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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到论坛的文章 突然想到的一个问题 (代理收费上低价竞争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7-5-14 11:24
标题: 看到论坛的文章 突然想到的一个问题 (代理收费上低价竞争问题)
大家好!很久不见!十分想念

    刚才看了论坛上朋友转载的一篇关于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文章,突然想到一个问题,请教:

    招标代理服务费,现在是按照国家视项目情况可  上下浮动20%,

    1\但 现在很多私人开的招标公司  以很低的收费  恶意竞争,

    2\还有有些项目支出较大(外地)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很勉强的包住支出,

   业主提出 多给些服务费...

     请问:

   招标代理服务费 国家有无相关法规 规定 最低收费标准  及  如恶意竞争 把收费压的很低

   怎么处理? 处理办法?

   国家有无 关于 取费上限 的 办法  及违规后的处理办法?


   其实这两个问题影响到很多 招标代理机构,请大家讨论学习!
作者: ypyyp    时间: 2007-5-14 11:36
关于招标收费问题,大家提出的不只一次了,总版主老钱先生也回答过(2002年国家发改委的文件),收费问题制订权在国家,各地方是无权制订的,同样违规处理的制订也要国家来做,各地管理部门来执行。目前专门对此的处理好象还没有吧。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7-5-14 11:43
没有关于招标收费下限的规定或办法,

所以现在很多私有招标公司 恶意竞争

恶意竞争 会 引起很多问题

关乎招标投标质量

招投标质量关乎招投标的存在性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5-14 11:44
招标代理服务费已经过于市场化,不象银行的贷款利率,虽然也可以上下浮动20%,但是银行的垄断性质还是可以做到统一上下浮动,而招标代理市场就很难监管了,而且从业主一方无法规范,即使有价格保护机制,也很难执行

而从业内报价规范来讲,新兴招标机构只能打价格战,解决办法只能是提高招标机构资质门槛,保证一定数量招标机构优胜劣汰,同时避免过渡竞争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5-14 22:12
目前中国市场就是这样的情况,恶意竞争,我认为虽然有些项目竞争比较激烈,但一定是在保证一定利润的前题下展开的竞争。
我们做为招标公司,也曾经参加过投标(有的招标人在选招标机构的时候也采用招标,哈),别人都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础之上做多少百分点的调整,那么你不调整,想中招希望不大,呵呵。 [s:2]  [s:2]
作者: rita    时间: 2007-5-15 09:11
有个问题请教,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国家哪个法律规定了招标前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了吗?<<招标投标法>>里好象没有保证金这项内容.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5-15 13:00
标题: 投标保证金
13号令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作者: rita    时间: 2007-5-17 09:28
六楼所说的是国际招标中的规定,请问在一般的国内招标中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5-17 09:40
几乎所有的关于招标投标的规章中都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如30号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财政部18号令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5-17 11:0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了收费标准.
四川省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的处罚<<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1号令).
不过现在的收费市场的确乱得很,也不怎么好管理.
作者: rita    时间: 2007-5-18 09:55
谢谢给的各楼的支持,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这样,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工程招标这几类的相关法规里都有投标保证金这一说。但对于普通的货物招标,而且其不属于政府采购,就没有相关的法规吗?因有投标人问此问题,我们回答的都是政府采购或国际招标,但此次招标并不属于此范围。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5-18 09:59
恶意竞争  讨厌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5-18 15:29
服务不打折,代理费肯定也不能打折,靠压低代理费争取项目的招标公司项目做的肯定不尽人意。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7-6-1 18:34
能否大家提些 合理化建议  开会的时候  可以上报 [s:4]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6-1 21:23
有谁能举举良性竞争的例子。嘿嘿。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7-6-4 10:17
目前一个省往往都有3~4家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为了保住资质,竞争根本避免不了。而且说的直白一点,招标活动的成本也的确很低(当然有特殊要求的不在此列),所以在比服务质量,比人脉关系之后,最直接的就是比收费了。尤其是些大项目或者大企业方面,往往招标代理费都不能用比例来计算了(有的连万分之一都不到,也的确不能用比例算了,多丢人啊,哈哈)。虽然说企业很高兴这样的竞争,但是长久这么做下去,招标机构的生存空间到底又能有多大呢?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坚持国家的收费标准的结果就是做不到项目,保不住资质。印象最深的就是前年我联系的一个污水厂的项目了,总共200万美元的设备,我自己跟踪了半年,按招标进口加一起1%报的。后来其他的招标公司也听说了,直接报招标进口0.5%.......当时和他们的人都很熟了,人家和我说让我降点价,我说这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啊.....最后是我坚持了原则但丢掉了项目。
所以我的感觉是任何人只要碰到这样的事情之后,再有项目还依然坚持的怕是没有了吧?呵呵,也许,这样的恶性竞争根本就是无法避免的?!也许真搞个标业联盟,和10多年前一样,各省只有1家招标公司做业务,那样才能真正保证所谓的国家的收费标准吧,^_^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6-4 11:35
我觉得:15楼网友的发言,是“真实的感受和困惑”;看来还是需要综合治理,根治才行啊!
作者: jnqiu    时间: 2007-6-5 08:43
我觉得15楼说得也不对,呵呵

