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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原创;系列】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25 11:24
标题: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原创;系列】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0

到底 招标人的 “定标权”是 “公权力”,还是 “私权利”

看了各位的发言,我不禁联想到一个问题,就是久久思考,但是没有定论的问题”

招标人的“定标权”,到底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

为什么 发改委等 部委政令,要强调: 区分两种情况:应用国家有资金为主和私人资金的情况 ?

我自己的看法是:使用国家资金的(含国家控股),属于“公共采购”。

而这使得招标人,不仅仅是“招标人的法人单位”;而是使用国有资金的使用人,或者是说,代表人。

而,当着有关部门审批该项目时,就等于“授权”给了他们这种“代表权”;所以,他们行使的是 “公权力”的某种代表。

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表现新式。其他国家很少有这种情况。

欢迎批评指正 !! 欢迎讨论 !!

本文作为 跟帖,发表于大力;李金升;和张志军的帖子后。
【大力修改2014年12月25日 12:07:01  首发网址: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378&page=3
本文作为“零敲碎打,再谈定标权”之系列的头一篇。

我以为,“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私人(包括组织)的,与“义务”相对应。无所谓“限制”或”制约”;

而“权力”是指“公权力”,有必要予以“制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25 11:26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1
------ 招标准备阶段 尚无 对 招标人的 限制

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对我们讲过 (大意),招标文件是最重要的准备工作。看一份招标文件,大体上,就可以知道:招标投标能不能成功。

招标文件,反映了招标需求:设备或者工程的水平;资格资质条件;评标标准以及方法,甚至细节。

除了商务部,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要求有专家负责审查尚未发出的招标文件(主要是:投标人是不是三家以上以及招标文件有没有歧视性条款;其它部门,很少对这个前期阶段是不是符合要求等等问题,进行关注。

这样,导致后期的问题很多。

但是,招标类型多种多样,很难说出统一的要求。

这个问题,留给后人去研究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25 12:14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1
------ 招标准备阶段 尚无 对 招标人的 限制

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对我们讲过 (大意),招标文件是最重要的准备工作。看一份招标文件,大体上,就可以知道:招标投标能不能成功。
.......


    记得财政部有关过关于采购或招标文件,要征求专家论证或潜在的供应商意见(大概意思)、资格预审文件公示等方面的通知或规定,当然,不是每一个项目的采购文件都要按此执行,当然,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标的物的预估价值往往比世界银行进行招标采购的数值小得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
来源http://www.xinyang.gov.cn/sitegroup/root/html/402881181776fce10117770c9ecf0001/2008022215370624.html

    二、进一步简化并规范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就采购文件的有关事项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技术复杂、数额较大的项目,招标文件要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商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500万元以上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三日,就商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主要条款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审核批复招标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责任,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大力提示:政府采购首先要进入集中采购目录,请楼主不要受提供的补充资料的限制,以免影响思路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2-25 16:08
标题: Re: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原创;系列】
行政监督不是对有没有歧视性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备案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29 11:03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2

——————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目前,部分地区的“公共资源中心”成立,并且担任执行机构表明: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的权利,已经消失;只有选择 “公共资源中心”一家代理的资格了。

而当要求:评标专家由地方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时候,诸多的权利也随之消失…….下面,分开论述……

第一、招标人可不可以选择招标代理 ?

在公共资源中心,招标人还可不可选择招标代理 ?

看来,有些可以;有的则不可。特别是那些“公共资源中心”依照“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成立的机构。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关于各个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问题,由于“习李政权”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开放,许多资质正在取消;我仅仅知道:中央的招标项目的资质暂未取消,除此之外,究竟那些资质已经取消,那些资质暂未取消 ?没见到权威的公布。


政府采购法 进行了修订工作。20148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201312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属于“招标投标法”的范围。

国务院的决定,就此执行了。

但是,我们很多人在备考招标师的时候,都知道:

我国的法律效率是:法律 > 法规  > 政令。

对于这样的问题,似乎也应该及时修订法律条款。

而那些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各样的独此一家“招标中心”;怎么也不见各个部委提出批评、质疑呢 ?

看来,需要反复学习法律知识的,不光是备考招标师的各位学子,还有各位领导和管理层 !!

三、招标代理 与 招标人到底是怎么养的关系 ?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有些人,以为招标代理,是完完全全是为招标人服务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招标代理因而被认为等同于招标人。有的地方,招标代理也不能参加或者旁听评标委员会。

是不是这样的 ?

招标代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它自己的利益。招标代理,也有许多执行法律法规的地方 。

不应该完全等同地看待两者的关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29 12:46
楼主连续提出了两个问题,看样子,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有了,静候佳音了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5 10:51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a
   
   
   《招标投标法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但是,有关条例规定 :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   
   
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政令取消了 各个招标代理的“专家库”,而一律从各个部委和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而“综合评标专家”的具体分类和办法,有关部门已经制定;由有关出版社发行。

问题是:这个分类标准,是不是必须的文件;是不是应该免费公布的?

第一、招标人要不要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 如何组建 ?

