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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对《评标方法概论》品头评足!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17 18:00
标题: 请对《评标方法概论》品头评足!
请对《评标方法概论》品头评足!
《评标方法概论》出版发行已一个多月。
承蒙各位同仁的厚爱,已销售715册(截止8月5日)。
我想,也许有同仁已阅读一遍,可能有些感想,可能有商榷的地方,可能有批评和建议。
特别要感谢本论坛总版主高子正先生(gzztitc),他已经率先品头评足了。
有鉴于此,老朽特开辟本主题:诚请各位对《评标方法概论》品头评足!
作者: 纯棉生活 时间: 2014-7-17 22:21
请问如何购买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17 22:24
正在努力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18 08:41
标题: 回 纯棉生活 的帖子
购买可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官方淘宝网店:
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686.1000925.1000774.13.0XZt7C&id=39200447425
亚马逊、当当、京东、中国图书网等10多家网站均有售。
该书全国新华书店经销,估计各大新华书店该有售了。如没有售的话,可请该书店进货。
作者: 李阳招标shendu 时间: 2014-7-18 11:49
书刚到 正在学习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22 09:58
期待各位同仁、网友对《评标方法概论》评头品足!
不一定是长篇大论,三言两语即可。
特别欢迎提出批评建议及指出文字校对问题,期待发表不同的见解,以便再版时修订、补充。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4-7-22 16:25
还在学习中,遇到问题我会及时向您请教的!
作者: qianch 时间: 2014-7-23 13:04
《评标方法概论》,没有拜读您的大作。
我认为《评标方法概论》应更名为《评标办法概论》为宜,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应区分清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23 14:43
标题: 回 qianch 的帖子
qianch:
《评标方法概论》,没有拜读您的大作。我认为《评标方法概论》应更名为《评标办法概论》为宜,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应区分清楚。
老朽赞同你的观点:“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应区分清楚”。
老朽的区分已在《评标方法概论》第一章第三节做了阐述,现拷贝如下:
第三节 评标办法
人们常常将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混为一谈。但仔细想想,两者是有区别的,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讲清楚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的区别,就得先讲清楚“方法”与“办法”的区别。但真要讲清楚“方法”与“办法”的区别,并非易事,还真有点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感觉。让我们先举个例子,来体会和说明两者的区别。
解放军某野战军在挺进途中遇到了一条河。他们必须过河。
过河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用船;
(2)架桥;
(3)泅渡;
(4)用直升机或空降。
该军指挥员开会,研究制订了过河的办法:
(1)研究并确定过河的方法——架桥。
(2)研究并确定架桥的具体要求、施工方案及架桥的指战员等。
从上述例子中,或许可以体会到“方法”与“办法”的区别:
方法,系指解决某个问题或达到某种目的的思路。方法通常已经存在,人们可以去选择最适用的方法(当然,还可以探究新的方法)。
办法,系指解决某个问题或达到某种目的的具体操作。办法通常是需要人们去制订的,办法中包含解决问题或达到目的的方法、程序及实施细则。可见,办法的外延要比方法大得多。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体会到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的区别:
评标方法,系指如何分析和判断投标价值高低及确定中标人的思路。
评标办法,系指分析和判断投标价值高低及确定中标人的具体操作。评标办法的内容要比评标方法丰富得多,评标办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评标原则;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3)评标方法;
(4)评标程序;
(5)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6)评标报告;
(7)中标人的确定;
(8)评标结果公示;
(9)其他有关内容。
可以说,每个招标项目都有其特定的评标办法,一个招标项目一个评标办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标办法的制订极为重要。
作者: 三年磨一剑 时间: 2014-7-23 15:59
请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解放军用架桥的方法或者用架桥的办法过桥,在您的举例中替代使用没有问题。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4-7-25 10:3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赞同你的观点:“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应区分清楚”。
老朽的区分已在《评标方法概论》第一章第三节做了阐述,现拷贝如下:
....... (2014-07-23 14:43)
[s:125]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4-7-25 10:46
标题: 回 三年磨一剑 的帖子
三年磨一剑:
请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解放军用架桥的方法或者用架桥的办法过桥,在您的举例中替代使用没有问题。
方法: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69819/5086681.htm
办法:http://baike.baidu.com/subview/60933/12517948.htm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4-7-25 10:5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购书一本
作者: qianch 时间: 2014-7-25 17:15
基本同意楼主对“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的区分。
正因为如此,您的书名应更名为”评标办法概论“为宜,评标方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就2种,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当然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因此评标方法没什么好“概论”的,概论的应该是“评标办法”。
我认为区分“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很简单,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出现出现过”评标方法及标准“的表述,其实评标方法及标准就是评标办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26 06:43
标题: 回 qianch 的帖子
qianch:
基本同意楼主对“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的区分。
正因为如此,您的书名应更名为”评标办法概论“为宜,评标方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就2种,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当然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因此评标方法没什么好“概论”的,概论的应该是“评标办法”。
我认为区分“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很简单,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出现出现过”评标方法及标准“的表述,其实评标方法及标准就是评标办法
非常感谢qianchi对《评标方法概论》评头论足!
