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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兼投不兼中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yujiahappy    时间: 2014-6-4 09:35
标题: 关于兼投不兼中的疑惑
请教个问题:在两个标段允许兼投但不兼中的情况下,作为投标单位,在两份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分别作出一下承诺:一标段:若两标段均排名第一,优先选一标段;二标段:若两标段均排名第一,优先选二标段,针对这种情况投标单位可以提异议吗?招标代理公司应如何让处理啊?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6-4 09:51
“一标段:若两标段均排名第一,优先选一标段;二标段:若两标段均排名第一,优先选二标段”,若均第一,到底选哪一个标段???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4-6-4 09:59
似乎被投标人下了套,但最终选与招标人最有利的那个标段即可!
作者: harlanxuzh    时间: 2014-6-4 10:45
我认为可以提异议。
        在实践中曾有出现过实施条例24条理解的争议,有人认为兼投不兼中系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人认为并不挂钩。但是,个人认为招标人划分一二标段允许任何人投标是表面上的公平,不允许统一投标人中标则是实质上的限制排斥。
        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这一不合理规定可以向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代理机构依法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大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4-6-4 11:03
投标人本身的承诺就自相矛盾,如果招标人规定可兼投但不可兼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中标的优先法则,而不是让投标人自由选择。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4 14:21
既然都排名第一为什么不可以都中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6-4 15:08
类似的问题,已经讨论过多次。

比较好的解答,是唐广庆的发言。

由于较长,下面,转发其压缩文件 :

一个工程项目一个投标单位能否多投多中标 2 唐广庆答.rar (168 KB, 下载次数: 69)
作者: 招标师2000    时间: 2014-6-5 10:07
一、《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实施条例释义》对第24条的解释的第二点的第二段:“因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本条没有对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投标以及同时中标多个标段的情况作出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其资格能力和生产要素配置状况,以保证充分竞争和避免规避招标等为前提,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依法科学合理作出规定。”
            第三段:三、不得利用标段划分实现非法目的中有“或者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使每一潜在投标人均有可能中标,导致招标失去意义”。可见,设置兼投不得兼中时,这条是底线。
二、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3小点:“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既然可以约束报名的标段数,为什么不能要求就中标段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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