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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汪才华版主进来,谢谢。投诉期间可否发中标通知书 [打印本页]

作者: qing236qing    时间: 2014-11-26 18:58
标题: 请汪才华版主进来,谢谢。投诉期间可否发中标通知书
       您好,我从事招标工作刚刚好四年半,现在在实际工作中遇见一个问题,请教、、、、
       最近在我们平台,有一个施工项目,国有资金。2千多万。在评标结果公示之后,第2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的内容为开标现场的问题(考虑到事情在我们这闹的比较大,我不详细的说明),,,,
       质疑的答复之后,又向主管部门投诉,同时向本地纪委监察部门投诉。现在投诉已经回复,,,
       估计投标人还会行政诉讼。。。。
       请问现在是否可以发布通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否需要等到投标人行政诉讼结束之后。。。。。
       对这一块的处理不是很清楚。。。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投标活动的意思就是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暂停的话,招标人可以发中标通知书,为了稳妥。招标人在投诉处理阶段没有发中标通知书,个人理解,在处理结束之后,,招标人可以发中标通知书,,,,,,不必要等到诉讼处理结束。。。。。。
        这样理解是否欠妥,请指教。。。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4-11-27 08:46
本人赞同你的意见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1-27 09:13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1-27 16:07
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虽然,偶也很赞成你的观点,但------既然是开标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说句不中听的话,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结构,肯定有做得不到位或者是有倾向性的方面,可能只是一个姿势或眼神,让人家注意到了。

建议:中标通知书暂缓发放,等通知。
作者: qing236qing    时间: 2014-11-28 09:2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虽然,偶也很赞成你的观点,但------既然是开标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说句不中听的话,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结构,肯定有做得不到位或者是有倾向性的方面,可能只是一个姿势或眼神,让人家注意到了。

建议:中标通知书暂缓发放,等通知。

 (2014-11-27 16:07) 
说的对,其实开标现场也没多大的事情,当时投标人没有表示异议,并且开标人在开标现场结束之后还专门问了所有投标人,,,,,,,,,,后来投标人就此事提出异议,,,,质疑和投诉都已答复,,,,对方没有明确说要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为了稳妥,,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关键现在还要等好久?我对这方面的法规不是很了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1-28 09:58
时间的长短,要看问题处理的难易及对方的坚持才程度等因素来定,很难说是多长时间合理。


估计楼主是具体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协调起一些重大的事情来,可能给人家的感觉是“不够分量”,哈哈!建议由甲方的领导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出面,向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请示,就说:“我们的前面前期已经拖延了不少时间了,该处理的都处理好了,也给你们填了不少麻烦。后面,准备这两天就发中标通知书,你看还有什么要提醒的?”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4-11-28 10:24
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向纪委部门提出投诉?本身就不不符合规定(但现在好多地方纪检委过多插手招投标具体事务)。
3、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4、按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执行。
5、理论上行政监督部门没书面通知你暂停招投标活动,可以发中标通知书,但稳重起见还是按大力出的办法执行吧,中国国情。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28 10:5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时间的长短,要看问题处理的难易及对方的坚持才程度等因素来定,很难说是多长时间合理。


估计楼主是具体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协调起一些重大的事情来,可能给人家的感觉是“不够分量”,哈哈!建议由甲方的领导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出面,向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 .. (2014-11-28 09:58)

        同意论坛版主的意见 理论上说:既然投诉已经回复,只要投诉的处理决定书中:没有相关责令暂停/重新开展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告知,项目是可以正常进行下一步的。

        楼主猜想的投标人之也许还会诉讼,可能是对之前的各种答复均不满意,或者是处理决定没有达到他想要的影响力。但诉讼是一个较漫长而且需要专有人力、财力投入的过程,不建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抱有“坐以待毙”的思想在耗着了。分析利弊、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沉着应战即可。

        现如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动员业主和单位高层主动和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示好,主动请示工作进度为妥。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4-11-28 10:58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据此,如果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不接受事后的质疑和投诉。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楼主提到投诉已回复,不知道监管部门有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果没有,则不应发中标通知书。
3投诉人是否进行诉讼与是否发中标通知书无关。
作者: qing236qing    时间: 2014-11-28 11:48
多谢各位的意见,都说的很好,
其实我也只是研究一下,呵呵,怎么做,那还得看领导怎么看。。。比较国情如此。
学习了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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