既然《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个问题,应该不会有什么争议。

下面,怎么叫做“依法组建”,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 1: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组成:

例子:世界银行专家 杨大伟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发改委200175日第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抽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人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错误地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连招标代理都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大都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招标人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或者全部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为了加强业主责任制和招标人问责制,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或者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只需要保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不论专家的来源。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这样做的理由和好处是:

  1、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制订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最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背景和实际情况,由业主及其指定的专家评标,能加强业主对项目的决策,责任和管理,节省评标准备和决策的时间和费用。

  2、从外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大都不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时间熟悉。

  3、外部专家参与评标可能需要额外的出差费用和时间,一方面增加了评标的社会平均成本,另一方面出差时间可能与专家的本职工作冲突,需要调整或更换人员,增加评标准备时间。

  4、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如果评标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上次抽取的专家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时凑齐。

  5、由于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而评标又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业主和招标人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组建请标工作组, 为专家提供评标的基础资料。评标可能需要对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答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如世界银行要求给予投标人澄清答复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最好不短于一周。

  6、评标应该加强评标结果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减少主观判断和淡化专家的作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开标公布的情况,可以预见评标结果,不因为评标专家的不同而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同。如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推荐的合理低价法评标规定了计算投标人平均价和评标价的公式,任何人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都是一致的,由于其他评标因素均为满足则通过,不满足则不通过的条件,不在评标打分时考虑,不需要外部评标专家即可客观地完成评标任务。

  7、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对业主和招标人的监管,增加了业主和招标人的责任。由于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一般由设计院编制而商务部分由招标代理编制,设计院和招标代理参与评标,同样可以取到第三方监督的作用,业主和招标人没有推脱给外部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余地。

  8、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建立,维护和及时更新和管理专家库的工作,人员和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实施小政府大社会的构想。

  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政府或招标代理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由于招标代理是企业,主要从商务方面协助业主和招标人,没有各行业的技术专家,很难建立和管理既有技术又有商务的全面的专家库。建议由各行业协会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或者将各级政府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交由行业协会管理,如招标投标协会,不强制要求业主和招标人从专家库抽专家。 甚至将招标人(含招标代理)和投标人的资质登记,管理,包括资质证书的发放都交由行业协会办理,政府只制定政策和审查行业协会制定专家库标准和资质标准。如美国工程和新闻记录(Engineering News Records-ENR) 每年公布国际225家最大的国际承包商和美国国内承包商名录,供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没有强制性。欧洲和美国的项目管理证书(IPMP, PMP) 也是由行业协会管理。

    保存时间:2009/10/19
    原标题:资讯中心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4116377

观点 2 ;
评标专家应该由随机抽取的,没有任何倾向性的专家们组成。

随机抽取的专家,比较客观公正,减少了招标人的干扰;事先,对抽取的专家,严格保密,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专家来到评标现场,才知道是评那个项目……这样,有利于反腐败……

不能说,杨大伟不是这方面的采购专家;主要区别在于:对“使用国有资金”的中国招标投标,要有制约;所以,提出了“反腐败”和“保密和回避”等要求。

随着有关投标人和招标代理的资格资质的取消,杨大伟的观点,也许逐步占据上风。

世界银行的做法,不是不反腐败;他坚持评标委员会评选出最佳投标人,就是减少了“利润空间”,使得“腐败”现象无利可图。

而机械的教条式的限制招标人的做法,往往顾此失彼:如,过分强调“保密”,反而使得年富力强的一线专家,没有时间参加评标委员会;从而,大量的业余不熟悉情况的“退休”“专家”到成为评标常客。…….

而在目前情况下,我觉得,可以先去某些折中的办法:

对以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

而对于特殊项目,如比较大的,或者,评标专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可以试点:由招标人提出意见,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挑选评标专家的办法。

顺便说一下,我觉得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办法总的说,比较好;但是,我在退休前,遇到一个问题:我们总是把最好的专家推荐成“国家级”的专家。但是,这样一来,最好的专家在一般情况下,反而抽取不到了;专家可能被闲置了。——这种情况,现在还是不是?

我曾经建议:在各级专家库中,挑选一批久经考验“专家常委”,数量不限,次数不限;作为保证评标质量的措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5 10:52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b

评标委员会,都有那些人参加 ?或者说,评标委员会要不要有其他辅助人员参加 ?

评标,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键部分,不是单纯依靠评标专家完成的。一般说来,还有其他辅助人员,比如:清标小组;负责详细核对工程量清单。而这相工作,如果让评标专家来做的话,就别干别的啦 !

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有关投标人答疑,及收集有关资料。

而当社保部、发改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一旦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招标师,能不能成为 评标专家 ?我以为,起吗,他们应该列席旁听“评标委员会”;否则,重要的程序缺席,他们如何完成招标投标全过程 ?如何写出评标报告 ?

招标人的代表,如果是管理干部,比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给办公室主任,这时,能不能允许其技术部门(比如:总工或者副总工)派员参加 ?

