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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专著《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打印本页]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18 15:05
标题: 个人专著《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个人专著《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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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几乎涵盖了目前招投标领域所有重点实务问题,对广大招投标领域从业者均大有裨益。作者身兼律师、招标师、经济师三职,在多年实务操作经验基础之上,凝练总结出许多独到的理论见解。


内容简介

   

    本书共涉及45个招投标重点法律实务,其中大部分内容均结合实战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讲解,易读、实用性高。


    本书所引据法律法规均为最新、最权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适用中所存在的典型、普遍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



作者简介


    李金升,律师,招标师,经济师,法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在《中国招标》、《中国工程咨询》、《中国房地产》、《中国房地产金融》、《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招标采购管理》、《招标与投标》、《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上海房地》等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法学文章80余篇。



目录



第一编 投标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一:“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法规详解

重点二:法律角度解读“邀请招标”

重点三:重新招标的三种法定形态:“应当”“可以”“或者”重新招标

重点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条件

重点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权利及其限制

重点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终止招标”须慎重

重点八: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对比

重点九:“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而无须招标的法律界定

重点十:非强制性招标项目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吗?

重点十一:招标文件的售价谁说了算?

重点十二:从招标人角度防范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风险

重点十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招标无效”的法律分析

附录1—答记者采访: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金额的 20%,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吗?


第二编 投标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十四:导致“投标无效”和“无效投标文件”的法定原因

重点十五: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被“否决”的法定原因

重点十六:工程建设项目“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重点十七:投标保证金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重点十八: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可否超过80万元?

重点十九:限制或排斥工程建设项目公平投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重点二十:依法不得参加投标的主体

重点二十一: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律评析

重点二十二:投标有效期的法律限制

重点二十三:案说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时间

重点二十四:投标保证金超额,怎么办?

重点二十五:同一投标人能否提交两份不同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

重点二十六:挂靠借用资质情形下串通投标罪主体认定之辩


第三编 开标评标中标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二十七:论依法不得参加评标的人员

重点二十八:“重新评标”遭遇的“法律难题”及建议

重点二十九:中标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界定与法律风险

重点三十:第一中标候选人,一定是中标人吗?

重点三十一:论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原因

重点三十二:中标人漏报暂估价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重点三十三:是取消中标资格,还是取消投标资格?

重点三十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重点三十五:可否由招标人的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附录2—答记者采访:弄虚作假,只有中标了才能处罚吗?


第四编 综合类重点法律实务

重点三十六:招标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法律规制

重点三十七:招标与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混淆及其法律风险

重点三十八:招标人签订BOT协议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重点三十九:招投标活动与资格被强制暂停的法定原因

重点四十:招标投标程序的法定时限及违法后果

重点四十一:混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法定职权的法律风险

重点四十二: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

重点四十三:处理招标和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法律分析——以相关法规规定为视角

重点四十四:处理招标和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法律分析——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为视角

重点四十五: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居间的法律风险防范——从居间人的角度出发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18 15:24
恭贺李先生的大作出版!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18 15:43
谢谢钱老,多向您学习,也一直都在向您学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18 15:58
祝贺楼主 出版大作 !!


是不是还没有 网站销售 ?如果有了,请告诉大家 !


此外,新浪网上的 博客 “金升律师”,是不是阁下的博客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18 16:02
标题: 回 kings 的帖子
kings:
谢谢钱老,多向您学习,也一直都在向您学习。
相互学习!多多交流!
请李先生从法律的角度和高度对老朽的挫作《评标方法概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18 16:05
亚马逊 图书 网站 已有销售 :


金升律师 新书.jpg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18 16:12
1、新浪微博:金升律师;新浪博客:金升律师;本论坛用户名:金升律师(密码忘了,尝试多种方法均未能找回,只好用现在的用户名)

2、当当网、京东网、卓越亚马逊网、淘宝网已经有售(部分网站暂时缺货),但“新手上路”不能发链接,各位可在相应网站搜索栏输入“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搜索即可。

3、欢迎大家多提意见。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18 16:19
360截图20140718161651417.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18 16:47
但是,我无法完成支付程序 ???各种验证,弄得我头昏脑涨 ……

