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青:个人觉得将范围告知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他们不嫌小,继续吧。不然就得重新再来,还得补偿原先投标人的直接费用。
貌似也没有文件直接说行还是不行。
有其他同仁知道吗?
(2014-12-12 10:07)
大力:招标人提出招标内容有变化(减少,不考虑他们减少原因)
这个让招标代理机构“情以何堪”? (2014-12-12 10:26)
道友:如果不重新招标的话对其它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最好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范围缩小的话如果是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原因话,不需对各个投标人做赔偿,如果是招标人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应该赔偿。 (2014-12-12 13:30)
yymc1978:推倒重来保险点[s:56] [s:125] (2014-12-12 16:12)
sth8995:“减少,不考虑他们减少原因”,我偏要问问这原因。
不会是 肢解整猪,四个老板一人一条腿吧? (2014-12-14 09:56)
kelthuzad:现在他们不管代理机构的想法,就是让最好不要重新招标,这个可有好的方法能合情合理呢~谢谢指导 (2014-12-15 09:16)
大力:资格预审完成后,也不能算是招标工作就全部完成了。估计项目的招标预审文件也没有备案吧
....... (2014-12-15 10:25)
前辈说的这些已经和甲方说过这个问题,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也是完全按照程序走的,经过备案的,第二十条所指的澄清修改备案,我们这边完全也是按照程序走,不过现在的问题在于,这个澄清修改的话涉及到降低投标人资质要求,可能会涉及投诉,而招标人方面不希望重新来过(个中利益关系很复杂),所以想找一个有相关文件支撑的解决办法呢】; |
看了很多;我觉得,招标人很清楚其中的利弊关系。只不过,希望招标代理给出出注意,帮他们过关;——过监管部门的关以及其他投标人投诉的关。 |
这个问题,不太好解决。 |
招标代理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如果,非要违反法律法规做事,能不能说明情况,断然拒绝呢 !! 有没有这种胆量 !!以及相应的后果会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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