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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怎么理解《条例》第38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重大变化?请大家帮忙解决。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5-5 19:54
标题: 怎么理解《条例》第38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重大变化?请大家帮忙解决。
《条例》第38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重大变化的,应该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请教各位同行,投标人在投标前90%的股权被另一家公司购买掉,这样的情况,属不属于投标人得重大变化,请大家帮忙解决。
查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和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P101页释义“所谓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成两人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破产。破产一般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也称事实上的破产。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5-5 21:14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注意还有一个等就可以归入此类了。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4-5-6 08:52
“合并、分立、破产”只是通常情况的列举,判断是否属于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关键看出现“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5-6 10:42
我个人认为一是以是否还符合投标人的资格(比如法人发生变化,资质证书发生变化)为标准。二是以是否影响投标公正性(比如控股以后同一招标项目的两家投标人是否为同一公司控股)为标准。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5-6 20:22
标题: 回 zhouthh 的帖子
zhouthh:“合并、分立、破产”只是通常情况的列举,判断是否属于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关键看出现“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 (2014-05-06 08:52) 
你分析很有道理,这个情况是这家投标公司在投标前几天被另一家公司购买,于是通过公司更改了公司的名称,但是投标还是原来公司的资质证书,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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