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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专家是假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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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境以南
时间:
2014-5-7 15:09
标题:
评标专家是假的怎么办?
我们公司某次招标使用了政府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但是来的伙计在专家库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都是假的。
这是后来在给专家费报税时候发现的。此时工程都已经开工了。
请假各位,此事该如何处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5-7 16:51
那这人有专家的资质条件吗?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4-5-7 16:54
提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视认定结果再依法处置,合同未履行的暂停。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4-5-8 08:25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s:58]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5-8 08:30
什么是奇葩?
第一次听说。
招标人也伤不起啊!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4-5-8 09:26
评标专家报道应该查验其身份证及评标专家证书。假评标专家第一次听说,但是不止一次有评标专家反应受到虚假的评标信息。世界之大,骗术万千,不得不防。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4-5-8 09:30
入库的时候就没有把好关,有关部门失职啊!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我关心是后续如何处理。
作者:
mrqbb
时间:
2014-5-8 09:37
怎么知道他是假的呢?能说详细点吗?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4-5-8 09:51
第一次听说!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国境以南
时间:
2014-5-8 10:12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此人是通过地方专家库审核的,说明有相关的证件,但是证件可能也是假的或者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进来的。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4-5-8 10:22
这么多年招标,还是第一次听说,从招标的角度来说,如果这个评委入选时是自己故意填错,但是其本人的业务水平和评标专业水平都达到了入库的要求,我觉得评标还是有效的,但是从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就要追究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5-8 14:50
标题:
回 国境以南 的帖子
国境以南
:
此人是通过地方专家库审核的,说明有相关的证件,但是证件可能也是假的或者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进来的。
(2014-05-08 10:12)
那这个人应该不具备评标的资质条件了。最简单的处理方式是当不知道。
个人觉得比较合理的方式是,此人无评标资质,即原评标委员会组成有问题。召集当时的评标专家替换掉此人,重新评标。结果没有改变还好说,如果有改变,这就是一个相互追责的复杂过程了。
作者:
国境以南
时间:
2014-5-8 14:54
标题: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现在我们也是非常头大。责任不在我们这边,但是后果却是非常复杂。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5-8 16:01
两个方法处理:一、假装不知道此事;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追究专家库审批相关部门审核不严以及假冒专家本人的责任。至于评标结果是否有效,要根据情况分析了:如果该“砖家”在评标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应无视;如果该“砖家”在评标过程中的作用无法忽略不计,应组织原专家并递补一人重新评标。
但是工程已经开工了,给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是否能够重新评标不是哪一方说了算的。因此,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带来不同的结果。[s:90]
作者:
ernieyao
时间:
2014-5-8 16:29
同意楼上观点,不同的目的和处理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5-8 19:52
做好就是一桩对一桩,推倒重来,成本太大,直接追究专家库把关不严的责任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4-5-9 15:00
我认为,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追究专家库组建和管理部门把关不严的责任。
此外,这个项目不存在重新招标的必要,如果该假评委不存在实施条例七十一条的行为的话,项目本身而言是完全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如果项目后续执行中由于假评委的评审错误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专家库组建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我觉得这里有点像法律里面“表见代理”,
假评委虽没有做评委的资格,但由于专家库组建和管理部门审核不严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招标人)相信其有资格担任评委的表象,而聘请其进行评标,应由专家库组建和管理承担法律后果的。
专家库组建和管理部门至少违反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至少应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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