老朽也曾经将该书的书名定为《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标办法的制订》。
如果将书名定为《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标办法的制订》或《评标办法概论》,涉及的内容更多,除了评标方法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标原则;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评标程序;
(4)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5)评标报告;
(6)中标人的确定;
(7)评标结果公示;
(8)其他有关内容。
上述这些内容很多、很丰富,老朽对上述内容的看法与当今的法规分歧较多,于是采取了回避的做法,定名为《评标方法概论》,不涉及上述内容。
如果《概论》有再版的机会,可能会增加第十章评标办法,简单阐述上述内容。
至于你所说的评标标准,老朽以为,评标标准是构成评标方法三要素之一,详见《概论》第二章。
作者: zw22 时间: 2014-7-28 09:31
标题: 不得不说的问题
该书全文引用了“七部委12号令”作为该书的附录三,并且书中多处引用“七部委12号令”。
但据我所知“七部委12号令”原文的标题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而不是该书中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看来,是有必要认真区别一下“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这两个概念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28 09:55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该书全文引用了“七部委12号令”作为该书的附录三,并且书中多处引用“七部委12号令”。
但据我所知“七部委12号令”原文的标题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而不是该书中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看来,是有必要认真区别一下“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这两个概念了。
zw22,非常感谢您指出了书中一个严重的笔误!
该笔误只有等到再版时(如果有可能)更正。
希望您继续指出书中可能存在的任何问题!
经查找,在下列页码出现笔误:
目录第v页第3行(目录是自动生成的,正文笔误,目录必然笔误。)
正文第1页倒数第2行(第一次出现笔误。后面都是拷贝前面的,也必然犯错。)
附录三223页第1行
附录三书眉4处
请各位朋友自行改过来,谢谢!
再次感谢zw22!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30 11:07
学习 钱忠宝的著作 的心得体会 4
——对作者与网友交流引发的思考和探讨
在本文的 p 7 和 p 14, 作者与网友交流时,谈到了自己的写书时的想法。
严格说来,涉及到招标;投标和评标的,有两个概念 :“评标办法”和“评标方法”。
有关法律法规有许多规定,我们应该执行;但是,作为研究和探讨而言,我们应该不懈的追求真理,努力使其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本人的不成熟意见,就是给予此方面的考虑。
招标投标评标的5大流程中,涉及“评标方法”的大体上有 :招标人如何制定“评标方法”和“评标(评分)依据” ?
前者,不仅要合法,而且应该合理。
我曾经在《公共采购》杂志上,发表过文章,主张 “应该有倾向,但是,不宜偏向;反对”倾向性”。这个意见,对不对 ?目前,看来人们的主张并不统一。不少人强调 :涉及招标和评标时,要反对招标人的“倾向性” ! ?
这些,属于“评标办法”的问题,作者阐述的比较完善了。
但是,由于种种考虑,人们可以理解 :作者没有去过多的研究探讨有关“评标办法”的问题,主要是 :
1、如何保证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合理适用 ?
是仅仅依靠“招标人”自觉,还是必要是采取 “专家在标前咨询”(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所做的那样 );
2、如何组成“评标委员会” ?
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很一致的,是著名世界银行专家杨大伟提出的意见: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4116377
这个意见,完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反;
我们不可以说,杨大伟先生不是专家;但是,如何解释两种思路呢 ……?
而遍布各地各行各业的数千计的“专家库”,到底有多少“专业”和多少专家,谁能知道 ?能不能满足需要 ?不能满足时,又该怎么办 ?
