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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打印本页]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6-16 09:03
标题: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多次提到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都没有具体描述,请教各位大神,有没有法律文件具体描述什么是实质性内容?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4-6-16 09:47
个人理解:招投标条例57条: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16 09:59
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应该依据不同的项目设定,设定的条款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
1 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要看项目属性,适用那些法律法规。
2 是项目本身的要求,如资格,资质等,如投标人不具备无法承担项目
3 是招标程序要求,比如投标文件的签署,授权书,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等。
作者: huhu    时间: 2014-6-16 10:07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6-16 10:36
感谢各位的答复!
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感觉都像举例一样,可能是法律无法完全涵盖吧。
另:在投标文件澄清过程中,有投标方澄清后要对价格进行修正,但修正价格与澄清内容没有直接关系,该如何面对这一现象?与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是否有严重冲突?还有没其他法条的约束?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6-16 12:43
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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