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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标书书写错误在开标同一天可撤回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3-28 13:32
标题: 标书书写错误在开标同一天可撤回吗?
  在一个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标书包括一个书写错误,书写错误总额超过了投标报价的5%。开标的同一天,投标人发现了错误并及时通知了业主,要求撤回标书。根据业主的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标书工作表(Worksheets)。三个星期以后,业主根据错误的标书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拒绝了投标人的错误声明。由于投标人不签订合同,业主起诉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并没收了投标人的保证金。投标人和保险人要求取消合同。

  法院认为,投标人标书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也是重大的,履行这样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错误通过比较工作表和标书是能够客观地确定的。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3-28 13:33
【评析】

    错误标书导致履行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其错误是“重大”的,“轻微”的错误不能允许取消合同。在本案的判决中,错误总额超过标价的5%,法院认定属于“重大错误”。

    允许撤回错误标书是根据公平原则的一种救济手段。以标书错误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回,投标人必须证明“如果履行根据错误标书签定的合同是多么的不合理”而且还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投标人没有一点疏忽,但他必须准备以充分的资料说明自己的清白,尤其说明自己没有任何恶意。

  对于业主及其授权的代表来说,在承包商提供了错误的标书以后,不要侥幸地认为自己可以获得意外的收获。根据法律,在某些条件下,承包商可以根据重大错误导致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要求取消合同。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3-28 22:33
法律相对来说还是公平的!这投标人也真够大意的了,看来投标准备不够充分! [s:2]
作者: ehe    时间: 2007-4-2 09:53
投标单位太大意了,还好法院判了取消合同
作者: *^o^*    时间: 2007-4-2 10:42
合同可以不签,估计保证金肯定没了
作者: 0532829qd    时间: 2007-4-5 17:04
其实仅仅是书写错误,是应该被允许修改的。
属于这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主动对他的报价进行算数修正(取单项报价计算总价)。
但实际投标中,企业恶意报价所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4-6 10:05
请教0532829qd,企业恶意报价怎么能辨别呢?低于成本价?
引用第5楼0532829qd2007-04-05 17:04发表的:
其实仅仅是书写错误,是应该被允许修改的。
属于这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主动对他的报价进行算数修正(取单项报价计算总价)。
但实际投标中,企业恶意报价所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

作者: lyyfwm    时间: 2007-6-8 15:32
这企业算是完蛋了,吃了官司肯定影响到后续的投标综合分数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6-9 14:35
开标时间没有关系,关键看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声明,只要扎起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声明都应该有效。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6-16 09:34
政府采购有:总价错的,按单价计算总价的一个规定吧?????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6-16 09:40
工程类的: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作者: fulgor    时间: 2007-7-29 12:15
主要看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还是之后。
作者: 阳光明媚    时间: 2007-7-31 10:56
中标之后发现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的情况不多见,在评标时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都没有发现问题,而投标人在开标前也没有发现。
“但实际投标中,企业恶意报价所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不好介定,有投标单位在这上面做文章的,招标法规定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8-14 21:48
引用第12楼阳光明媚2007-07-31 10:56发表的:
中标之后发现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的情况不多见,在评标时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都没有发现问题,而投标人在开标前也没有发现。
“但实际投标中,企业恶意报价所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不好介定,有投标单位在这上面做文章的,招标法规定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你操作过一个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我相信你就不会对评委在评标时不能发现上述问题而奇怪了,因为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们,一般只会看看技术标部门,而对于商务标或者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他们基本上是不看的,更不会去计算,因为他们认为没这必要,同时评标在短短的二三个小时里也没有时间让他们去详细的计算.

顺便告诉那些经常参加投标的朋友们.如果你们想要节约整个投标费用,那么所有费用中最大的一笔应该是工程预算了.从我那么多年的招标操作情况来看,事个评标过程中最不注重的就是你的工程预算了,你如果觉得这个工程多少价你能做,你只要做一个总价,然后用自己平常积累的材料清单价,随便编制一个工程量清单预算就行了,因为在评标时,不会有人来对你的清单预算进行详细审核的.哈哈哈,玩笑了,希望大家不要当真,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5 05:48
引用第0楼标兵2007-03-28 13:32发表的:
    在一个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标书包括一个书写错误,书写错误总额超过了投标报价的5%。开标的同一天,投标人发现了错误并及时通知了业主,要求撤回标书。根据业主的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标书工作表(Worksheets)。三个星期以后,业主根据错误的标书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拒绝了投标人的错误声明。由于投标人不签订合同,业主起诉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并没收了投标人的保证金。投标人和保险人要求取消合同。

  法院认为,投标人标书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也是重大的,履行这样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错误通过比较工作表和标书是能够客观地确定的。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

如果单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有些地方用词不当.
首先,从文中可以看出是已经开标之后投标人才递交的声明.招标投标被看作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投标是要约,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人,要约人就要受其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开标之后,不允许投标人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原因.而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已经成立了.所以,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这一说法有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在案例里面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法院也是基于5%这一重大的不公平来撤销合同的.其实,这时投标人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按其声明上所作的报价来修改合同.当然,这一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原因不是投标人理由不充足,而是招标的目的本来就是想通过这一方式,确定实质性响应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方.而如果判决变更合同,特别是提高报价,与此相违背.
案例中,我觉得业主更保险的做法是应该在投标人提交声明之后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认定为废标/无效标,因为一旦开标就只允许投标人针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澄清,而不能作实质性的改变,案例中的书写错误似乎属于非实质性的条件,只需澄清一下即可.但是投标人主动要求撤回,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有权没收由投标保证金.
本案中,业主方有主观故意,明知道这种情况是投标人的失误造成,但是为了贪图便宜,强行与之订立合同,不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压价签订的合同,投标人一方即使签了也很有可能履约不能,或者即使履约,也会尽可能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最终对自己不利.
所以,觉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做到公平,诚信.评标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求投标人澄清,以实现招标的目的.
作者: mayuan    时间: 2007-8-27 16:31
保证金估计是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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