3、评标专家参与的组织形式 :
我说过,
一种是 :强调个人独立评标,不得“交头接耳”;个人独立打分,然后,按照事先规定的办法,汇总,得出总分,以及得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
看来,似乎目前多数是种种情况。
另一种,“专家们有分工,集体讨论型”,也叫咨询形式的。按照赵勇专家说过的观点,即使“生产制造铅笔”那样的东东,也需要涉及许多专业。看来,相当多的情况,应该属于这种。是不是 ?我们从政府部门随机抽取的专家,能不能满足需要 ?
4、在“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前提下,招标人还负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
如果,说,由于保密等原因,评标委员名单在开标前不告知任何人;那么,招标人对此不负责任,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谁对“评标专家”能够符合需要负责呢 ?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名单要交“招标人”确认。
如何保障这一确认顺利完成 。如果,招标人就是不确认,怎么办 ?如果,评标委员会有错误,又该怎么办 ?谁来负责处理 ?有什么责任 ?
还有许许多多问题……
我感到,楼主和俺已经退休,虽然,楼主尽力为采购与招标事业再贡献一点力量;但是,毕竟有限。
希望:广大网友们,拿起“接力棒”,思考和研究、探讨下去!!
让中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不断发扬光大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30 15:1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学习 钱忠宝的著作 的心得体会 4
——对作者与网友交流引发的思考和探讨
在本文的 p 7 和 p 14, 作者与网友交流时,谈到了自己的写书时的想法。
.......
非常感谢高先生的点评和提出需要探讨的一些问题!
老朽以为,评标办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仅仅是评标办法的一个组成内容。
相对来说,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涉及的其它内容相比,技术含量要高一些,例如评标因素的设置、评价因素权重的分配和评价标准的设置等等,其本身有其固有的规律,人们可以去探索和揭示,可以突破现有的一些规章框架和人们的习惯做法,例如,《评标方法概论》中提及的“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
相对来说,评标办法中涉及的其它内容,技术含量要低一些,但法规的控制力强大,业界的分析也很大,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共识。
有鉴于此,老朽放弃了对这些内容的阐述,仅仅局限于对评标方法的论述。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7-30 15:4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一直以来,觉得对“办法”和“方法”两个词条刻意进行区分没有太大的必要。
可能是我的理解能力很有问题,拜读了钱老师的相关论述之后,我反而觉得更迷糊了。
说说我的理解吧:
1.如果:如果方法是思路,办法是具体操作。
那么:方法包含办法,办法是方法的实现方式和具体表现形式。对吧?
2.如果:方法包含办法,办法是方法的实现方式和具体表现形式。
那么:应该是方法的外延要比办法大。对吧?
————而不是钱老师推导出来的“”。
为什么按照同样的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和钱老师正好相反呢?
作者: 三年磨一剑 时间: 2014-7-30 15:50
钱先生,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对于说汉语的中国人来说,难道真的有人会因为评标办法或评标方法的使用问题而引发歧义,或者引起纠纷?我不知道探讨办法和方法的问题对于指导招投标实践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望钱老明示!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7-30 17:02
标题: 回 三年磨一剑 的帖子
三年磨一剑:
钱先生,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对于说汉语的中国人来说,难道真的有人会因为评标办法或评标方法的使用问题而引发歧义,或者引起纠纷?我不知道探讨办法和方法的问题对于指导招投标实践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望钱老明示!
非常感谢您对老朽的挫作《概论》评头论足!
您的问题老朽已在《概论》第一章第三节作了说明。
再次谢谢您的参与,期待您继续对《概论》评头论足!
作者: yjiangchen 时间: 2014-7-31 11:07
[s:125] 已购买,待学习···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7-31 14:5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非常感谢qianchi对《评标方法概论》评头论足!