也许,要等其它网站 来实现 啦 ……

最后,通过 淘宝网 购买了此书。价格为 43.5元 ;(原价58元),包括邮费。


比亚马逊的,稍稍便宜一点:亚马逊是 :价格40元;邮费 10元,合计50元。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18 16:49
钱老的大作《评标方法概论》,正在努力学习中,获益匪浅……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7-18 17:03
恭喜,一定买一本好好拜读!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7-18 17:22
祝贺专著出版![s:125]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7-18 19:04
[s:89]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18 22:11
恭喜楼主出新书,希望楼主多多关注本论坛,积极参与大家的讨论,当好指导员。哈!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19 16:14
指导员不敢当,多向大家学习哈,这才是应该的!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0 22:34
应要求,贴出当当网在推荐本书时贴出的案例之一,供指正:
可否由招标人的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案例介绍
  2014年1月13日,招标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BL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S工程建设信息网及S省招标投标网上发布了《F7组团工程(施工)招标公告》(C公资告〔2014〕建字第0431号)。
  该工程建设规模约153157.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3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100%国有自筹。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为必须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注册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及以上资质,近三年企业已完类似业绩不少于2个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的企业(但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必须是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近三年项目经理类似业绩不少于3个。
  2014年2月25日,招标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G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举行了开标,随后予以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中标通知书规定,由中标人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招标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那么,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人与招标人的子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可行呢?


二、案例分析
  (一)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的子公司签订合同,可行
  1、招标文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公开、公平。
  根据《F7组团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的规定,只要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报名时需上传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项目经理身份证、注册证”就可以交费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公开、公平,不存在不公正对待的情形。
  2、招标文件是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文件。
  不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的子公司签订合同,不可行
  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子公司由母公司投资设立,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义务、责任等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投标人是基于对作为招标人的母公司的信任而作出投标(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后,应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而不是由招标人的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母公司的资质、经验、管理能力、品牌、商誉等并不属于子公司。
  在前述案例中,工程建设规模约153157.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31000万元,如果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的子公司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那么,F7组团工程整体协调、管理等将不再由招标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同时,招标人的子公司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开发约153157.80平方米商品房的资质,也将构成中标人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重大法律风险点。
  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全资、控股或参股(非控股)。
  全资子公司,是指作为国有企业的招标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唯一的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参股(非控股)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只要投资人(母公司、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其表决权不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就属于参股(非控股)子公司。
  因此,如果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与其子公司签订合同,在子公司属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非控股)子公司的不同情形下,均承担不同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的探讨与建议
  (一)即使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的子公司签订合同,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对此,不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均明确规定由“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同时,不管是经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还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均明确了“招标人”的主体,“招标人”是唯一的。不可能由中标人与非“招标人”签订合同。
  当然,前述的理解是比较机械、教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规定,从合同的缔约过程来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已经表明投标人愿意接受与招标人指定的特定子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诺的中标通知书经招标人发出,且招标人指定的特定子公司也承认并愿意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形下,个人意见还是倾向于认可可由招标人的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前提条件是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规定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的子公司签订合同且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投标。
  (二)对要求中标人与招标人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议
  为规避、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纠纷,建议:
  1、最好的方式。直接由子公司作为招标人招标,而不是由母公司作为招标人招标,这样就可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由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就合法、合理。
  2、次之的方式。如果基于很多因素的考虑,万不得已,非由母公司代替子公司进行招标不可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的具体的子公司签订合同且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投标。但此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如果单纯机械、教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仍是必须由“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人的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管理、监督时,也会产生相应的问题。
  3、绝对不可行的方式。既不由子公司作为招标人招标,也不在母公司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的具体的子公司签订合同且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投标。此种方式属于“地雷”,万万不可“踩上去”。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7-20 23:41
标题: 回 kings 的帖子
kings:应要求,贴出当当网在推荐本书时贴出的案例之一,供指正:
可否由招标人的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案例介绍
  2014年1月13日,招标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BL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S工程建设信息网及S省招标投标网上发布了《F7组团工程(施工) .. (2014-07-20 22:34) 
不可以由母公司发布信息,代子公司招标,这个不存在机械和教条的问题,这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7-21 06:54
[s:125] 恭喜!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7-21 09:0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不可以由母公司发布信息,代子公司招标,这个不存在机械和教条的问题,这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4-07-20 23:41) 
设想以下情况:母公司A为自然人张某一人出资设立,母公司旗下子公司B的股本构成为母公司A持股50%,某市国资委持股50%。子公司B欲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对总承包单位进行招标,可以用母公司A邀请招标,再由子公司B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吗?显然不可以,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也是走不通的!除非地方政府掺和着乱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21 09:24
全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类似这样的采购很多,有时就是母公司作为招标人,给子公司招标,还是为了便宜。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上,还是要与子公司进行结算,所以合同与子公司签。当然是在招标文件中会将招标人与子公司的隶属关系说明白,并注明合同签订人。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1 09:35
这个案例比较典型,也是实际中发生的案例,予以探讨,需要结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公司法综合考虑,欢迎大家继续……[s:125]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21 09:5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全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类似这样的采购很多,有时就是母公司作为招标人,给子公司招标,还是为了便宜。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上,还是要与子公司进行结算,所以合同与子公司签。当然是在招标文件中会将招标人与子公司的隶属关系说明白,并注明合同签订人。
这犹如母亲给儿子找对象,当然是儿子与对象签合同(领结婚证)了。
在本案例中,母公司充当了招标代理的角色,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有所交代,也不存在问题。
案例这种东西的解释,常常不是唯一的。如果是唯一的,原告被告也就无需聘请律师了。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1 09:53
哈哈,钱老比喻太贴切了,我要[s:84]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7-21 10:34
大家都违法,不能认为这种行为就是正当的、合适的;


