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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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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9-19 07:37
标题:
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常用于博彩活动中。人们普遍认为,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是最公平、最公正的。但笔者认为,若要使抽签、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成为最公平、最公正的一种选择方式,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是无差异的。例如,双色球的所有球体必须是无差异的,双色球的材质、质量、形状等都必须是无差异的。
第二个基本条件:抽取主体(参与博彩的人)是自愿的。
如果随机抽取不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随机抽取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凡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也都应该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一、抽取对象是无差异的(或存在一些小差异,但招标人是可以接受的);二、抽取主体是自愿的。
例如,随机抽取中标人必须满足: ①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和非价格评价因素基本上无差异,或存在一些非实质性差异,但都在招标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采购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并愿意对抽签结果负责。如果,随机抽取中标人不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则不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在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采购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也是无可非议的。
再例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也必须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是无差异的,或存在一些小差异,但不影响评标;抽取主体是自愿的。
但现实状况是,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水平、能力和道德等差异很大,良莠不齐,鱼目混杂。在这样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实在让人不放心,在这样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再说,招标人也是不愿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虽然,《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但实际上,招标人完全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甚至随机抽取的权利都被剥夺。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9-19 08:10
由此可见,某些文件或规定设置的前提需要重新思考,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理论参考栏目。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4-9-19 08:27
招标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成不了主人。
腐败的链子只会越来越长,反腐的路就更长。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9-19 09:34
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一般是木有。除非招标人为逃避责任,应付交代滴。。。。。。。。。。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9-19 09:50
首先,专家必须无差异(或差异在允许范围内),此观点不值一驳。且不论差异的绝对性,单是每个个体的专业背景、阅历、职称、个人喜好等都有显著不同,如何做到所谓的“无差异”??!!
举个例子,当初的长江三峡工程,不光是有些政治家的梦想,也是很多水利水电专家的毕生梦想,但是对于环境方面、生态方面的专家,一定对这个规模浩大的工程是心存疑虑的,甚至视其为梦魇。这里,我不想谈论谁对谁错,我只是想要表明,评标和重大方案论证有相似之处,抽取不同背景、有观点差异甚至冲突的专家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还应该有其必要性,至少能从不同视角审视各家单位提交的投标方案。
故专家不是应该无差异(或差异在允许范围内),而是应该设置
标准
,达标者即可成为某个/些领域的专家,只是需要加强对专家综合水平、职业操守方面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其次,招标人必须自愿抽取专家,这个观点不仅有悖于现行法律法规,也有悖于常理。
众所周知,专家是从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全面评价投标文件,引入这个制度,就是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防止某些领导独断专行、一言堂,甚至发生官商勾结等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有些人要说了,招投标不是反腐败的工具,但我要强调的是,招投标(包括专家评标制度)制度是一项科学、合理的制度,只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就对一项制度进行全盘否定,而是应该采取措施去补救。对于私营、外资项目,自愿是可以说得通的;
但是对于国有项目,全民都有权力监督国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这是由我们的社会制度决定的,如果由招标人来定标,那还搞神马招投标呢?干脆连招投标制度也取消算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9-19 11:0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
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一般是木有。除非招标人为逃避责任,应付交代滴。。。。。。。。。。
是的,在招投标中,一般情况下都不具备随机抽取的两个基本条件。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中标人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作者:
ylsft
时间:
2014-9-19 16:55
招标人自愿:符合招标人意思了,肯定就是自愿了。那么这个意思就有可能是大公无私的,当然,也可能纯属私利的影响。
如果他是大公无私的,通过随机抽取程序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专家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招标人此时也只能管住自己,却不能在满足自己自愿的基础上,切断投标人与专家联系的可能性。如果真是大公无私的从招投标“三公”角度考虑,为什么不愿意呢?
第二种情况,如果他有私欲,正是随机抽取程序要规避的,难不成我们让他随愿不成?
其实,日常生活中的随机抽取条件与诱因,是与招投标情况有所区别的。我赞同曹老分析的日常生活中需具备的情况。。。。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9-19 20:21
评标人让招标人自己点吧。点熟悉的
,技术好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9-19 21:39
请问楼主:
1.某地实行的“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做法,完全符合您所说的上述两个条件吗?
2.如果符合您所说的两个条件,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
3.如果不符合您所说的两个条件,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
本人愚昧,十分期待老师的答疑。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9-20 07:47
这是一个与虎谋皮的悖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9-22 17:05
与其随机抽取,还不如最低价中标了。随机抽取就是变相鼓励围标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1-10 08:24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
与其随机抽取,还不如最低价中标了。随机抽取就是变相鼓励围标啊
其实,任何一种做法都是有条件的。
例如:
1.最低价中标的前置条件是: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都差不多,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2.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前置条件是,第一,专家库中专家都货真价实,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抽取主体是自愿的。抽取主体自愿采用随机抽取,抽取主体就愿意对抽取结果及评标结果负责。
3.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前置条件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评价因素(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都差不多;第二,抽取主体是自愿的,抽取主体愿意对抽取结果负责。
3.不允许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的前置条件是,投标人投标价格具有竞争性,基本不含水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11 10:50
一旦选择了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意即招标人拟通过竞争方式
择优
确定最终的签约对象,也就摒弃了以博彩方式所及确定中标人的做法
(不管这种放弃是被迫的还是主动的)
。
因此,“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做法,本身是对招标投标机制的违背。
实际上,如果可以随机抽取,那招标投标机制本身就没有适用或存在的必要。
在选择了招标投标方式的前提下,还去讨论所谓的“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前置条件”,说明业界一些人士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基本原理缺乏应有的了解。
作者:
crazylunta
时间:
2015-1-12 08:26
理论与实际结合,有深度、有见解,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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