老朽也曾经将该书的书名定为《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标办法的制订》。
....... (2014-07-26 06:43)
同一类的事物,若A的内涵比B的内涵丰富,那么,A的外延比B的外延小。例如,植物这一概念的内涵比生物的更丰富,它的外延就比生物的小。故“评标办法的内涵和外延要比评标方法丰富得多”可能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7-31 15:0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一直以来,觉得对“办法”和“方法”两个词条刻意进行区分没有太大的必要。
可能是我的理解能力很有问题,拜读了钱老师的相关论述之后,我反而觉得更迷糊了。
....... (2014-07-30 15:41)
“办法”和“方法”是有区别的。有的词典解释不清。
方法倾向于既有的程式
办法倾向于具体的操作
例如桥被冲毁了,那么过河有2种方法,乘船或游过去,但如果找不到船,而且,你又不会游泳,那么,你就没有办法过河了
又如,虽然你能力很强,但老板要求你在一个小时内就完成一份可行性报告,那么,你可能会说你没有办法完成,但你不会说你没有方法来完成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 19:22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同一类的事物,若A的内涵比B的内涵丰富,那么,A的外延比B的外延小。例如,植物这一概念的内涵比生物的更丰富,它的外延就比生物的小。故“评标办法的内涵和外延要比评标方法丰富得多”可能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非常感谢刘博士参与对老朽《概论》的评头论足!
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的区别,老朽曾在2009年7月1日在本论坛发表过一贴。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23483&page=1
关于方法和办法的区别,老朽查阅过《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并在百度进行搜索,阅读了所有的解释和说明,再经过老朽的选择、思考和发挥,就成了上述帖子的内容,也就是《概论》中的内容。
当然,这仅仅是老朽一人之言。
诸如此类的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老朽既不是仁者也不是智者,只是说说而已。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8-1 22:18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办法”和“方法”是有区别的。有的词典解释不清。
方法倾向于既有的程式
办法倾向于具体的操作
例如桥被冲毁了,那么过河有2种方法,乘船或游过去,但如果找不到船,而且,你又不会游泳,那么,你就没有办法过河了
又如,虽然你能力很强,但老板要求你在一个小时内就完成一份可行性报告,那么,你可能会说你没有办法完成,但你不会说你没有方法来完成。 |
.......
同意您关于“同一类的事物,若A的内涵比B的内涵丰富,那么,A的外延比B的外延小 |
”的观点。我在19楼的跟帖,想说明的问题与您是一样的:即那段文字在逻辑上有问题的。
感谢刘博士的举例,区分两个同义词或近义词之间的区别,在无法直接从其定义中区分的话,从不可替代情形中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是论证方法中的一种。
在你举的例子中,我认为第一个例子中的“方法”是可以用“办法”替代的(如:桥被冲毁了,那么有两个办法可以过河:乘船或游过去。但如果找不到船,而且你又不会游泳,那么你就没有办法过河了 |
);而在第二个例子中,两者之间不可以替代,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这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方式,而并非两者在概念上存有差异而导致无法替代的。
“办法”一词,更侧重于使用在口语化表达的情形中,而“方法”一词,更适合使用在比较规范的书面语表达中。类似的情形还有:“动脑筋,想办法”、“他不答应,你也拿他没办法”等。
——在这些情形里,习惯上几乎没有人用“方法”去替代“办法”使用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8-1 22:4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首先声明,本人对钱先生的辛勤劳动十分尊重和钦佩。之所以对其中个别概念提出不同看法,系出于业务探讨,并非对钱先生劳动成果的不尊重。
在“办法”与“方法”的概念区分上,本人不太认同钱先生的观点。
《辞海》中对“办法”一词的解释如下: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
对“方法”一词的解释如下: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
从上述定义上来看,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是“解决问题的对策”。在其定义中,没有发现一个偏重于“思路”、一个偏重于“具体操作”的依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6 15:24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该书全文引用了“七部委12号令”作为该书的附录三,并且书中多处引用“七部委12号令”。
但据我所知“七部委12号令”原文的标题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而不是该书中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看来,是有必要认真区别一下“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这两个概念了。
老朽已找到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误写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直接原因了,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85025&page=14
当然,责任完全在老朽也,与别人没有任何关系。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6 23:3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谢谢 你的仔细回复!
在网络时代,大家购书的欲望不如从前了!
不过,我是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这本书的。我也通过本论坛网购了不少知名学者的书。包括钱老的这本专著。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4-8-7 18:08
刚刚购买,准备认真阅读、学习
期间肯定会对遇到的疑惑及不同想法向您请教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11 09:09
看你的发言估计水平也有限!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1 10:27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
看你的发言估计水平也有限!