盯了半年多的项目,要是只因为收费问题,没有拿下,只说明你平时跟业主交流的有问题,没有将贵公司的服务及工作质量优势清晰告诉业主,所以这件事,我认为是你的错误!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7-6-5 11:01
呵呵,服务及工作质量优势我又怎么会不说呢?这个都不说我凭什么去跟人家保持良好关系啊。问题在这里啊,在业主眼里,招标就是一个程序上的东西。既然你们大家都是做招标的,人家公司资质也不比你们公司差,人家能比你便宜8万块RMB,你就是服务再好,也抵不过这现的啊.....楼上的前辈的意思我是明白的,但是我们也仅只能按这个方针去业主那里吹捧自己公司,实际情况是别的公司也不是就什么服务都不做,在那里混啊,呵呵。同等机会比服务,同等服务比效率,同等效率比价格,您说呢?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6-5 11:09
推向市场 推向市场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6-5 11:13
想来,17楼的批评和18楼的解释,各有道理。

如果,招标代理能否做的关键,就在服务费的价格上面,该“降价”竞争还是“坚持原则”?

可能,tommyhu网友需要考虑,是否开一个转贴讨论?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7-6-5 15:29
其实我的感触是这样的,当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是只能靠价格取得的,比服务,比效率,比待人接物...都是你是否能够获得项目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碰到业主更考虑到实际花费的项目时,这些因素也仅只能让业主方面的人冲你表示个遗憾而已。所以,我觉得gzztitc老师的提议其实不用讨论了,现在的我在联系业务的时候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您放心,我们在保证服务的情况下,价格绝对不会比别人的高的......” 形式所逼啊,呵呵,坚持不降价的事咱不干了,起码咱不干那种主动降价的事吧,^_^
作者: qxb    时间: 2007-6-6 03:30
对于楼上讨论的问题,这种竞争如果完全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而明确规定的,完全可以依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即法律规定的额度,如果法律规定的额度有问题那是一个立法的问题,但法律有规定就要执行。主要的问题就在于中国没有这方面的执行机构,政府在引导市场时,缺少这样一个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的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机构。可能有,但政府在机构设置中,要不是不明确,要不是二三个机构权限重叠,要不就是地方保护,人情关系。缺少一个中央一条线的,规范市场行为,处罚不正当竞争,对垄断与恶意竞争进行判定的调查性机构。
这关系到二个方面,一是法制不全,由于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市场规律还不是熟识,所以法律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二是中央与地方,机构与机构间的职责不明确,作为市场的看护者,对于市场中的责任与权利要有明确的辨识力,对于自己在管理中的职责首先就要明确,明确的权责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最根本动力,有权利就有动力,有处罚,有责任就有尽力。
作为市场经济中核心的竞争被予以滥用,市场经济就不再是有其威力。这当然也关涉到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问题。市场经济是基于民主社会的一个系统,涉及到的不只是经济层面的,也许期待通过经济层面的进步推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的进步。这说得有点远了。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7-6-25 14:09
好好学习 [s:5]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6-25 15:33
其实服务费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看招标公司跟业主的关系 [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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