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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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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 条 |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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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以此类推 |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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