现在,有些地方,只准许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其他人,都认为是“会影影评标专家的旁人”?对不对 ?

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如果,连有关工作人员也不得进入,那叫什么“依法组建?”?!

除此之外,有关“监管人员”也要旁听评标委员会。数量,省市级各是多少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5 11:18
第6楼和第7楼之间的分析有点“跳跃”,有3C部分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5 11:29
回答 8楼的问题 :


之所以叫做“零敲碎打”,就是说,不是完整、系列的的分析;而是“想到哪儿就说到哪”。


3c 等等,均是说“评标委员会”问题的。


本人身体欠佳,得一步一步地写,请理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7 11:24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c

   一类别近似的案件,两个案例,启发的思考:

有两个典型的案件。一个是通力老师(即:路通老师,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表的:《确定中标人疑问之解》):

确定中标人疑问之解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8-07-31  作者 通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段写道:“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再看《招标投标法》释义对第四十条的解释,其中最后一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13个)中最后确定中标人;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从法律条款及释义,清楚地看出招标人有权确定中标人,亦即招标人自身有权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授予招标人的一种权利。

    正如《招标投标法》释义开头所述,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释义称:《招标投标法》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但20017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颁布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可以看出,《暂行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招标投标法》释义不相一致。当时可能有当时的背景,原因多多,为了避免不必要争议,就定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给予很多的信任。实际上,大部分招标人还是比较了解投标人情况的,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合法合理的。

    由于国内公开招标,目前多采用综合评估法,亦即打分法,许多专家对总分难于掌握。如有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不太高,但由于报价低所以得分就高,排名时排到了前边,但若从商务、技术方面考察,该投标人往往不是排前边,有时第一名仅仅比第二名高出不到1分,此时让招标人接受该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很为勉强,作为第三者,可以理解招标人的心情,因而,今后还是依法将权利交还给招标人为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既有能力报批、设计项目,也有能力建设项目,何况还有本单位、上级机关,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

    《暂行规定》已执行八年,国内许多条件与当年比较,已有许多变化,众多招投标协会会员已签署了自律公约,大家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因而在拟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主管部门应听取各方面意见,总结八年来的工作,该修订的规章、制度,就应修订,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特聘专家 通力  

保存时间:2008-7-3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73927】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另一个例子:《谁左右了评标结果?》

谁左右了评标结果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2-02-02 00:00:0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66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但在某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程中,采购人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了具有倾向性的评分,甚至因此而影响了整个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但在某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程中,采购人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了具有倾向性的评分,甚至因此而影响了整个评标结果。

案例回顾■■■

201010月,X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拟购置一批实验室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并实行两阶段评标(即评委先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评分,待结果出来后,进行价格部分评分,然后予以汇总)。在开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抽取到4名评委,另外1名评委为采购人代表。该次采购中,第三标段预算价格为20万元,共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第三标段的中标单位为E公司。

中标公告发布期间,B公司就第三标段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报价产品技术及商务指标完全满足标书要求,现E公司中标价格为174980元,高出我公司报价12580元,一个十几万元的项目,报价高1万多元的为什么反而中标?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质疑处理的同志专门查询了该次评标的相关资料,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经了解,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中采购人代表的打分存在一定的问题,项目负责人还就此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同时向采购人代表提出疑问,而采购人代表坚持认为自己是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的打分,不存在问题。

案例分析■■■

在此,可以先看一下该项目的具体评分情况:

1.具体的价格评分为:A公司,35.83B公司40C公司,32.96D公司,34.68E公司,37.12

2.具体的技术和商务评分情况如表1所示;

3.价格、技术、商务分汇总如表2所示。

从评分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代表在对投标商的技术与商务方面进行评价时,对ABC3家公司的评价相对较低,而其他评委对所有投标公司所做评价基本平衡。也不难看出,如果不计算采购人代表评分,那么,技术和商务评分最高的是A公司;在价格占优势情况下,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分最高的是B公司。为什么采购人代表会给出这样的评分结果,个中原因难以解释,但是,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采购人代表左右了本项目的评标结果。

截图 001 3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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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李建维

案例思考■■■

类似的案例,实践中并不少见,也引发了笔者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1.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可以不让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作为购买方或使用者,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对于该项权利,采购人是否行使,其决定权在于采购人,而不能够由集中采购部门或其他部门来决定。针对目前有集中采购机构排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做法,业内法律专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督人对于明显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是否可以予以纠正?

18号令中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说,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是政府采购选择供应商的决定者。但由于评委打分依据的评分办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有些评委的打分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倾向性的嫌疑。而在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只是整个评标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控制评标现场氛围,保证评标现场严肃有序进行。但对于评委出现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时,在难以界定其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督人有没有纠正的权利,目前也尚未有相应的规定。

3.如何限制评委自由裁量权?

