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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各位关于国有企业采购适用法律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53341298    时间: 2014-6-20 16:37
标题: 请教各位关于国有企业采购适用法律的问题
请教各位关于国有企业采购适用法律的问题

现在遇到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请假坛子里各位大大。


采购方为国有企业,要发行债券,涉及项目为券商选择审计机构,因金额不到50万,业主内部采用比选的方式进行。


在评审时,专家提出国有企业有财政资金,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需经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前置程序违规。


我认为,首先国有企业采购标的,既不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其次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也不是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其次虽然国有资金占主导,但是在限额以下,也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一行为应该是企业内部行为,只不过参照了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而已,而且按照国务院第六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两个凡是的要求,采购方式、专家组成等等均不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


请各位给出意见,越详细越好!拜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6-20 20:37
是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吗?他要否决前期比选活动吗?
作者: 53341298    时间: 2014-6-20 21:2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是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吗?他要否决前期比选活动吗? (2014-06-20 20:37) 
对,评审小组成员提的,业主手上有国资委的批复,但是评委认为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应该交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坚持认为国有企业是财政资金,一定适用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我个人也还有个疑惑,财政资金和招标中的国有资金应该不是一个概念,但是说不清楚。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6-20 22:52
为券商选择审计机构,属于服务类采购,没有达到招标标准,应该可以采用比选方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6-21 07:02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企应该是《招标投标法》适用范畴。
作者: 53341298    时间: 2014-6-23 10:14
标题: 回 学无止境 的帖子
学无止境:为券商选择审计机构,属于服务类采购,没有达到招标标准,应该可以采用比选方式。 (2014-06-20 22:52)
这个我理解,我的疑问是国企来做这个事,其实只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比选方式来进行而已,并不是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需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不知道这么考虑是否有问题。
作者: 53341298    时间: 2014-6-23 10:1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2014-06-21 07:02)
对,我们当时就提出来了。国企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对象,但是财政局的坚持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国企里面有财政的钱,必须适用。我觉得这个问题必须掰扯清楚了,因为我们服务的国企很多,如果都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话,玩法会大不一样了。
作者: yisabella    时间: 2014-6-23 16:24
(ΦωΦ)适用法律法规感觉好麻烦啊
作者: washye    时间: 2014-6-23 17:18
这个问题主要是资金性质没搞清楚,国有企业资金不等于是财政资金,这一点要分清。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属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也不等于是财政资金,企业利润上交财政后才会变成财政资金。
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是企业内部的经营行为,有国资委批准就可以,应该不是《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6-24 07:18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6-24 07:24
政 府 采 购 法 解 释
  4、 采购资金范围
  明确采购人,并非说明只要是采购人,其采购活动都要执行本法,是否适用本法还要看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按照本法规定,采购人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本法所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本法规定。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本法约束。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作者: 53341298    时间: 2014-6-25 17:01
标题: 回 yisabella 的帖子
yisabella:(ΦωΦ)适用法律法规感觉好麻烦啊 (2014-06-23 16:24)
是啊,争论了半天没有结果,最后评审小组直接解散。。。瞎了我的眼。。。
作者: 53341298    时间: 2014-6-25 17:07
标题: 回 washye 的帖子
washye:这个问题主要是资金性质没搞清楚,国有企业资金不等于是财政资金,这一点要分清。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属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也不等于是财政资金,企业利润上交财政后才会变成财政资金。
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是企业内部的经营行为,有国资委批准就可以,应该不是《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 .. (2014-06-23 17:18)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佐证。兄台可否提供点线索。
作者: yjw523    时间: 2014-6-25 17:11
国有企业是指股权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占控股地位。企业自己采购属于市场化行为,自主行为。
和财政无关。
另,企业发债,属于正常的融资行为,找相关审计单位只是找了个监理形式的单位来监管合规性。
此情况不能简单套用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的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项目,要注意此前提。
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行维护等采购可以采用招投标,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要看企业的具体制度规定。
作者: 53341298    时间: 2014-6-25 17:13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 .. (2014-06-24 07:18)
谢谢斑竹,我们这个是地方的项目,可能还不能直接适用中央部门采购的规定,不过里面的说法倒是值得借鉴。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6 10:49
楼主,您的观点是对的,财政部门的观点不正确。
您这项目,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对象主体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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