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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察局人员可不可以直接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0341    时间: 2007-4-29 10:47
标题: 监察局人员可不可以直接废标
监察局的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问题1、几家投标单位报价基本一致,有两家完全一致,甚至安全员,档案员等都是两家共用同一个人.2、监察人员提醒专家,专家仍坚持中标有效。3、报名时有五家单位,投标现场只来了三家。
对以上的情况,监察局的人员有没有权利废标,如果有法律依据是什么?万分感谢!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4-29 11:13
监察人员应该只有废标的建议权吧

楼主可以发到“招标投标”版块去,答复会更快的哦 [s:2]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4-29 11:49
投标人太低级了吧。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4-29 14:33
我的理解是:监察人员没有权利废标,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权利废标。

监察人员认为有问题的可以向项目审批部分投诉,项目审批部分经核实后可否定招标结果或要求重新招标。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4-29 14:35
楼主所说的情况,有投标人恶意串标,围标的嫌疑哦,而且说不定评标委员会都给某些投标人收卖了。评标专家的水平不至于这么差吧。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4-29 14:55
这应该是正确的处理方式,不过也是效率比较低或者说收效甚微的解决方式
引用第3楼招标经办人2007-04-29 14:33发表的:
我的理解是:监察人员没有权利废标,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权利废标。

监察人员认为有问题的可以向项目审批部分投诉,项目审批部分经核实后可否定招标结果或要求重新招标。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7-5-6 23:33
如果监管部门肯查,评委和投标单位都跑不了,证据确凿啊。
监察人员没有废标的权利。
出现这种情况,个人认为有没有废标的权利不重要,重要的是监察人员发现了、提出了,监察人员已经尽到了责任,如果事后被查出,那已经没有了监察人员的责任。
至于招标人、投标人及评委,就整天烧香祈祷吧。
作者: Mr King    时间: 2007-5-7 11:42
标题: 无名小辈 Mr king
无认为监察人员只有建议废标的权利
至于说强行废标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5-9 16:59
监察部门的人员只有监督权,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但不能直接废标的。
监督人员可现场提出专家的问题,但评标委员会才是评标的临时权力组织。
这种问题的快捷处理方式可以是:终止不按规定评标的专家继续评标,解散评标委员会重新组织评标,或从专家库补抽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要不就只有在评标完成后以处理投诉或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更正了。
那投标人的毛病也太弱智了撒!
作者: ypyyp    时间: 2007-5-9 17:37
大家要看清题目:监察局人员,不是招标监督人员,监察局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发现问题他们不可以直接废标,可以立案调查,这对评标委员会里不干净的人来说比废标更可怕,为了掩盖自身问题,他们会更积极地提出废标来了结此事的.
   如果是招标监督人员,他们在评标中发现问题,只要向主管部门反映,这个评标结果就很难通过.他不废,通过主管部门废,结果一样.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5-10 08:07
引用第9楼ypyyp2007-05-09 17:37发表的:
大家要看清题目:监察局人员,不是招标监督人员,监察局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发现问题他们不可以直接废标,可以立案调查,这对评标委员会里不干净的人来说比废标更可怕,为了掩盖自身问题,他们会更积极地提出废标来了结此事的.
   如果是招标监督人员,他们在评标中发现问题,只要向主管部门反映,这个评标结果就很难通过.他不废,通过主管部门废,结果一样.


鼓掌!支持!
作者: deer_south    时间: 2007-5-10 21:49
不管当时的情况如何,也不管有什么隐情,监察人员均无废标的权利。
作者: mhzs    时间: 2007-5-14 20:25
监督人员可以对招标存在的疑问提出质疑,并提交到主管部门,评标专家组可以按照实现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最终结果需要提交决策小组进行决策,当然监督人员的意见也是在决策小组决策意见之内的.
作者: anita    时间: 2007-5-16 16:28
又学到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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