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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74号令,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数量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4-7-31 16:26
标题: 请教74号令,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数量的问题
请教74号令,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数量的问题


以下为部分条款,重点是红线部分。
问题:如果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为3家,在最后报价前,有一家没有报价就申请退出了,那条款中所说的至少3家供应商是否就矛盾了?


谢谢!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7-31 20:52
楼主注意:“符合本款情形”一词,

即为“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我的理解是第一次公开招标未成功,在报批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作者: jiayw    时间: 2014-8-1 08:13
谢谢,我的意思: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比如70万的服务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那么供应商数量的问题。在以上规定里,是不是就矛盾了?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1 09:21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谢谢,我的意思: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比如70万的服务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那么供应商数量的问题。在以上规定里,是不是就矛盾了? (2014-08-01 08:13)


    70万的服务在采购限额以上(50万),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120万),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终不得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可以两家进行的只有公开招标失败报批后更改采购方式的情形。
作者: jiayw    时间: 2014-8-1 14:44
那是不是为了防止有供应商不参加最后一次报价,再刚开始选择时,最少得找4家。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8-2 13:01
为保险起见,应当邀请三家以上。74号令为保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规定竞谈活动从头到尾都需要3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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