对于评标方法,在18号令中给出了明确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在综合评分法中,18号令也规定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是,怎么将这些因素的分数设置的更加合理,更加标准化、精细化?如何通过评分细则去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评分的倾向性、随意性?就此,我们专门学习了很多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文件,仔细研究采购文件中的评标细则,也认真分析了许多采购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给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过大是前提,但也不能完全限制,必须让评审专家在其中发挥出他们的专业优势,否则专家的作用根本就发挥不出来。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方面比较复杂的项目,就只有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评选出性价比高的产品。通过科学制定评分因素,将评分因素精细化、标准化,用刚性指标约束评审专家的评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评审专家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评审,避免评审专家打分的随意性、主观性。

此外,如何有效地加强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管,最大程度的让评委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都还不够具体,评委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倾向性嫌疑的打分,由谁去界定、怎么去界定?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又应该限制在什么范围?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予以解决。(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供稿)


责任编辑 Jace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66

保存时间:2012/2/3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yasf/8792.htm

这两个例子,都是招标人代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评标结论的例子。

而人们依据:《12号令》的思考与结论是 :要不要限制招标人的权利,不许他参加评标委员会 ?

思考之二:这种问题,能不能纠正 ?就是是说,能不能不招者12号令去办 ?

思考之三:能不能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7 11:25

我的想法和分析如下 :

第一、路通老师所说,【由于国内公开招标,目前多采用综合评估法,亦即打分法,许多专家对总分难于掌握。如有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不太高,但由于报价低所以得分就高,排名时排到了前边,但若从商务、技术方面考察,该投标人往往不是排前边,有时第一名仅仅比第二名高出不到1分,此时让招标人接受该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很为勉强

实际上,由于人们普遍采用“综合评标法”(过去,简称“打分法”,更为确切)理论上,排名第一的,是“分数最高的”;

    所以,12号令规定:【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综合评标法(打分法)要制定出完美的的评标标准,即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非常困难的。它只适用于比较简单。不复杂的招标项目。

对于用于复杂项目时,常常顾此失彼;难免在技术和经济指标上出问题。

我以为,这样的问题,可以用“评标委员会”来解决:

无论评标委员会是怎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单独打分数的;还是“集体智谋形式”,……

法定的招标投标,是为了公共利益,追的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效果的;而且,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要发挥“集体的智慧”。而不是“5个或7个评标专家自由投票的自动综合。”


因此,在评标委员会作出结果之前,应该有一个“讨论;汇总”的过程。

在这时,其他专家,就可以问:招标人代表:有倾向性的结论怎么来的?即给予他一个纠正的机会;也允许其保留意见。评标委员会最后投标决定推荐名单;

这样,此种情况获得41结果通过。而招标人可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也不是不接受:此事,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理由。坚持违法违纪的问题,那么,麻烦自然就大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7 11:25

我的想法和分析如下 :

第一、路通老师所说,【由于国内公开招标,目前多采用综合评估法,亦即打分法,许多专家对总分难于掌握。如有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不太高,但由于报价低所以得分就高,排名时排到了前边,但若从商务、技术方面考察,该投标人往往不是排前边,有时第一名仅仅比第二名高出不到1分,此时让招标人接受该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很为勉强

实际上,由于人们普遍采用“综合评标法”(过去,简称“打分法”,更为确切)理论上,排名第一的,是“分数最高的”;

    所以,12号令规定:【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于综合评标法(打分法)要制定出完美的的评标标准,即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非常困难的。它只适用于比较简单。不复杂的招标项目。

对于用于复杂项目时,常常顾此失彼;难免在技术和经济指标上出问题。

我以为,这样的问题,可以用“评标委员会”来解决:

无论评标委员会是怎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单独打分数的;还是“集体智谋形式”,……

法定的招标投标,是为了公共利益,追的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效果的;而且,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要发挥“集体的智慧”。而不是“5个或7个评标专家自由投票的自动综合。”


因此,在评标委员会作出结果之前,应该有一个“讨论;汇总”的过程。

在这时,其他专家,就可以问:招标人代表:有倾向性的结论怎么来的?即给予他一个纠正的机会;也允许其保留意见。评标委员会最后投标决定推荐名单;

这样,此种情况获得41结果通过。而招标人可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也不是不接受:此事,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理由。坚持违法违纪的问题,那么,麻烦自然就大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7 13:49
楼主提出的几个问题:


【而人们依据:《12号令》的思考与结论是 :要不要限制招标人的权利,不许他参加评标委员会 ?

思考之二:这种问题,能不能纠正 ?就是是说,能不能不招者12号令去办 ?


思考之三:能不能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个人理解,这种分析,只是强调了“招标人”单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有点为了给招标人【代表】打板子而打“板子”的意味;这种分析,肯定是不全面的,比如说,


1、在同一个项目的评标中,也有可能某一个或几个评标专家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并不一定是招标人代表就肯定发生这种“问题”;


2、以楼主在帖子“
格力投标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格力事件10大分歧之一(特稿)“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47388

”中介绍为例,
   
(格力事件的)【
招标文件第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第二、三条明确标明: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
‘★’
号的地方均为必须实质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
‘★’
号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惟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被视为不响应。


从事后分析来看,评标中,招标人代表、部分评标专家都没能发现格力空调的投标文件中有”
有一项带
‘★’
号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
“情况。

[/table]
简单来说
,招标人就是因为自己没有【或不愿意】自行评标【的能力】,才需请的专家;那么,【包括招标人代表在内的】
评审委员会都错了,怎么办?(如,谁来发现?谁来解决?)。
[table=100%,#ffffff]3、12号令,并非只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招标项目。在不同的项目评标过程中,要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也不一样。


也许把12号令编成一本招标投标的百科全书才能解决;

可是,所有的招标能够停下来等待吗?

