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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否认定串标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4-10-8 10:17
标题: 能否认定串标
有一项目要求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中提供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甲投标人提供的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是乙投标人的,但盖的是甲的公章,乙投标人的都正常,评标委员会认定甲乙串标,理由是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事后调查中,乙投标人的代表否认串标,认为是甲陷害。请问应如何认定?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4-10-8 1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8 12:59
认为是甲陷害,可要求乙投标人的代表举证。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0-8 15:16
请注意 “相互混装” 一词的实际含义:即为甲中有乙,乙中有甲。

本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甲投标人提供的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是乙投标人的,但盖的是甲的公章,乙投标人的都正常,所以不构成串通投标。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4-10-8 16:17
证据不足,不足以此判定串通投标。但可以进一步调查。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10-9 14:57
可以调查乙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甲是如何拿到手的,甲到银行应该开不出乙的开户证明,串标应该成立。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4-10-9 15:14
串标无疑

有时候,法律,也不能咬文嚼字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0-9 15:53
是混装,混装有多种情形,A装B,B装C,C装A,也是混装,认定为串标没有问题,除非乙有效举证。
有的投标人比较注意,在证件复印件上注明了仅供……投标之用。这样就不会有这问题了。
本人在为单位办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手续时,基金委就要求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加注“仅供办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手续”,否则材料退回,不会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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