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张晓凯于2007-03-28 11:33发表的: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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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放
引用第2楼jnqiu于2007-03-28 11:37发表的:
二楼上的同志错了,呵呵
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引用第6楼neatlife于2007-03-30 10:46发表的:
投标商可真难呀!招标公司和业主掌握规则和内幕,要想知道应该知道的事情都需要“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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