编成了,就能解决招标人的所有问题吗?

也许,等不到百科全书编制完成,它的”依据“就要调整;

要把起草部门规章的人员都”逼死“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9 11:16
关于 “零敲碎打”3c的说明

我是同意路通老师 对12号令的意见的;

此外,由于做过一些“审批”类似的工作,我总是对“采购管理方面”有些理解和同情;因而,想出了“不经讨论定标权问题”,而作出分析的“折中办法。就是,对”评标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9 15:39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关于 “零敲碎打”3c的说明

我是同意路通老师 对12号令的意见的;

....... (2015-01-09 11:16)
您赞成对推荐名单中的几个候选单位进行排序或排名次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9 16:51
我的想法是:


专家们,或者说,更确切的说, 评标委员会,可以集体智慧得出评标意见 (参考型),但是,对“综合评标法”的初步结论,要在集体讨论;对于不符合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要予以排后。


然后,推荐给招标人。


这就是我的“折中意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9 16:5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我的想法是:


专家们,或者说,更确切的说, 评标委员会,可以集体智慧得出评标意见 (参考型),但是,对“综合评标法”的初步结论,要在集体讨论;对于不符合最佳技术经济效益的,要予以排后。

.......
我才发现这个问题挺不好回答的,[s:7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19 11:18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d

我偶然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

在财政部公告里,对新华招标公司的处理意见中,提到:

【公告】财政部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理

2014-08-26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六十七号

一、基本情况2014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关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举报。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8月5日作出《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库〔2014〕98号)。

二、处理结果经审查,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被举报项目采购过程中,没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五项规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图片来自网络)

保存时间:2014/8/26
原标题:【公告】财政部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理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MwODUzMw==&mid=201099817&idx=3&sn=5e01c85d29385ebf8b05179b103ab3db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

再查询一个该项目的中标公告,该项目的情况大致如下:

招标公告日期: 2014 年 4 月 4 日

……  ……

    合同履行期: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


定标日期: 2014 年 4 月 25 日 (招标编号: XHTC-HW-2014-1073 )

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理正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 4 号物华大厦 5 层

中标金额: 136 万元(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元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朱洪松、饶望平、马振平、周世禄、王迪

……  ……

保存时间:2014/8/3
原标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http://www.mof.gov.cn/xinxi/zhongyangbiaoxun/zhongbiaogonggao/201404/t20140426_1072221.html

从中可以分析:

项目是  2014 年 4 月 25 日是定标的;其后,应当签订合同,并且履行。100多万的项目,到2014年8月5日作出《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的时间是2014-08-26 ,应该差不多履行完毕。

而财政部的处罚决定,刚刚公布 ;这说明什么 ?

再查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刊登在 “2014年04月03日 2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关键在于 【处理结果经审查,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被举报项目采购过程中,没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查询 18号令,可知: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财政部的处罚决定似乎没有错;但是,所谓“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里 “随机抽取”,变成了从某一政府部门的专家库里 随机抽取;而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是 各个政府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家库,还没有建立健全国家级综合专家库。
这样,突出的不是“专家”本身;而是,专家是不是在专家库里。

而“专家”,是不是在某一部门的“专家库”里,变得实质上非常重要。

“专家”必须申请加入多个政府部门定制的“专家库才行。

而这,似乎不是我们制定“专家”及”抽取办法“的初衷 ?

…… ……

怎么办 ?

在没有完成过节综合评标专家库之前,能不能临时允许抽取其他专家库粒的专参加评标 ?能不能允许“政府主管部门”允许从“其他部门”中抽取专家 ?

比如,“财政部门”从主管计算机和信息产业的部门中——也就是更熟悉此类专业的部门中,抽取评标专家 ?

望大家出主意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1:42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评标委员会 3 d

我偶然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

....... (2015-01-19 11:18) 
从处罚处理来看,“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五项规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除了“警告”,也没有其它的相应措施,主管部门也很“淡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1:50
另外,没有说到采购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任何问题,也没有提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成果有任何问题,这种处理方式很少见[s:8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6 11:52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4 从招标投标的各个阶段程序看

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发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阶段”;“评标阶段”;“中标及签订合同阶段”等,共计大约是6个阶段。

对比时,有些采取与我经历的“世界银行”项目情况,对比的方法。

一.招标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很关键:它是一下各个阶段的准备和标准的制定阶段。

目前,我所了解的情况,是:除了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招标人有一定的约束以外(商务部要求:对国际招标项目,要事先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够不够三家;以及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和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有约束性审查以外,其他均无任何约束。

有许多争议,如:地方的 歧视性规定;如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如:各项技术条款的歧视性规定:……无不源于此。

按说,公共采购,对这样的歧视性规定,是不是应该有明确的约束 ?

