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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变更公告的发布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的影响? [打印本页]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2-13 15:38
标题: 【讨论】变更公告的发布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的影响?
请问各位社区网友:


1、二次公告 与 变更/更正公告的区别,是否可以理解为二次公告没有改变招标公告的内容;
变更/更正
公告改变了招标公告中的内容。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果
变更/更正
公告将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或资质要求进行了修改,那么投标截止时间是否需要从长计议:


举个列子:1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标书购买期是1日—6日,投标截止时间是22日。假设两种情形,问题如下:

[/table]
2.1 截止到6日下班无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在6日当天发布了变更公告,降低了资质等级,新的标书购买期是6日—11日,那么是否影响投标截止时间?
2.2
截止到6日下班很多潜在投标人都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在6日当天发布了变更公告,提高了资质等级,那么资质较低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为变更公告的缘故又不可以参加投标了,怎么善后?
是否影响投标截止时间?
综上所述,发布
变更/更正
公告对投标截止时间的计算依据适用于下述标红的哪个法律法规?由此可能会剥夺了第二波购买标书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的权利。因为被延长的标书购买期可能和这个时限冲突,即虽在购买期内买到标书了,但距离
投标截止时间已不足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table=100%,#ffffff]《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 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2-13 19:29
个人认识的是:
1.二次公告也有会改变招标公告的内容,理解上有偏差;
2.变更公告个人认为应该按变更的时间延长开标时间。
后面没看懂?怎么6号降低了资质,当天又提高了资质?难道一天发了两回变更不成?还是分了两种情况来讨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2-13 20:23
我个人认为任何涉及招标范围,投标人范围等实质性条件变化的变更都应该按照重新发布公告对待,而不仅仅是发布变更。比如购买招标文件应该重新保证5天以上,时间应该有二十天按以上等。
如果对于招标范围和投标人范围等实质性条件没有变化,只是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部分进行补充或澄清澄清则可以按照变更处理,如影响了投标文件编制则需要保证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15天,不足的应该延期。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2-13 20:5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个人认识的是:
1.二次公告也有会改变招标公告的内容,理解上有偏差;
2.变更公告个人认为应该按变更的时间延长开标时间。
后面没看懂?怎么6号降低了资质,当天又提高了资质?难道一天发了两回变更不成?还是分了两种情况来讨论? (2015-02-13 19:29) 

2.1和2.1是假设的两种情形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2-13 20:55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个人认为任何涉及招标范围,投标人范围等实质性条件变化的变更都应该按照重新发布公告对待,而不仅仅是噶不变更。比如购买招标文件应该重新保证5天以上,时间应该有二十天按以上等。
如果对于招标范围和投标人范围等实质性条件没有变化,只是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部分进行补充或澄 .. (2015-02-13 20:23) 

追问:是否有明文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法理推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3 21:11
公告的任何改变,都已经彰显了一个事实,你要么首次公告时,故意提高了资质标准排挤了原本可以参加投标的较低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你要么就是在二次公告时降低了资质门槛,有使得不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较低资质的不合格投标人有机会中标,而最终导致其发生超越资质承接项目的违法事实。
因此,我极度不赞成,改变资质等级!!!这种自扇耳光的愚蠢做法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2-13 21:19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公告的任何改变,都已经彰显了一个事实,你要么首次公告时,故意提高了资质标准排挤了原本可以参加投标的较低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你要么就是在二次公告时降低了资质门槛,有使得不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较低资质的不合格投标人有机会中标,而最终导致其发生超越资质承接项目的违法事实 .. (2015-02-13 21:11) 

领悟固然伤痛,但项目依然要继续。我举的案例在实践中也是有的,请问前辈何以应对?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2-14 10:22
哦  ……受到大家的启发……这么考虑如何?

      上述发了招标公告了,又要对资格资质的降低或者提高,是否可以理解为是招标活动的失败(@曹锦江  )、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制订游戏规则,洗牌重来:

      招标人应该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之前的招标工作应先终止,然后修改条款后重新开始为妥,也就是说一切应该从长计议,标书发售不得少于5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4 15:29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哦  ……受到大家的启发……这么考虑如何?

      上述发了招标公告了,又要对资格资质的降低或者提高,是否可以理解为是招标活动的失败(@曹锦江    )、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制订游戏规则,洗牌重来:

...... .. (2015-02-14 10:22)
主动向招标行政监管单位坦诚错误,性质还不算严重,自首输一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4 15:32
2.1 截止到6日下班无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在6日当天发布了变更公告,降低了资质等级,新的标书购买期是6日—11日,那么是否影响投标截止时间?
答:推迟到次月1日开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4 15:34
2.2 截止到6日下班很多潜在投标人都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在6日当天发布了变更公告,提高了资质等级,那么资质较低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为变更公告的缘故又不可以参加投标了,怎么善后?是否影响投标截止时间?
答:还没想到有周全的解决方法,如果征得理解最好,不然可能较大程度是招致投诉,没解决投诉之前,投标工作停滞,无法确定新的截止时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2-14 20:26
改来改去的资质条件,过于随意的招标,,哎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boygmj    时间: 2015-2-15 10:22
以下是个人观点哈。其实现在各省都在采用电子招标,在相关网站的变更公告就是我们以前的补遗书环节,而二次公告是在第一次公告发布后若无潜在投标人参加,或者有潜在投标人,而评审后全成为无效投标,需要第二次发布公告重新招标。因此,变更公告的时间与我们投标截止的时间,我们就应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15天、10天等要求。二次公告的发布与投标截止则至少满足20天等要求。个人理解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2-15 13:06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追问:是否有明文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法理推论? (2015-02-13 20:55) 
法律都要求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你还要什么依据!
作者: 减肥减肥    时间: 2015-2-24 14:42
2.2 截止到6日下班很多潜在投标人都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在6日当天发布了变更公告,提高了资质等级,那么资质较低已经购买

2.2 截止到6日下班很多潜在投标人都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在6日当天发布了变更公告,提高了资质等级,那么资质较低已经购买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2-26 00:54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法律都要求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你还要什么依据! (2015-02-15 13:06)

自己找到了这个,算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吧……针对招标公告发布后,合格投标人范围进行调整的情况,需要发布变更/二次公告,重新招标。所有时间从长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感谢论坛版主“bidboy”关于三公原则的答复,事实就是如此。实际工作中作为给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往往可以理清法务思路、合理安排招标计划的。怕就怕对招投标一知半解的小领导,直接否决他的观点吧…人家自视清高、心理上承受不起,按照他的意思违规执行,项目又必然留下隐患到头来还是项目负责人背黑锅,所以总要花些时间起草那些态度上委婉、诚恳,但又条理明确、法理充分的请示文书,请“领导”来“批复”为妥。

       这种人说的最多的就是“为什么不行啊?XXXX都是这么操作的呀?哪条法律说不行了?我说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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