正如中国式过马路,大家都这么操作无法证明这个操作就是合法合规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7-21 10:40
是否合法,还是要回到法律、法规原文去,如果对法律原文理解有争议,也应由有权司法机构给出司法解释,而不是任何人对法律加以解释。中国式擦边球太多了、中国式法律条文不清晰不细致不明确太多了、中国式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太多了,多到大家都不知道合法、守法的做法到底是该怎样,于是乎,冒出来很多专家开始解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21 11:0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是否合法,还是要回到法律、法规原文去,如果对法律原文理解有争议,也应由有权司法机构给出司法解释,而不是任何人对法律加以解释。中国式擦边球太多了、中国式法律条文不清晰不细致不明确太多了、中国式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太多了,多到大家都不知道合法、守法的做法到底是该怎样,于是乎,冒出来很多专家开始解释……

老朽赞同多看法律、法规原文。
的确,有些法律工作者常常会依据某种需要解释法律、法规条文。
老朽也曾经说过,法律不是某些所谓的法律专家可以任意揉捏的面团。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7-21 11:07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但受持股、控股的关系影响,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又受到母公司的管理和制约,财务报表也存在合并计算。


可是,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不管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来。假定招标人可以这么干,那么投标人更加有理由可以这么操作了!


可现实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各家单位均不能逾越这条红线。如果这样的操作都可以,那么经营业绩是调查母公司的还是子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是调查母公司的还是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呢?企业信用呢?等等等等……


到底是在玩招投标还是在玩躲猫猫?[s:69]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1 11:40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但是,我无法完成支付程序 ???各种验证,弄得我头昏脑涨 ……

也许,要等其它网站 来实现 啦 ……

最后,通过 淘宝网 购买了此书。价格为 43.5元 ;(原价58元),包括邮费。
....... (2014-07-18 16:47) 

多谢支持,多提意见,谢谢!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1 11:5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恭喜,一定买一本好好拜读!
多谢多谢[s:31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21 12:08
我的个人意见 :


在招标投标中,应该区分 母公司和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这是法律的需要,也是贯彻执行法律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常常被混淆在一起;这和那些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有异曲同工之妙……早早晚晚,人们会认识到: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确定 单位的 性质 和作用 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21 15:09
书已经收到。抽空仔细拜读 !


看来,作者近两年,来发表过大约50篇文章;大都在 《中国招标》杂志;《招标与投标》杂志;《招标与采购管理》杂志等刊物上发表,这次,集中了比较优秀的45篇,修改、整理而成专集。


祝贺作者,研究采购与招标,卓有成效 !


希望:更多的和大家,交流,探讨有关问题 !!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7-21 15:31
书已收到,淘宝上买的,挺快的。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2 09:50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书已经收到。抽空仔细拜读 !


看来,作者近两年,来发表过大约50篇文章;大都在 《中国招标》杂志;《招标与投标》杂志;《招标与采购管理》杂志等刊物上发表,这次,集中了比较优秀的45篇,修改、整理而成专集。

....... (2014-07-21 15:09) 

非常感谢支持,羡慕,已经收到书了,出版社寄给我的样书,我都还没有收到!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2 09:5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书已收到,淘宝上买的,挺快的。 (2014-07-21 15:31) 

多谢支持,多提意见!
作者: bentliy    时间: 2014-7-22 14:20
马上买一本回来拜读[s:84]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2 14:40
标题: 回 bentliy 的帖子
bentliy:马上买一本回来拜读[s:84]  (2014-07-2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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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六安瓜片    时间: 2014-7-24 14:50
[s:56] ,楼主,我这么热心的回帖可否赠书一本,哈哈
作者: 秋落叶    时间: 2014-7-24 15:45
职场新手祝贺前辈,膜拜了 [s:125]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7 19:04
当当网已经有货,网址:http://product.dangdang.com/2351 ... 87000&ver=A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8 22:18
标题: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s:56] ,楼主,我这么热心的回帖可否赠书一本,哈哈 (2014-07-24 14:50) 
1、很感激您的大力支持;
2、出版社给我的样书有限,很不好意思,抱歉,当然
3、您也可以去当当网再支持一下[s:56][s:56]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29 18:21
标题: 回 秋落叶 的帖子
秋落叶:职场新手祝贺前辈,膜拜了 [s:125]  (2014-07-24 15:45) 