其实,不用估计,我们每个人的水平都是有限的,尤其像老朽这样的“古来稀”老头。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11 16:14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2)是否有缺漏项,如有,进行修正。“或否决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3)是否有多余项,如有,进行修正。“或不予核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4)是否有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如有,进行调整。“或不予认可/承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0条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7条 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5)是否有不同的价格条件,如有,进行调整。“或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57条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table] |
[table=100%,#ffffff] |
另外我注意到钱老此处的措辞,想请教您关于“修正”和“调整”的用词思路。 使用“ |
调整”投标报价一词,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之外的,会不会有实质性改变投标价格的意思。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1 17:59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
首先,老朽要感谢您提出问题!这是老朽一直期待的。
稍后,再与您讨论您所提出的具体问题。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1 19:05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
一、您提的意见有道理。依据您的意见,《概论》再版时(如果有机会)第2页的有关内容将修改为(蓝色字部分):
(二)评标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会存在算术错误、缺漏项等问题,还有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对投标价值评价前,必须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并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获得真实无误的投标价。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是否有算术错误。
(2)是否有缺漏项。
(3)是否有多余项。
(4)是否有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
(5)是否有不同的价格条件。
(6)是否有多种货币。
(7)是否有不规范、不合理的报价。
(8)投标人就上述审核进行确认、澄清和补正。
笔者将评标的第二阶段称为投标报价审核。
二、上述投标报价审核的8项内容,在第六章中均有阐述,您提到的有关规章规定基本上也都提到了。
三、关于“修正”与“调整”两词的考虑:“修正”一词用在有错误的情况,例如,对算术错误的修正;“调整”一词用在非错误的情况下,例如,依据投标报价变更声明对投标价进行调整。
四、关于价格条件,请见第87页。
五、再次感谢您对《概论》提出非常具体的意见!期待您继续提出意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2 09:20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二页的 (二)评标的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我觉的此处的第(2)、(3)、(4)、(5)项,应该有所补充。不是所以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修正/调整。
(2)是否有缺漏项,如有,进行修正。“或否决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3)是否有多余项,如有,进行修正。“或不予核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4)是否有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如有,进行调整。“或不予认可/承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0条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7条 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5)是否有不同的价格条件,如有,进行调整。“或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57条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table] |
[table=100%,#ffffff] |
另外我注意到钱老此处的措辞,想请教您关于“修正”和“调整”的用词思路。 使用“ |
调整”投标报价一词,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之外的,会不会有实质性改变投标价格的意思。 |
.......
老朽将对你的意见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你阅读《概论》十分认真,而且有自己的想法,这让我非常感动。
二、关于缺漏项,《概论》的第83-85页做了具体的说明。商务部1号令第63条对于缺漏项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如果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该投标不合格,将否决其投标。这属于评标第一阶段的范畴。
2.如果未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该投标人同意确认含在投标总价中,可视为零修正。
3.如果未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该投标人不同意确认含在投标总价中,该投标不合格,将否决该投标。这也属于第一阶段的评标范畴。
4.《概论》中关于缺漏项的修正,主要是指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多余项,《概论》第85-86页做了具体说明。
1.商务部1号令规定,“不予核减”,可视为零修正。
2.住建部明确规定予以修正:“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四、关于投标报价的变更(折扣或升/降价)声明的有效性,《概论》第86页已做了说明。给予认可的变更声明一定是有效的。依据你的提示,《概论》如果再版,此处将增加财政部18号令第40条的内容。
五、你的意见很好,原文中的“如果。。。”的确有考虑不周之处,如果《概论》再版,将作上面回帖中的修改,即删除“如果。。。”之内容。这样修改后,与第六章的节标题也保持一致。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12 10:28
老实说,这也是我第一次有幸和原著作者进行专业方面的探讨
钱老如此谦虚严谨,晚辈倍感荣幸!继续研读中……向您学习!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12 14:48
第三章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 第一节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的政策性规定 第23页
例3.3 建议添加“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出自18号令第52条)
后半句可以理解为兜底条款,前半句:“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现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还是比较常见的。如:1999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33号文件提出启动北京市学校营养午餐计划,2001年城区学校全面实施学校营养午餐。至今,此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多是固定餐标。价格不作为评分因素。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3 10:46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三章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 第一节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的政策性规定 第23页
例3.3 和 例3.5 建议添加“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出自18号令第52条)
.......
