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在任房管、城建局“一把手”的10年间,利用职务带来的便利条件,史勇在工程 |
项目 |
招标 |
、市政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承揽生意、帮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4万余元,美元41万元,金条11根, |
】——大约是,受贿 1900万元。 |
但是,文章又讲到【 |
另有共计人民币约2512万元财物、美金12万余元、欧元11495元、港币3087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
】,这个,反而是“大头”约合3000万元。 |
那么,是检察院和法院,不能够查明呢?还是史勇先生不愿意交代呢 ? |
而不交代,是不是态度不好呢 ? |
总额是5000万,态度不好的话,是不是应该送他去西天 呢 ?? |
此外,【 |
在任房管、城建局“一把手”的10年间,利用职务带来的便利条件,史勇在工程 |
项目 |
招标 |
、市政项目建设、…… |
】,在工程招标方面,又有那些见不得人的猫腻呢 ?显然,这和工程结算是不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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