谢谢您的祝贺[s:84][s:84]
作者: starrydon1    时间: 2014-7-30 14:36
已购,期待大作能给我工作带来实际帮助。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30 17:47
标题: 回 starrydon1 的帖子
starrydon1:已购,期待大作能给我工作带来实际帮助。 (2014-07-30 14:36) 
1、非常感谢您的支持;
2、是一本小册子,“大作”谬奖了;
3、书中有些是个人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批评、指正;
4、工作中越到的问题,欢迎多多交流沟通;可以通过我的新浪微博@金升律师    沟通交流,相互学习;
5、再次致谢。[s:80][s:80]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7-3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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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4 11:44
《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
前  言

         近三年,招标投标行业发生了三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发生在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由此结束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以来,招标投标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招标投标法律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因行政法规的缺失而导致的不利局面。从法律效力位阶的层次上,首次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层级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深刻的影响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行为。


       第二件大事:发生在2013年3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通知规定:“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一改过去实施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由此,招标师的含金量和重要性大幅上升,对广大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拟采取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来说,影响之大,无须细说。


      第三件大事:发生在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九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局令第23号)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11件规章和1件规范性文件。


       以上三件大事,深刻的影响到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也深刻的影响到律师的业务状态,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招标投标的法律模式设计、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纠纷处理、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书的制作与法律审查等当中,均需要找到一个合法的路径,以达致当事人合理的目的。这成为律师,也成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方向或问题。正是基于法律规定与实施路径之间的契合需求,以及法律服务工作中遭遇的一个又一个实务问题,经归纳、分类、总结,自2012年始,历时两年多,陆陆续续发表了关于招标投标法律实务的文章50余篇,但散见于各期刊、杂志,翻阅不变,特挑选出45篇文章,汇集成册,以供参考。


      45篇文章,也是45个重点法律实务,因发表时间远近不同,本次汇集,对大部分文章进行了修改、调整,个别文章甚至是重写,以期符合整体体例安排。根据类型不同,划分成四编:第一编、招标类重点法律实务,13篇文章,外加1篇答记者采访稿;第二编、投标类重点法律实务,也是13篇文章;第三编、开标评标中标类重点法律实务,9篇文章,外加1篇答记者采访稿;第四编、综合类重点法律实务,10篇文章。此种体例、类型安排,目标是希望精准,但结果,却难免削足适履。


       45篇文章,均在前文所述第一件大事发生之后所写,并历经第二件大事、第三件大事,直至今日,从当事人的需求感知,从律师的视角看待,结合同时作为招标师的感同身受,重于实务,也不放弃理论,在繁忙的律师业务工作之余,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于是,就有了本书的规模。


       但这并不代表本书中的观点,没有任何错误与瑕疵,相反,囿于知识与经验,作者深知错误或偏见难免,也恳请各位读者,在新浪微博@金升律师   或发电子邮件到我的邮箱:545126155@qq.com,多多指导,不甚感激。
                                                             李金升律师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6 21:51
天猫上该家书店的销量纪录,谢谢大家的支持。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1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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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前天在为《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能力培训》班上,结合相应法律法规的关键点和核心点,为千余人进行了交流
作者: seaby1129    时间: 2014-8-12 15:36
[s:125] 崇拜中……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14 10:50
标题: 回 seaby1129 的帖子
seaby1129:[s:125] 崇拜中…… (2014-08-12 15:36) 


不敢当,谢谢支持,多多交流……

[s:84]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17 21:52
[s:294][s:294][s:294]
《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荣登当当网法律实务新书热卖排行榜近30日第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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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昂云    时间: 2014-8-18 10:28
恭喜恭喜,真是后悔没早点来到这个平台,真是卧虎藏龙之地啊,以后要和大家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19 14:16
标题: 回 昂云 的帖子
昂云:恭喜恭喜,真是后悔没早点来到这个平台,真是卧虎藏龙之地啊,以后要和大家好好学习学习 (2014-08-18 10:28) 


谢谢支持,多多交流,[s:84][s:84][s:84][s:84]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25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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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4小时内,第二名。
[s:84][s:84]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8-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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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一书进入亚马逊网建筑法类新书排行榜第1名!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9-15 09:31
继续蝉联亚马逊建筑法新书排行榜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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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4-9-22 15:15
恭喜李大师的作品发表!一定拜读![s:125]
作者: 54tl    时间: 2014-9-23 15:17
这仅限于理论探讨,试想施工企业好不容易中个标,只要能签合同,哪还管的了是子公司还是母公司?目前的地产集团,为了备案报批的方便好多是进入新的公司都会成立一个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如果以集团的名义招标,中标了让你和当地的子公司签约,施工单位100%会签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9-24 10:40
标题: 回 union700 的帖子
union700:恭喜李大师的作品发表!一定拜读![s:125]  (2014-09-22 15:15) 
[s:301][s:90]

多提意见![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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