但是,因为涉及的方方面面,因素很多;不好规定 ……?

{相对而言,世界银行项目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有一个“总采购公告”,发表在联合国发展论坛上。

世界银行项目,周期比较长,一般要1-4年。从项目的准备,到项目评估;到采购方式的确定,再到具体的招标文件,要经过世界银行同意,才能发出。

其次,总采购公告发出后,潜在的投标人便来联系,进行技术交流等。

钱目根曾经给我们讲课说,(大意)看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便可以知道它是不是会成功 ……

我当时负责的部分天津市世界银行项目,对于其招标文件,我都是尽自己能力,细致地进行初步审查,担心一旦被世界银行发现什么问题,打回来,而耽搁时间(也就是有利息——一天就是一辆桑塔纳!!);而我们这一级审查后,还要经过各个相关部委的审查。修改。

至于最终用户的厂方,那就更不用说了;我听到若干厂方代表说,不止一次,反复修改;累计各个修改稿,摞起来有一人高……

至于世界银行要求的“聘请咨询公司” (按照世界银行的【聘请咨询公司指南】,我以为,对我所经历的招标项目而言,其作用,不如“招标代理”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查有效和认真。

这样的结果,费了时间;但是,很少被世界银行提出再修改的。}

二、发标和售标阶段

包括:招标公告和发售标书。

2.1 招标公告,基本问题不大,个别的,有的应该交代的问题,没有交代。

2.2 国内比较流行的是一种“非法定程序”: 报名。它把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变成“学校和老师与学员之间非平等关系”。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必须携带有关证件,经审查符合要求,才能“报名”。这种程序,也相当于进行一次“不规范的资格预审”。

在实践中,这种“报名”程序带来那些弊病,还请各位网友,提出更进一步的说法!!

2.3 世界银行项目,一般预留的“等标期”比较长:至少45天,一般是60天,最长的还有90天的;所有“等标期”内,都可出售招标文件(当然,是否来得及准备,是投标人考虑的问题);国内则有可能只售出招标文件1周。那么,等标期的其他时间呢?

世界银行项目,时间都比较长;但是,效果比较好。

能不能有一种办法,有省时效果又好呢 ??

三、开标阶段

3、1当时,我们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不同的。比如:上午12点整截止。然后,请公证处密封“投标箱”,贴上封条。

下午3:00正式开标。主持人介绍有关人员,请公证处检查密封情况。

3、2 世界银行项目的开标,基本上没有那么多的“废标”问题。世界银行认为,只要以前的程序符合规定,开标时,哪怕只有一家投标,也是可以的。(这条,我们不会同意,理解)。

世界银行唯一不允许的是:迟到的标书。记得,对造纸项目的二步招标投标法,在第一步时,有一家投标人是早早邮寄了投标文件;但是,放在邮局无人给投递。招标人非常可惜,想让世界银行同意他修改为合格。但是,世界银行不同意:既然规则已定,邮寄的风险,是投标人要考虑的问题,不能因此修改原则。

其他要求,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代表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入场。投标;投标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等等,不一专门谈。都是“中国特色”的投标规定。

四、评标阶段

4、1 评标专家的积极意义

我说过,专职的招标代理和专门的评标专家,都是中国特色。但是,由于中国涉及到的公共资源众多,没有足够的咨询公司,而社会上存在着大批有知识的知识分子,为了充分发挥起作用,命名为“专家”,让其参加评标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对于已经确定为“综合评标法”(即打分法)的招标项目而言,我却认为:随机抽取有着不可避免的弊病。

4、2 关于“随机抽取”

首先,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情况,谁也不知晓;为了保密,强调要“计算机抽取”“计算机通知”。

招标人也无从知晓到底抽取了那些“专家”……而他们是不是真正的“专家”?谁也不知道……《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一句,几乎成为空话。

而当地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专家的数量是否满足,以及随机抽取是否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更是一个谜。

4.3 、 杨大伟的观点

世界银行采购专家杨大伟说过,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而我们现在的规定,似乎是“为了防止腐败;评标专家越不了解情况,越和招标人没有任何关系越好。”

评标专家,一般情况下,也不了解该招标项目的情况。

我很奇怪:这样的评标,能否评出满意的结果?

而且,重要的因素,是我们除了北京建交中心等少数地方有评标专家过夜的处所以外,其他的均无;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必须当天,在几个小时在内,完成评标,得出评标结论。(过去,人工选择评标专家,一般要评3-5天)

4、4 打分法的缺陷

特别是对于目前广发应用的“打分法”;来说,它有着比较简单,容易掌握的特点,但是,其缺点也是笔较明显的: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难在技术和经济指标方面找到最佳平衡点。因此,世界银行项目,多数不采用它;而采用 “最低价中标方法”——不是打分数最高者“中标”;而是各种技术、经济指标折算后,取最低价中标的做法。

大家深入思考一下吧 !综合评标法,具体做法五花八门;但是,如何兼顾技术、经济指标?有没有成功的例子 ??是不是普遍的 ?

