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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nvb    时间: 2007-4-20 12:27
标题: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问题
财政部2007年第2号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我的理解是资格条件在评标时不进行打分了,满足就通过,不满足就拒绝其投标资格?不知道对还是不对。

但是在很多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不满足资格条件就拒绝投标”的字样,请教各位前辈,在哪里写明这样的要求比较合适?

多谢大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4-20 13:11
你理解的很正确。
对于政府采购一般是资格后审,因此资格条件是作为必要合格条件进行审查,不满足即可导致废标。
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写出。
作者: knvb    时间: 2007-4-20 13:22
那在招标文件第二册的哪个条款下面写明比较好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4-20 14:05
你可以单独在评标办法里写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4-20 16:16
特殊的资格要求,按说要在招标公告里面提出;

一般地,在技术规格书或者评标办法里面讲清。

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办法。比较接近国际惯例;

所谓“综合评标法”,将资格列为计算分数,出现问题。

可喜的是,现在已经在纠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4-20 22:47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这样理解,资格是国家授予企业承担某一工作权利,只要是符合标准就是可以承担相应的工作,而工作是否能做好不是资质能决定的,要看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定。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4-23 10:07
看过了,顶一下!
作者: titc_wq    时间: 2007-4-23 16:47
5楼说的相当好!!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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