谢谢你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老朽前几天正在写一篇文章,与18号令第52条有点关系。
在这篇文章中,将用到这段规定。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13 15:20
第三章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 第一节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的政策性规定 第23页
例3.1和例3.2 、3.4中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权重的百分比存在矛盾
现行的设计招标项目在设定评标方法时,是否应严格依据63号文执行,怎么看待与之有悖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4 08:17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第三章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 第一节 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的政策性规定 第23页
例3.1和例3.2 、3.4中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权重的百分比存在矛盾
现行的设计招标项目在设定评标方法时,是否应严格依据63号文执行,怎么看待与之有悖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的确,各地的规章与部门规章是有不一致的地方。
老朽以为,就权重的分配而言,这些规章中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当你看完第三章后,也许也有这种想法。
老朽自以为,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概论》的重点和亮点。
二、老朽以为,当今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定得太细、太具体,权重分配的规定就是这样。而且,这种规定缺乏理论依据,并且千篇一律。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14 12:0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将对你的意见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你阅读《概论》十分认真,而且有自己的想法,这让我非常感动。
二、关于缺漏项,《概论》的第83-85页做了具体的说明。商务部1号令第63条对于缺漏项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 (2014-08-12 09:20)
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仅限于:
1、算术错误修正 (见附件A3.6条)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见附件A4.2条)。该条中的“缺漏项的修正”,“多余项的修正”等“修正”仅针对明显过低报价的评审。 对于没有明显过低的报价没有必要修正。且该修正仅作为评标价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不能作为投标价。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8 15:29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仅限于:
1、算术错误修正 (见附件A3.6条)
.......
一、关于“评标价”概念
老朽在《概论》中已指出,住建部就的评标价与商务部的评标价不是一个概念。住建部的评标价实际上是对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后的投标价,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价格。而商务部的评标价是一个虚拟的价格,这个评标价由投标价和商务技术偏离之折价组成。
二、由于各部委对招投标的术语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因此,老朽在《概论》中给出了价格术语的定义,详见《概论》第二章第五节,现拷贝如下:
第五节 招标中的价格术语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报价、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合同价等价格术语常常被混淆。因此,给这几个价格术语定义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投标报价与投标价。
一、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Quoted Price),系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出的价格。该价格通常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出现。
开标时,直接唱出的价格即为投标报价。所以,投标报价也常被称为开标价或唱标价。
投标报价的价格条件和供货范围有可能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能有《投标价格变更声明》,如果有,投标报价将被《投标价格变更声明》取代或修正;投标报价也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所以,投标报价可能并不是投标人真实无误的投标价格,必须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给予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确定投标人真实无误的投标价格。
二、投标价
投标价(Bid Price),系指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后的价格。投标价是投标人真实无误的价格,是有别于投标报价的。投标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价格条件和供货范围等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已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变更声明》(如果有)对投标报价作了调整;
(3)已对算术错误(如果有)进行了修正。
三、评标价
评标价(Evaluated Price),系指用于评价投标优劣、投标价值高低的虚拟价格。评标价由投标价及非价格评价因素负偏离的折价组成。评标价仅限用于评价投标优劣、投标价值高低,不能作为中标价和合同价。但是,当非价格评价因素采用定性的合格性评价时,评标价等于投标价。
四、中标价
中标价(Bid Price of the Successful Bidder),系指中标人的投标价。
五、合同价
合同价(Contract Price),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价格,也称为签约合同价。一般情况下,签约合同价就是中标人的中标价。对于工程合同,结算合同价=签约合同价+合同变更价。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18 16:4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关于“评标价”概念
老朽在《概论》中已指出,住建部就的评标价与商务部的评标价不是一个概念。住建部的评标价实际上是对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后的投标价,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价格。而商务部的评标价是一个虚拟的价格,这个评标价由投标价和商务技术偏离之折价组成。
二、由于 .. (2014-08-18 15:29)
住建部《标准文件》中的评标价不能作为投标价的。有很多论据。实际评标中,也没有谁将评标价作为投标价。所以你书中的许多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18 17:03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住建部《标准文件》中的评标价不能作为投标价的。有很多论据。实际评标中,也没有谁将评标价作为投标价。所以你书中的许多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谢谢你的回复!