参考文件 :

12号令部分摘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简而言之,就是综合评分最高者 “中标”。


4.5  评标委员会应该发挥集体作用

对于评标委员会而言,它是一个临时性组织,必然要有集体讨论。这和专家个人的发言和发表意见并不矛盾。

评标,或者说初评结果出来后,必然要告知。听取大家的意见。不能认为:独立评标,就是一次性的“打分”;然后,统计、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因此,无论是招标人的代表,胡乱打分,否定了其他专家评标的意见;还是招标人代表有意为之,否定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这些问题,都应该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中解决,包括最后的各位评标专家的投票表决。

有的地方,总结评标专家各自的打分情况,就以种种方法,计算出“评标结论”;毫无科学依据。尤其,对于“综合评标法”来说,由于该办法法需要非常认真的研讨评标标准,才能做到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是很难的。所以,有时,评标得分最高者,不一定是技术、经济效益最佳者。


5、结论

    我基本上赞同“招标人被剥夺了定标权”的说法。其主要原因,是12号令,是它对“打分法”的弊病认识不足。

而如何认识各种评标办法和评标方法,也是认识“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特殊环节:招标投标在市场经济下,有其特点;不是人们随意可定的;

中国的招标与采购,要经历种种磨难,才能懂得“政府如何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去管理市场经济”!!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6 12:27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4 从招标投标的各个阶段程序看

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发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阶段”;“评标阶段”;“中标及签订合同阶段”等,共计大约是6个阶段。

....... (2015-01-26 11:52) 
怎么一下子从"定标权 4 "
或“4.5  评标委员会应该发挥集体作用”

跳跃到“6、结论”

“5”去哪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6 12:40
谢谢大力网友的意见。编号错误。已经修改,实际为 5、小结。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6 12:4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怎么一下子从"定标权 4 "
或“4.5  评标委员会应该发挥集体作用”

跳跃到“6、结论”
.......
对比时,有些采取与我经历的“世界银行”项目情况,对比的方法。

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明:

对比是把两个相反、相对的事物或同一事物相反、相对的两个方面放在一起,用比较的方法加以描述或说明,这种写作手法叫对比,也叫对照。在文学理论上,对比是抒情话语的基本组合方式之一。它把在感觉特征或寓意上相反的词句组合在一起,形成对照,强化抒情话语的表现力。运用对比,能把好同坏,善同恶,美同丑这样的对立揭示出来,给人们以深刻的印象和启示。

窃以为,从使用的方法角度出发,楼主的方法直接叫做比较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叫做“类比”也是可行或合理的。
百度百科:
所谓
类比,就是由两个对象的某些相同或相似的性质,推断它们在其他性质上也有可能相同或相似的一种推理形式。
类比是一种主观的不充分的似真推理,因此,要确认其猜想的正确性,还须经过严格的逻辑论证。在
台湾省
,繁体中文的“类比”有“
模拟量
”(Analog)之意。比如游戏手柄的“类比摇杆”、“类比电路”(
模拟量
电路)、类比信号(模拟信号)等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6 12:54
    楼主将世界银行在招标的各个阶段的规则或做法,与国内法规规定的做法进行比较;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矛盾的关系,分析及总结过程中,还是采取了“求同存异”的处理。

[s:125]


    要是能够按照提出的六个阶段,全面给与论述就更加完整了,我是不是有点贪得无厌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2-3 11:43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5
试探如何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采购与招标 ?

这个问题,目前只能是尝试和探索。

一、目前政府的改革措施:

自从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以来,不断加强有关改革措施。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方面,主要是:取消有关资质;和“简政放权”。

仔细想来,招标投标属于“市场经济”的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国家和政府,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通过竞争,管理“公共采购”的一种形式。

可是,我们执行得如何呢?

招标投标,不仅在项目的审批上,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查、批准;而且,诸多环节都要政府部门批准:招标人要经过审批;招标代理要经过审批:有招标代理的资格;投标人要经过审批:要具备各种有关资格、资质;评标专家要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选择、而且是随机抽取;……是不是可以说,我们实行的是:“没有市场经济的”“审批经济”??

二、如何去做“市场经济” ?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招标投标等“公共采购”的一种特殊方式。

政府部门必须要管,但是,要以新的方式,去管理。

2.1 首先,政府部门的各级人员都是“公务员”;政府部门是“服务型机构”;而不是我们所常说的“监管机构”。

如何体现:以服务为主呢 ?

