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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对2014年案例第二题的回答,请大家评判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7 08:55
标题: 我对2014年案例第二题的回答,请大家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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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7 08:56
我试着回答,大家补充或改正。
1、认定的主体是谈判小组。程序是由谈判小组提出要求,让供应商说明自己是否低于成本价,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说明根据自己的技术、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企业定额、利润等其他费用计算的自己的成本价格,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谈判小组,有谈判小组认定是否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价。
2、不妥之处。超过100万元的政府采购,谈判小组3人不妥,谈判小组应该是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不低于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进行分工不妥,应该共同对每一项技术、商务指标进行评审
      谈判小组让供应商一次报价不妥,应该多次报价
3、李经理以商业秘密为由不详细说明自己的成本价格不妥,应该详细说明。
李经理以口头方式回答不妥,应该以书面形式回答。
4、确定承包商的原则是: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最终报价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确定A为供应商,有可能采购不到需要的实验室装置,或者不合格的装置,不确定A为供应商,有可能本次采购失败,并且面临A供应商的投诉。
5、技术参数应该以谈判文件为主,因为这是采购的依据,A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过程中,应该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响应就会被否决。

作者: 处处学员    时间: 2014-11-7 11:21
还有谈判小组邀请谈判供应商不妥,应为采购人;最终报价不妥,应为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未发公告不妥;
确定原则按74号应为:质量、服务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我答的第5小题是以响应文件为准,因为响应文件是要约文件,要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应当以要约文件为准。
时间原因,这题没做好,看能得5分不。
作者: 处处学员    时间: 2014-11-7 11:27
还有“有必要参照.....法律规定”好象也有点问题,"参照“两个字?应按采购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原则、标准和评审办法进行。
作者: 处处学员    时间: 2014-11-7 11:32
再次约谈也有问题,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谈判机会不均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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