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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交易中心模式合规性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7-2 08:44
标题: 四川交易中心模式合规性问题
四川交易中心模式合规性问题

四川交易中心是把原采购中心合并了,近期又有所调整,把原采购中心变成了其管理的下属单位,估计是看到发改委《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的结果。


按其做法:单位本身不允许从事代理业务,那我就把它变成我的下属单位,让它从事代理业务,如果这样也行的话,那是不是可以推断出:财政部门不可以从事代理(集采)业务,那把集采中心变成下属单位让它去从事代理业务就可以了。


请大神们指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7-2 09:33
应该不能直接推断这种结论;与政府采购不同的是:集采机构不是自动取得招标代理的资质或资格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7-2 09:36
现在就是这样的,地方政府会有办法的,走自行招标的套路。发改委把法律也改了吧。有链接么?楼主,看看四川的模式。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7-2 09:44
四川的模式还是比较合理的,政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没有监管职能),政府采购中心已二级机构的形式存在(保证了独立法人资格)。四川的模式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这里我没看到“办”或“局”的身影,非常设机构?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7-2 11:19
合理吗、个人认为又造成了新的管办不分,交易中心名义上不是管理、监督机构,但实际上又行使了部分管理监督职权,集采中心归入它二级单位,形成管办不分!理想模式应该是集采中心与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管理部门(局或办)都 不存在关系。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7-2 15:43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合理吗、个人认为又造成了新的管办不分,交易中心名义上不是管理、监督机构,但实际上又行使了部分管理监督职权,集采中心归入它二级单位,形成管办不分!理想模式应该是集采中心与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管理部门(局或办)都 不存在关系。 (2014-07-02 11:19) 
你仔细看看“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吧,对公共资源交易没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只是现场的管理。这个中心不是“办”也不是“局”,没监督管理职责,何来管办不分一说。并且政府采购中心保留了独立法人资格。我个人认为很合理。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7-2 16:03
掩耳盗铃!按照《方案》(征求意见稿),交易中心只能提供平台,所以它就把集采中心从内部科室变成它的下属单位再去从事代理,换汤不换药吧,违法行为披上一层外衣而已,以为穿上个马甲别人就不认识了?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7-2 16:21
如果政府真的想干招标代理,出去法定的集采机构外,可以以自行招标为模式,这样行么?并且二级机构采购中心从事的应该是政府采购类的,国家法定的。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7-2 16:42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可能还没有自行招标的,国企采用自行招标的很多,当然前提是满足相关规定,采购中心从事的是集采目录里的!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7-2 16:49
政府作为大业主啊,兄弟。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2 17:55
集采机构是政府的采购员,事业编制,受政府委托负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不能营利。《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集采中心(集采平台)应合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采中心就是个平台,人员应该是服务管理,相当于物业负责服务管理的平台,它和集采机构是两回事,两个基本概念不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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