只一笔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6项,视为串标。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2-15 08: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规定,在评分以前,应对投标人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应该在响应性评审这一关就无法通过,怎么还会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的失误还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失误?处理方式个人觉得1和2应该可以结合起来进行处罚。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5 08:57
该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该账户尚属于一般账户。后期才把该账户设立为基本账户的。


不要说哪个环节没有把关的问题了,首先是投标人弄虚作假,造成现在的情况发生。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5 08:58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经查证该公司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时转账的账户,不是该公司的基本账户。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要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我的个人理解:这是为了防止“围标;串标”的一个措施。

....... (2015-02-14 16:25) 
否决投标条款中,就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数额缴纳方式,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5 08:58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无论电子投标与否,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形式只有两种:每次缴交或年金。
每次缴交的,应提交基本账户的证明和缴交证明。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交基本账户的证明,那么评委(尤其是商务标的评委)就无法判断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评委就没有责任。
以年金方式缴交的,不需要提交基 .. (2015-02-14 17:59) 
给点处理的建议。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5 08:59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早去干吗了呢?这个一定是投标人去查出来的,招标代理严重过失,讨厌了! (2015-02-13 19:26) 
讨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该怎么处理呢?美女?
作者: mrqbb    时间: 2015-2-15 09:35
1、如果真是投标人的其它账户,能否认定是虚假行为?
2、如真是投标人的其它账户,不宜做废标处理。都到现在了,建议不要废标。报请有关部门,商议。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5 09:43
标题: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1、如果真是投标人的其它账户,能否认定是虚假行为?
2、如真是投标人的其它账户,不宜做废标处理。都到现在了,建议不要废标。报请有关部门,商议。
 (2015-02-15 09:35) 
让你从基本账户转出,你说你是从基本账户转出,但是却没有从基本账户转出。这不是弄虚作假吗?这个账户很特殊,其基本账户的前身就是这个账户。
作者: boygmj    时间: 2015-2-15 09:58
如果是资格后审,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去审查,在公示期间有人对此结果进行了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查证,是否存在此情况,若是的话,肯定是评标委员会失职,招标人应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议(即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或复评(重新抽取专家评审),由主管部门对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理;若结果已经公示,且公示结束,也超出了投诉期,则对投诉不再受理,因此,投标人就只能走其他司法程序了。
作者: 荧惑    时间: 2015-2-15 10:37
个人认为报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复审
作者: mrqbb    时间: 2015-2-15 11:15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让你从基本账户转出,你说你是从基本账户转出,但是却没有从基本账户转出。这不是弄虚作假吗?这个账户很特殊,其基本账户的前身就是这个账户。 (2015-02-15 09:43)
你开、评标能疏于查验,投标人就不能因疏忽而从非基本账户转出吗?到此时,谁在玩躲猫猫,只有当事人才知道。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5 21:47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讨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该怎么处理呢?美女? (2015-02-15 08:59)
我没办法了,btw,我是帅哥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5-2-16 09:45
按第一条处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2-16 14:55
标题: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你开、评标能疏于查验,投标人就不能因疏忽而从非基本账户转出吗?到此时,谁在玩躲猫猫,只有当事人才知道。

 (2015-02-15 11:15) 
是的,我开评标可以疏于检验,因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程序来检验。规定的几项规定动作只要完成,你就不能否决人家的投标。但是,你真的不能因为疏忽从非基本账户转出。真的不能;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2-25 10:28
依法办事,坚决取消成交资格,否则,未中标的会质疑投诉,后患无穷!
国家七部委27号令---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作者: gxyt01    时间: 2015-2-25 11:44
楼上从很多方面进行了思考和解释,个人理解:17、23楼已经很直接答复,应该是楼主你想要的。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5-2-25 12:26
一个单位的基本账户只有一个,这个银行是有开户许可的;其实实施条例那么写就是防止串标的;审核投保保证金是评委的职责,但是代理公司有负责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总的来说不交保证金就视同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该废标,至于追究谁的责任看具体情况而定。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2-26 15:28
按1处置,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或是选择第二名,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继续按照2处置。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5-2-26 15:31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支票、转账都好理解。现金如何判断是从基本账户转出?

同意8、9楼意见。
“让你从基本账户转出,你说你是从基本账户转出,但是却没有从基本账户转出。这不是弄虚作假吗?这个账户很特殊,其基本账户的前身就是这个账户。”
不认为是弄虚作假。举例,如果投标人法人代表名字写错了,那也可以算弄虚作假了。其基本账户的前身就是这个账户,说明还是投标人失误,并非有意为之。
作者: 长沙胡高飞    时间: 2015-3-13 11:08
从楼主的陈述来看,应该对其处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处理,不响应招标文件应否决其投标文件,但也不宜按弄虚作假处理,弄虚作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3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执行,投标人只是从其他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而非使用他人账户,不能认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符合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的4种弄虚作假情形,至于是否可以适用第(五)项“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该兜底条款要严格限定,使用其他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在主管过错上还难以进行判断,也许仅是工作失误,所以不宜按弄虚作假处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0-9 11:23
ylsft 发表于 2015-2-16 14:55
是的,我开评标可以疏于检验,因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程序来检验。规定的几项规定动作只要完成,你就不能否 ...

实践中专家基本不验这个,代理也不应该代位审查。所以出了事谁的责任?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1 10:55
哪位大神解释一下现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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