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阶段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二阶段招标的第一阶段与资格预审并不一样,不能混淆。但是条例中并未提及资格后审 联合体成员在投标截止日前更换是否有效。 |
处处学员:确实没找到法规依据,不好答呢,反正我答的是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一阶段主要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向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虽分两阶段进行但整个过程应看作是一次性招投标过程,不能象资格预审那样分清开来,两阶 .. (2014-11-09 10:51)
bz黄河: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联合体不能随便增减。如果增减就无效。 (2014-11-09 16:42)
脑瓜子挺大:我记得在 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 里面 有这样的一句话,联合体成员更换,要向招标人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接受,不具有竞争性其投标无效。 不是不可以更换,关键是判定他更换后是否仍有竞争性 (2014-11-09 17:20)
bz黄河:你看的应该是旧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的思路,增减应该无效 (2014-11-09 18:14)
脑瓜子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个是实施条例 .. (2014-11-10 21:12)
bz黄河:我的思路:第一阶段不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没有权利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
联合体应该在第一阶段组建,并提交技术建议书,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如果联合体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书,但是到了第二阶段联合体成员有增减, .. (2014-11-11 07:40)
脑瓜子挺大:最关键的一点,二阶段开标,二阶段之后还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后审,那就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你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你自己认为的,但是我们要有法条做理论基础依据。依据在哪里?
我们经常进行二阶段开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二阶段才是正经的开标,也是 .. (2014-11-11 14:00)
脑瓜子挺大:最关键的一点,二阶段开标,二阶段之后还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后审,那就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你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你自己认为的,但是我们要有法条做理论基础依据。依据在哪里?
我们经常进行二阶段开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二阶段才是正经的开标,也是 .. (2014-11-11 14:00)
bz黄河:“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有这个说法? (2014-11-1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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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瓜子挺大:我的个人理解 (2014-11-12 22:46)
bz黄河:有规定,两阶段招标必须是资格后审? (2014-11-13 07:53)
脑瓜子挺大:我认为也可以资格预审,但是本考题并未说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以应该认定是资格后审。 (2014-11-1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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