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才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注意是“根据需要”设立,据我所知,国内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 .. (2014-10-16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