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官方:记者勿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6-18 21:26
标题: 官方:记者勿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官方:记者勿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2014-06-18 16:14 新华网

评论/分享 赢大奖


如果无法观看,请点击这里刷新播放
视频下载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璩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8日下发通报,要求各新闻单位对记者站、网站、经营部门、采编部门进行集中检查清理,认真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把好新闻采访关,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通报还指出,各新闻媒体要把好报道审核关,禁止记者站和新闻记者私自设立网站、网站地方频道、专版专刊、内参等刊发批评报道;把好经营活动关,禁止记者站和采编人员开办广告、发行、公关等各类公司,禁止记者站和记者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禁止向记者站和采编人员下达广告及发行等经营任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打击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反复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监督。对查实存在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新闻单位,情况严重的一律吊销出版许可证;对查实利用新闻采编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新闻记者,一律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新闻单位负责人,必须移送其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该负责人还介绍,基层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问题,可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10-65212870,010—65212787;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举报电话:12377;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举报电话:1239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6-18 22:03
“禁止记者站和记者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是很了解。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刊物发行部门行,记者站和记者不行?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