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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可以高于法律法规的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4-9-30 14:14
标题: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可以高于法律法规的要求?
请问各位老师,这是否有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4-10-1 17:02
求王老师帮忙解答[s:56]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1 22:17
因为资格条件各个项目不同,而且并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是行业管理,所以这个问题就没有回答。
只能说如果是施工、设计资质的要求见住建部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特殊设备的强制性规定见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要求,还有其他。其实资质等级标准和设备强制性要求也不一样,强制性规定的,是必须必,有就行,没有就不行,而资质等级有些有涵盖要求,很多项目也不一样,例如层高、跨度、面积等有些会跨着这个是一级,那个是二级资质就行,所以,往往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求的高一点,只要能够达到竞争性,也是可以允许的。但是行业还是有一些规定,不能高出太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1 22:45
《条例》中: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建设部2001年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但是资质要求高一点(不是过高)也还不能算作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所以,必须招标的项目还都觉得是比较重要、关乎公共安全、公众利益、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即使高出一级,也还说得过去,只要有竞争力,监督机构一般会同意(这个各地掌握的也不同)。但是为了工程建设的成本考虑,还是够级就好。您别三级资质就能干的活,非得找总承包一级的,就说不过去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1 22:50
还有一个文件,忘记了文号了,说的就是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低了的不能参与。
今天有些懵,有知道的帮找找吧。
作者: yc8639    时间: 2014-10-5 11:43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建设部2007年3月13日颁布实施)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4-10-5 12:03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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