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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共服务购买腐败中的“旧病”与“新愁”【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4-7-4 19:50
标题: 公共服务购买腐败中的“旧病”与“新愁”【转贴】
公共服务购买腐败中的“旧病”与“新愁”
时间:2014年7月4日  来源:新京报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日前记者在江苏等地采访了解到,在各地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违规、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现象多发,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回扣高达40%,一些企业就反映:“不给做不成生意,给了利润就不多了”。


  较之于政府直接提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个重要优势,就在于打破垄断性供给局面,减少暗箱操作与腐败。而媒体调查得出政府购买服务“成寻租与腐败的新灾区”,显然与这目标背离。


  实质上,若审视目前购买服务的现状,可以发现某些“买贵不买对”的采购模式“旧病”:未建立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筛选服务方,甚至通过私下协商就可完成“交易”;购买服务没纳入针对性的预算公开与审计之中。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在于,实现服务的最专业化供给。美国学者查尔斯·布雷彻就曾指出,要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共部门内部需要有懂得如何管理合同和设定绩效标准的管理者,同时,需要有忠于自己职责和使命的供应商。


  就前者而言,针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需求增加,政府内部当成立专门的部门,专门实施与执行公共服务购买。其次,应对公共服务购买与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式绩效评价,而非双方“签合同了事”;就后者而言,有必要扶持市场化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要防止一些部门倾向于选择由自身领导的行业协会,形成“优胜劣汰”的供给方竞争氛围,减少垄断导致的利益输送。


  作为具有专业性质的新生事物,政府购买服务也离不开法律规制。尽管《政府采购法》对购买公共服务有所涉及,但仍缺乏针对性,之于约束“回扣腐败”,这无疑是种“新愁”。因此,有必要适时启动该领域的立法,将政府采购从购买环节、绩效评价到独立审计,都纳入专门的法律框架下。


  也只有专业化托底,并进行法规补全,才能就政府采购的“旧病”与购买公共服务面临的“新愁”对症下药,纾解困局。


http://www.ggcg.tv/yejie/20147/20147494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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