我以为:(本人的初步看法)

回忆当年,在80年代末期,世界银行专家钱目根给我们讲了三天课,比较系统的宣传、讲解了《采购指南》;他说,讲课也是服务。让大家更好领会和掌握世界银行的采购与招标的知识。

2.1.1

对各个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以宣称、讲解《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系统的讲解。

主要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应组织一批专家,免费对有关人员讲解。培训。可以一个人系统讲解;也可多人讲解。对目前有争议的话题,可以不回避,而介绍有关的争议情况;包括:对地方不对的文件。政策规定。说明:应按照文件执行;作为今后,修改或者不改的依据。


2.1.2  编制统一的正规的的招标文件范本。

统一的正规的招标文件范本,是世界银行的重要措施;也应当成我们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力措施。

对发改委主管的“法定招标投标”而言,主要是:一般公开招标文件范本;一般邀请招标范本;两步招标法范本:(均分成设备类和工程类两种);对商务部而言,除了众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以外,还增加 “成套和大型设备招标范本”。

   对于“政府采购”而言;主要是 :设备类的招标范本;(工程类,可以参考法定招标范本;)设备类,竞争性谈判范本;服务类各种范本;

   2.1.3

对具体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而言,如果不懂,提出问题,可以讲解一般的采购招标知识;进行服务;(比如:在官方政府采购论坛上讨论与答复)。

这样,不是泄露招标机密,而是加强服务。

2.1.4

加强对具体问题的“行政型监督和处理违法违规现象”。

我以为,对于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今后,主要应该加强对违法违规发生的现象的,个人处理; 因为,笼统的说,涉及单位的法人或者法定委托人,包括:对各级法人的的处理,会因单位的大小和性质不同,有很大的不同:一个几个人的招标代理或施工单位,可能因为违法违规问题,而被被停业;而几万人的大型企业,却不可能因为这种违法违规问题,让其停业.

是否应当有区别的对待 ?

是不是一般先予以”警告”,在实施 “停业”等处分 ?

2.1.5 改组公务员的组成队伍:


我说过,“在顶层思考”一文中,我提出意见 :【培养人才是推行采购与招标的重要动力

8.2.1 在重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发表意见。这些专家,大多数是政府部门的司局长或者处长或者处级,科级负责人。

那么,到底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不应该有“采购与招标”的专业人士 ?

我知道,在文革前的中央部委机关里,专业技术人员是有职称的;在80年代90年代,专业技术人员也是有职称的。那时的职称,主要是技术水平的一种评价和标志。

现在,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科长;部门经理,以至老总,也可以有职称。唯独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职称,只有职务。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

现在,每年一度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俗称“国考)十分火爆。每年有7-8百万的青年人去报考。难道年轻人都是为了“进步“,当个什么长,才去报考的吗 ?

查看有关“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其中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看来,是有“技术类”的;可是,现在,2014年了,距“公务员法”颁布已经9年了,有关的实施细则还未见到?

我的理解,政府部门应该有熟悉采购与招标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法律人员。他们不一定称作“科长,处长,局长……”,而是作为“技术专家”;“采购专家”……

而当制定实施细则后,各级政府部门就可以不通过唯一渠道(国考),随时随地招聘所需的技术人员(当然,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年龄也可放宽到(比如)45岁,这样,我们不像,米国政府那样拥有30万采购官员;但是,我们可以充实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我们的管理工作会做的更好。……】


形象得得比喻:这是给目前“公务员”的队伍“参沙子”;除了按照《公务员法》,补充新的血液——技术经济类的公务员以外,还可以“招聘”部分零时需要的公务员,像有些地方试点的那样。

公务员的来源,不能仅仅一条路:不能只是“国考”一条路;从有经验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界招聘性的公务员,也是一种有效办法;临时招聘也是一种办法;从高等院校中,培养“政府采购专门人才”也是一种办法。

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实行新办法,是一种革命,是自我革命;这要经历种种波折才能完成。

中国历史上,如此众多的封建王朝。近期电视剧给我们树立了不少榜样:风流提档的“微服私访康熙皇帝”;“在武则天支持下,勇斗贪官的社会闲杂的狄仁杰”; 特别是那个为民请命、大胆改革的豪气盖天的“还想再活500年的雍正”……不免令人眼花缭乱……

可惜,现代的市场经济的英雄豪杰寥寥无几……


2.6 明确了政府机构的“公务员”身份后,其它问题便可随之解决。

如:整体上,如何看到招标人和招标人 ?

他们是我们政府采购和法定招标投标的主力军。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

应该相信,通过宣传。讲解法律,大多数的投标人使能够依法办事的;对于少数人,那是打击的问题。

比如:评标专家;评标纪律,是不是要向“嫌疑犯”一样监视 :没收手机;监视其一举一动,不得乱发言,不得交头接耳……


我没有见到详细的统计数据;看到一个参考数据:某权威部门统计说,在目前工程招标领域,有8%的数目,是有各种围标串标的。

暂时就以此为准,那么,为什么现在这些“反腐败措施”似乎都是针对这8%而来的?想当年,“专家”说的,“常凯申”发明了一个措施:“宁肯错杀一千,也决不放过一个”。我们应当这么对待“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吗 ?


我以为,一个简单的措施,就可以解决手机问题:做一批存物箱(类似超市那样,也像理发店那样),箱上有锁;每人对应一把,有松紧带带在手上。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自己去把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入,锁好。……

全文完。

个人意见,请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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