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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理解的招标采购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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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4-5-26 17:03
标题:
我理解的招标采购理论
我理解的招标采购理论
什么是招标采购理论?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在国内回答起来还有点困难。有人说,招标采购没有理论,需要重新建立;还有人说,招标采购的理论是法律,即以法律法规作为招标采购理论,这些看法在某种意义上都存在偏颇。之所以形成这种看法,原因在于国内一说到招标采购,想到的就是法律程序和约束,于是国内招标采购以走程序、办手续为主要业务,有点“跑龙套”的感觉,这也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反对正在趋于白热化的“电子招标投标”,因感觉其大量日常业务为机器取代,从而影响生存。
一、招标采购与招标投标区别
招标投标不等同于招标采购。采购是经济学中的消费选择行为,包括缔约与履约两个环节。仅有缔约没有履约的行为不是采购;没有缔约而直接履约的采购不存在,因为履约的“约”本就指“缔约”。
招标采购,实际上是将其缔约过程采用“招标投标”取代,即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然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缔约,进而履约实现采购宗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那么,《招标投标法》建立的是“招标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制度?单纯建立“招标投标”制度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不过是一种缔约形式,国家没有必要为缔约形式专门颁布法律进行约束。所以,名称虽然是《招标投标法》,其宗旨是建立中国招标采购制度,只不过其涉及履约的条款较少,只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等三条,给人的感觉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条款多,约束履约的条款少,进而使一些人误解了《招标投标法》建立的是招标采购而非单纯的招标投标制度。
二、招标采购是一种济学行为
招标采购是一种经济行为,以微观经济学为基础,在预算约束下实现商品效用择优。所以,经济理论,包括经济优化理论恰是招标采购的理论基础。那么,怎样理解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在招标采购中的作用呢?注意,任何一项经济行为是在法律约束下的经济行为,即在法律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下开展采购,进而实现招标采购的经济宗旨,这当中,法律约束是强制,而实现经济宗旨是目的。
对应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是采购需求基础,必须满足。这也是我这几年一直主张的,就是招标采购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是明了招标采购的行为约束,是招标采购行为的先决条件,而采购需求,包括对商品及对应的功能需求择优是招标采购的追求目标。所以,一个招标采购人员没有招标投标法律基础不行,同样地,一个招标采购人员不懂得采购商品的技术属性更不行,因为单纯“跑龙套”迟早让“电子招标投标”取代。
三、“电子招标”是招标采购吗?
我认为不是!“电子招标投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采购辅助平台或者系统,与上面“招标投标”相比,它不过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或者是交易的载体,不能等同于招标投标业务,更不能等同于“招标采购”,因为它的功能不过是辅助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交易,签订书面合同,其采购履约是必须在实体世界中进行的,这一点,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不了。
四、招标采购的核心在于采购结果
《招标投标法》颁布15年来,国内对该法认识上的最大误区在于错误的理解“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以为就是规范确定“中标人”行为。于是一些政府机构不时推出制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要求采用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殊不知,这恰恰是对招标投标法片面理解,侵犯了招标人权益,因为招标人是招标采购项目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政府机构类似做法实际上是假借“公平、公正”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因为政府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而不是制订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交易规则,那是法律的事。
所以,如果片面理解招标采购的核心就是确定“谁中标”,那么,一些政府机构推出的抽签、摇号就是“法宝”,但结合经济学看待招标采购,实现其最优宗旨,则就必须经过认真的评审和比较,由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审、比较报告以供招标人择优选择而不能但从交易形式上约束,更何况这种约束本身就不合法。
类似地还有深圳“评定分离”制度,其评标简单化本身不能适用所有招标项,推广到所有项目本身就违背经济规律,此外,也不是一种制度创新,更谈不上是一种好经验在国内其他省市推广。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5-26 18:15
即使是招标投标也不只是走程序。所以其中有好多的误区。
希望看到基础理论的建设。
[s:125]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5-26 20:42
一个招标采购人员没有招标投标法律基础不行,同样地,一个招标采购人员不懂得采购商品的技术属性更不行
值得大家深思,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栏目,招标理论分贴。
顺便又想到,那些招标专业的学生如何补上采购商品的技术属性的课呢?可能也是没有十全十美的专业吧,都需要在走上社会后的再学习才行。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5-26 21:47
招标采购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就是要
理顺所有制关系,让市场发挥作用
,而不是一次次按部就班地违法违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5-28 16:52
现在的问题是,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不把招标当采购。
因而,招标采购理论也就无从谈起。
当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回归招标的原始定义和功能——一种采购方式,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5-28 18:04
这个采购方式任重道远啊。。。。。。。
赋予的功能和责任超出方式本身。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5-29 09:55
中国招标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
按理说,对招标已不再陌生了。
但是,恰恰是在有关招标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上,越来越犯糊涂。
例如,招标的属性和功能、招标的目的、招标人的主体地位、.............
由于对上述等问题犯糊涂,于是就出现了视招投标为农贸市场的交易中心、称招投标电子操作系统(平台)为电子招投标、视随机抽取为最公正最公平的法宝、.............
由此而造成的后果是,招投标只剩下程序外壳,只剩下“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
呜呼!可悲的中国招标!
有网友感叹,如今真招标是需要勇气的!
老朽曾对这种勇气注释为:“依法违规”招标的勇气!
这位可敬的网友,老朽在您的感叹中,似乎看到了中国招标的希望!
老朽也在楼主的帖子中看到了中国招标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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