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对于技术确实特别复杂、特别专业的项目(如:锅炉、电气、化工冶金…),从专家库依法随机抽取的经济专家完全看不懂《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内容(如:设计图纸、技术参数、施工组织技术),完成商务评分后以专业不对口拒绝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的,或者技术专家以没有参与商务评审工作(如:分项价格对比、税费复核…),而拒绝对经济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的。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应对……求官方解决办法,最好附有法律依据 |
[table=100%,#ffff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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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可操作的工作方法,类似于让技术和经济的专家相互抄袭评分或者其他有悖独立评审的方法不在本次讨论范围之内。)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1-17 18:08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17 18:4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2015-01-17 18:08)
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也有难处。
一来社会风气紧张,招标人为了撇清风险都怕担责任,不愿意推荐,或者也没有合适的专家推荐。从政府机关或者招标公司的专家库里抽取更加公平、公正、不留隐患。
二来这里所指的特殊项目我的理解多是“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存在保密性”的项目吧。招标人书面推荐的专家也多是技术方面的专家(可能还需要申报之类的工作,先入专家库后方可在指定出来使用)。评标时技术和经济的专家也多会出现分工协作。我所说的问题依然存在:
对于,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无法科学、择优的对对方的评审工作范围进行打分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我觉的这个是个共性问题。如果将专家进行分组,技术组只评审所有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组只评审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的话,各自仅仅只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进行评分,然后在汇总经济组的平均分及技术组的平均分求和,再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一时间得到钱老的回复……好是激动……您的书我作为工作案头资料,受益匪浅……[s:33]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7 22:35
过去遇到过一个标的额特别大、特别复杂的工业建设重点项目。直接由省发改委监督招标。
评标委员会真的是由招标人聘请社会专家组成的(全国范围),是分了两组:经济组、技术组。经济组对投标人的所有清单做了比对,挑出需要澄清的还有不均衡报价的。技术组同样是对方案逐项比对的,整个评标进行了五天,最后还是各组打的各组的分并汇总。个人觉得很合理也合法。
对于抽取的专家,又要懂造价,又要懂方案,有些特殊项目确实是很为难。
到了楼主说的这个阶段,遇到楼主这样的情况,应该很难解决。
其实监督机构应该明白,抽取的专家不是万金油。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5-1-18 08:33
[s:125] [s:125]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18 11:3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过去遇到过一个标的额特别大、特别复杂的工业建设重点项目。直接由省发改委监督招标。
评标委员会真的是由招标人聘请社会专家组成的(全国范围),是分了两组:经济组、技术组。经济组对投标人的所有清单做了比对,挑出需要澄清的还有不均衡报价的。技术组同样是对方案逐项比对的 .. (2015-01-17 22:35)
理想的解决办法就是毅青前辈的解决方案,只是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据,经的起推敲。
比如5人组的话就是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那么如果各负其责的话,就会出现技术丶经济比例为3+2或者1+4的组合,打分表这样配置合理吗?特别是1个人独立决断某方面时自由裁量是否太大了。
求合法又合理的方案…从专业的角度上技术算是勉强评的了商务部分吧,商务评审多为客观分值(业绩、学历、证件…)但经济专家评审技术部分的绝对不专业的。经济专家绝对不是万金油。反而不专业、不公正、不科学,怎么能择优呢?
作者: zw22 时间: 2015-1-18 11:40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专家的说法是对的。在实践中多是采用这种分工评审办法。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18 12:20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在这个案例中,经济专家的说法是对的。在实践中多是采用这种分工评审办法。
(2015-01-18 11:40)
评标委员会分工评审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于“分工”后是否“协作”。
如果“协作”必然有悖于“独立评审”的原则。跨专业的协作在评分时相互进行沟通或者交流,这完全是一种抄袭。有的项目还需要请法律的专家(如:政府采购),更是滑稽的很,律师怎么对经济和技术部分科学择优的评分呢?这时装帧精美或者篇幅冗长的标书就抢占了优势吧……只能……呵呵了……
如果明确分工,使经济组和技术组独立评审,没有交集,各自针对自己组的评审范围对每一位投标人进行评分(不是一个专家看几本的那种分工),然后各组取平均值求和,这样可能评审组达不到五人以上的单数,夸大了各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招标公司来说可能存在有隐患吧……
在絮叨一句,如果技术组和经济组都达到了五人以上的单数,那么此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总和又将是双数了……又只能…被…呵呵……了
多么痛的领悟……结果合法过程必然违法……过程科学择优,结果必然是给项目经理自己埋下了隐患……关键是现在经济专家也多是不愿意跨专业留下评审意见的,每次参考/抄袭技术专家的分值的时候都很不情愿。若是技术专家存在评审意见不一致的时候,经济专家就晕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18 16:48
从专家的分类划分源头上,就决定了全能的经济技术专家参与评审是遥不可及的
作者: zw22 时间: 2015-1-18 19:11
“分工协作”不违反“独立评审”的原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8 19:38
