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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11-17 16:13
标题: 实施条例疑惑
实施条例疑惑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实践中可能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这样招标人修改后必须重新招标,还是修改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就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7 16:49
第二十三条明显是说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由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比如资质要求高了,只是通过修正招标文件降低要求,可能原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还是没有机会参与投标。这时就需要重新发布公告。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11-17 16:5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第二十三条明显是说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由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比如资质要求高了,只是通过修正招标文件降低要求,可能原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还是没有机会参与投标。这时就需要重新发布公告。 (2014-11-17 16:49)
意思就是通过简单的修改就可以的,只要在截止时间15日前就行,需要大范围修改的就需要重新发布。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11-17 17:00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第二十三条明显是说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由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比如资质要求高了,只是通过修正招标文件降低要求,可能原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还是没有机会参与投标。这时就需要重新发布公告。 (2014-11-17 16:49)
经查条例释义,适用第23条的时点是在开标后,开标前适用21、22条。谢谢答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9 13:48
标题: 回 2的10次方 的帖子
2的10次方:经查条例释义,适用第23条的时点是在开标后,开标前适用21、22条。谢谢答复。 (2014-11-17 17:00)
我觉得释义中说的情形并不完全,开标前也是有可能的。比如招标文件的而修改涉及到降低资格条件了,那么就不能只是简单修改文件了之,还得考虑其他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是否能有参与投标的机会,因此可能需要重新发布公告,接授新投标单位参与。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1-19 14:09
汪才华曾经对15天的要求进行过解读,详见: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215361491.html


偶曾经碰到过,由于对招标文件理解出现了较大偏差,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投标人“主动”抬高报价、来力争不中标,虽然是结果“如愿以偿”,毕竟也是[s:58] 之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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