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约有500部,最主要的有《武装部队采购法案》、《联邦财产及管理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合同竞争法案》、《合同纠纷法案》、《小企业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等。为了便于执行和操作,联邦政府将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形成了《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FAR)。FAR对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合同类型、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在FAR的统一规范下,经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批准,各联邦机构都可依法制定本部门的采购实施细则,对FAR进行必要补充。如国防部有《国防部补充条例》(Department of Defense FAR Supplement)。在实践中,除了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美国造币局(United States Mint)等少数几家机构外,无论是国防部门还是民用机构的政府采购合同都要统一执行FAR的规定,同时地方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合同也要受到FAR的约束。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自己的采购法规或政策,但地方的政府采购法规或政策不能违背联邦有关法规的精神。地方政府的采购法规一般在具体采购程序上与联邦不同,如公开招标的时限要求、采购标准、合规要求、投诉质疑处理程序等等。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除了上述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的判例也是指导政府采购实践的法律依据。
美国十分注重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实行合同官制度。合同官是政府采购合同经办人,有权签订、管理和终止合同。美国政府采购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官的授权范围和界限。合同官由本部门任命并颁发资格证书,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次的官员有不同的要求,级别越高,要求也就越高,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也越高。合同官要定期接受培训,联邦政府一级有两个主要的培训机构Federal Acquisition Institute (负责民用采购培训) 和 The Defense Acquisition University (负责国防采购培训),但培训的内容和标准由OFPP来制定。除了合同官,每个行政机构都设有一名首席采购官,首席采购官由执政党政治指派,实行任期制,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实施采购管理,提供相关采购建议,不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管理和执行。通常,首席采购官由首席财务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