希望能看到你商榷的具体内容,明示你的“很多论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22 10:47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住建部《标准文件》中的评标价不能作为投标价的。有很多论据。实际评标中,也没有谁将评标价作为投标价。所以你书中的许多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老朽期待你的商榷!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22 16:51
1、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6页
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C1.……
备注:本附件的其他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折算方法自行编写。
2、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1页:附表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3、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2页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D-8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3.2.2(综合评估法为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23 07:11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1、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6页
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C1.……
备注:本附件的其他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折算方法自行编写。
2、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1页:附表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3、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2页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D-8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3.2.2(综合评估法为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一、谢谢你的回复!
二、你引用的上述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老朽在《概论》中也引用了。
三、七部委的《12号令》、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建部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都提及“评标价”和“价格折算”。老朽在《概论》中阐述的是,这三个文件中的“评标价”和“价格折算”与商务部的“评标价”和“价格折算”是不同的。详见《概论》第六章第三节(p115-p117)。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23 09:11
一、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已明确: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所以,我理解的住建部的评标价是由投标报价和对商务量化因素偏离的折算价格所构成。而不是你所说的“住建部的评标价实际上是对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后的投标价,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价格。”
二、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2页D12.条中也明确:
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不能抵扣最终差额Δ2,则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所以,该最终差额Δ2也只能作为评标价(或者作为评标价的组成部分)来判断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而不能作为投标价(或者作为投标价的组成部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23 10:08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1、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已明确: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折算价格
所以 我理解的住建部的评标价是由投标报价和对商务量化因素偏离的折算价格所构成。而不是你所说的“住建部的评标价实际上是对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后的投标价,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价格。”
.......
一、谢谢你的回复!
二、老朽在上贴已再次说明,住建部的折价与商务部的折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评标价的概念也是不同的。
三、七部委《12号令》第32条中,当提及商务偏差时,用的是“价格调整”,而不是“价格折算”;当提及技术偏离 (雷同于商务部的技术偏离)时,用的是价格折算。现将《12号令》32条拷贝如下: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四、老朽以为,住建部在这里用“价格折算”是值得商榷的,用“价格调整”可能更合适一些。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25 10:05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仅限于:
1、算术错误修正 (见附件A3.6条)
....... (2014-08-14 12:05)
学以致用:本来此帖和你无关,既然你在评分中进行了“点评”,我还是多说几句:
1:住建部“标准”文件怎么在你看来就是“错漏百出”了?希望你能点评下。
2:本书作者也大量“引用错漏百出的住建部“标准”文件来论证”,不知道你会做什么点评?
3:本帖主要指出作者可能提供了不正确的论据:住建部《标准文件》对缺漏项或者错漏项的处理仅用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而不能用于修正投标价。建议作者删除书中84页和86页的相关引用,保留书中94页到102页的引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8-25 12:07
不建议给认真讨论的网友减分,即使是有不同看法,也可以参与讨论的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26 18:05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3:本帖主要指出作者可能提供了不正确的论据:住建部《标准文件》对缺漏项或者错漏项的处理仅用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而不能用于修正投标价。建议作者删除书中84页和86页的相关引用,保留书中94页到102页的引用。
.......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除了需要审核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还要审核投标报价是否有缺漏项和多余项,即,投标报价必须是真实无误的。只有在投标报价真实无误的基础上,才能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住建部的标准文件,对此都作出了规定,在此不再赘述。算术错误的修正、缺漏项和多余项的修正不但对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是必需的,对未来的合同价也是必需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8-27 08:59
缺漏项和多余项总是要修正的,总不能将缺漏项和多余项带到未来的合同中去吧,只是各部委规定的修正方法不同。老朽在《评标方法概论》中已作说明,不再赘述。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0-31 19:3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赞同你的观点:“评标方法与评标办法应区分清楚”。
老朽的区分已在《评标方法概论》第一章第三节做了阐述,现拷贝如下:
.......
不太认同楼主关于“评标办法和评标方法的区别”的分析。
个人的分析结论参见:《“评标办法”与“评标方法”区别之研究》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8335。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1-3 10:18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除了需要审核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还要审核投标报价是否有缺漏项和多余项,即,投标报价必须是真实无误的。只有在投标报价真实无误的基础上,才能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住建部的标准文件,对此都作出了规定,在此不再赘述。算术错误的修正、缺 .. (2014-08-26 18:05)
如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不能做任何修正,不低于成本的 投标报价仅可对算术性计算错误、不可竞争性费用错误进行修正。当然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也不能修正。可能国际招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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