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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项目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和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先后不同,对投诉处理方式的影响 [打印本页]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9-16 17:12
标题: 项目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和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先后不同,对投诉处理方式的影响
目前有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中型施工类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不设技术标,仅设置商务标,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如下:
1、评标专家委员会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否决投标,资格审查标准主要是项目的资格、是否有在建工程、投标人业绩、投标人的信用情况;
2、对资格审查通过的单位,进行投标报价的综合评审,按照规定的评标基准价方法进行计算,根据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的差值百分比进行扣分,上浮扣1.2分,下浮扣1分。评审完成形成了评标报告和否决投标纪要,有一家单位被否决投标,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
3、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及时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公示期间有厉害关系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提供了书面资料,指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与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必要条件规定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不符,应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招标人接到异议后进行了核查,经查实确实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有在建工程尚在施工中,尚未竣工验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组织原先的专家进行了复评,否决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排序重新进行了调整。第二中标候选人变成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变成第二中标候选进行了公示。公示后原异议人又提出异议,认为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该是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影响了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现在应该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和确定中标候选人,而不是简单的否决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候选人递补的。
请教各位专家,原异议人又提出异议是否合理合法,如何进行处理?如果是先进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资格审查和计算投标报价分数,是否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9-17 08:40
怎么没人给个意见呀,难道是我表述的不清楚吗
作者: zw22    时间: 2014-9-17 10:02
招标人组织原先的专家进行了复评,这应该是一种补救措施。但可以看出复评没有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进行复评,这是错误的。看来招标人应当组织重新评标了。招标人重新抽取新的专家I进行评标。提出异议合法。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4-9-17 10:28
按照楼主的表达,应该是有4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在第一次投标中,一家被否决投标。只剩下3家单位。
在第二次复评中,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为有在建工程被否决投标,那其实合格投标人只剩下2家,
其实完全可以否决投标,重新组织第2次,在业主时间上充分的前提下。免得大家都有异议。
也就不存在评标基准价的事情了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4-9-17 10:30
第一中标人如果主动放弃,则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接替;本案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效,提出异议有效,应当重新评标!重新评标的结果无外乎就是:1、如果剩下两家具备竞争性,则通过综合评议择优;2、如果剩下两家不具备竞争性,则可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9-22 08:27
请问下,目前的情况是必要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然后在排序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吗
作者: zw22    时间: 2014-9-22 08:58
标题: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请问下,目前的情况是必要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然后在排序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吗 (2014-09-22 08:27)
你把情况再说清楚点。比如开标后有几家单位投标?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9-22 10:54
递交投标文件的有10家,资格审查没通过的有1家,9家单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复评后取消中标资格,就是剩下8家单位为有效投标单位,这时是直接递补候选人还是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排序、公示?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4-9-22 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根据以上规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可以以此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而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虽然赋予招标人选择权但招标人应理性行使这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4-9-22 15:54
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排序,公示。这种办法貌似合理,但找不到法律法规依据。因为有异议,慎重考虑还是重新招标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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