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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截止时间延期,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是否需要顺延?有何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5-1-31 17:00
标题: 投标截止时间延期,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是否需要顺延?有何法律依据?
  RT:投标截止时间延期,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是否需要顺延?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2-1 08:5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2-1 14:28
上述规定意味着,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意味着投标保证金也相应顺延。从另一外角度来说,招标人提出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人有权不同意延长并且招标人应返还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作者: mgh1973    时间: 2015-2-2 08:07
以上答复没明白提问者所问。
理论上应延长,但法律规定原条文是:“按招标文件规定”。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5-2-2 09:14
2楼3楼答非所问。

楼主问的是:投标截止时间延期,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是否需要顺延?有何法律依据?

4楼说的对,其实就一句话:“按招标文件规定”。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5-10-12 13:54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 (2015-02-01 08:57) 
是我没说清楚,我想问的是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不是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这就涉及一些原本不够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请版主对此问题回复我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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