是独立评标,经济专家2名,其实就是一个分值。但是要从帮助招标人堵上合同漏洞为己任,而不是糊弄着打完分拿钱走人。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18 21:3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是独立评标,经济专家2名,其实就是一个分值。但是要从帮助招标人堵上合同漏洞为己任,而不是糊弄着打完分拿钱走人。 (2015-01-18 19:38)
那么在评标时明确分工,使经济组和技术组独立评审,没有交集,各自针对自己组的评审范围对每一位投标人进行评分(不是一个专家看几本的那种分工),然后各组取平均值求和。是可行的对吧……
另外只要评标委员会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是吗?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08:57
即使是技术专家,往往也是各有所长,像是经济评审一样,对于非擅长的专业,也会一筹莫展。
偶曾经听说过一个规范的主编专家,他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就感觉非常“新奇”,怎么这些人随便到现场一“转”,就能发现那么多的安全隐患;
并不是专家的数量达到法定的下限,就能解决所有评标中需要协调、评审的事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9 10:28
当15个专家,评5天时,能像现在很多交易中心规定的那样抽取专家,考试一样一人一张桌子,自己打自己的分,不能说话,半天打完分拿钱走人,评标报告都是代理机构写,任何建议没有么?典型的形而上。
遇到类似项目,满足单数,评标办法怎样对项目有利就怎样分组,当然是独立评标。一人分几本这种方法不可取,因为每个人看待事物的标准不一样。但是,分商务、技术两部分就不涉及标准差异了。
经济专家把精力全部用在合同价格上,技术专家把精力全部用到方案上,谁能说不行。
简单的小项目可以简单来,复杂的就得为招标人考虑,不能简单来了。
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依据招标项目来制定评标方法,细化评标办法,载明评标细则。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1-19 10:46
以老朽的经历和体会,企业的设备采购,几乎没有那个项目可以依靠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评出结果。老朽也几乎没有发现,随机抽取的专家比招标人的技术人员更了解招标人所需求的设备。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20 06:47
特别是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74号令明文规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法律专家已然的无法面面俱到的提出经济或者技术评审意见吧。 |
顺便问问除了74号令,政府采购或者工程招标还有评标委员会必须要抽取法律专家的规定吗? |
作者: 唯美的人 时间: 2015-1-20 08:06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20 08:1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以老朽的经历和体会,企业的设备采购,几乎没有那个项目可以依靠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评出结果。老朽也几乎没有发现,随机抽取的专家比招标人的技术人员更了解招标人所需求的设备。 (2015-01-19 10:46)
[s:56]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20 08:25
终于找到一点有效的法律依据了——《招标投标法释义》,从这里看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评审时各自分组专攻本专业的,也就是我之前说的全程独立评审。只是现在还不清楚这一版的《招标投标法释义》的发文单位。淘宝上查了一下,书籍同名的比较多。
我是在网络上看到的全文,具体位置是:
中国国际招标网 首页 > 招标机构门户 > 政策法规 > 综合法规 > 招标投标法释义 时间:2007.11.27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10005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
1.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
(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
(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0 09:46
《招标投标法释义》也和《招标投标法》一个年龄了,可是往往不注意。其实,很多东西都可以在里面找呢。
作者: jarni08 时间: 2015-1-22 17:16
分组评审,评标专家分技术组和商务组,分别打技术分和商务分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1-23 09:07
学习了楼上各位高论,本学员以为这不是法律问题,是标书编制操作问题。招标人或代理如果希望细致合理,评分办法完全可以限定经济专家只打经济分;如果图省事方便,就可能出现楼主遇到的情况喽。
另外,本学员也常遇到专家提问招标人较简单的技术问题,招标人不能回答的情况,可能是专业不同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 11:57
国际招标网上的 招标投标法 释义,可能来自于:
【中国人大网 2000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主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 安 建 刘左军 袁 杰
刘淑强 赵 雷 王 翔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 12:10
严格来说,对评标专家的分专业之说,源于认为: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是个集体的参谋,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评标委员会要发挥集体作用,这一点,被人有意或者无意地模糊了……
不然,经济专家,不可能去评技术问题;法律专家,也不可能替代技术专家……;那就没有法子要他们参加评标了……
对于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而言,不是说采用“打分法”,而是“最低价的评标方法”。
独立性,应该指的 在本行业或专业的 发表意见时的独立性,不是人云亦云;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23 16:41
从随机抽取的角度来说,只有分的过细,才能抽到所要的专家。
但实践是,一个省的综合专家库的专家才1万名,1000多个专业,摊到每个专业才6人。抽得到吗?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23 16:42
另外,到底填写和认定哪个专业,谁来认定,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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