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定标权之争的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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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条例》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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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种既标明排列顺序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为中标人的规定,招标人还有定标权吗?举个例子:你参加某次选举,你拿到的选票上有3个候选人,并排了序,选票上还有一句话:应当选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否则选票作废。请问:你还有选举权吗?我曾寄厚望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希望《条例》能够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但是,《条例》令我感到无比失望和痛心,《条例》中关于定标权的规定完全拷贝了七部委的《12号令》,即继续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以下简称“定标权被剥夺论”),违背了其母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结果是,导致了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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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标权的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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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及参与讨论:招标人法定定标权归属的几种说法(原创整理)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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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及参与讨论:招标人法定定标权归属的几种说法(原创整理)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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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其推理过程选用的是因果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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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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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
大力版主用其他方法论证的结果也是:
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没有被条例或12号令剥夺。
这是一个殊途同归的结果,也就是说:
1.定标权被剥夺论,是一个假命题;
.......
“建议”部分,是想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当然,需要时间,有可能是比较长的一个过程。 |
大力:
客观的评价来说:
招标人的 定标权是法律授予的,属于立法阶段的问题,
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属于执法和守法方面的问题;
两者的阶段是有差别的,标题也有吸引眼球之嫌。
大力:作为一位从没有进入过任何招标投标市场或中心、且不是立法、不是监管、不是招标代理、不是评标专家的“四不是”个人,[s:51]大力今天能够与各位朋友共同探讨招标人的定标权归属问题,感到非常荣幸和神圣[s:193] , 原本以为两位总版主会认为,帖子的标题用双重否定表示肯定,值得 .. (2014-12-26 08:55)
zzj0102:总体感觉还是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即“12号令和条例有没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上比较合适。
(2014-12-26 09:48)
liuhaisang:(1)最重要的是招标人要把好招标文件的制定与审核关,若范本有问题,赢得提出来,应当是积极而非消极的抱怨发牢骚
(2)招标人的定标权一直没有被剥夺,而是被合法地限制
(3)尽管评委是抽取的(少数是直接指定),但是若招标文件制定得好,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受到限制,若真 .. (2015-01-01 12:32)
rongnianwang:同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如果评审不出最优者和一定的排序候选人,应该说是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办法/详细标准有不足之处,不能实现招标人评审的预期目标。如果招标文件评审方法没有问题,也可能是评审专家不够专业,水平所限。如果都不是,那就奇怪,就像法官及评审团 .. (2015-01-0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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